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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问题

主题 劳动法咨询
咨询人 莫开恒 处理状态 已办结
咨询内容

 
 
尊敬的湖南省天地人律师事务所的同志:
    您好!我是莫开恒,湖南省麻阳县人,联系电话号码是14760709524。2009年于坪山比亚迪总部应聘,2009年3月8日进入惠州比亚迪第九事业部SMT一车间工作(当时是与劳务派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8月份左右,应杜乐要求,我又与比亚迪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后来又被调往SMT二车间工作(车间的主管是王胜).
    2009年12月25日,我到九部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是一位姓谭的女士给处理的,当时也有好几位人事的同志在办公室,经她们一致商议,给我做出了自动离职的处分,其理由是车间主管王胜说,自2009年12月19日起,我已超过三日未到车间上班,根据公司规定,员工连续旷工三天,公司有权给予员工自动离职处分。但是,我是2009年12月19日向车间主管王胜递交请假条的,请假的时间是2009年12月19日至2009年12月29日,王胜主管已经同意并且签字,当时,有组长庄正阳、技术员江修荣、工程师薛付雄、员工吴国源等人知情。然后,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我是2012年9月3日17时27分通过惠州比亚迪招聘电话07525118888联系到的人部主管张道存的,和她交谈之后才知道实情的,,2012年9月5日9时7分又通过张道存的电话15986965989核实了此事,2012年9月5日19时50分,再次接通张道存的电话15986965989进一步和她交谈,据她讲,2010年3月8日车间给我做出开除处分确实没有通知我本人,也没有员工可以证明我在开除处罚单上签字了,当时我还正在湖南省老家。所以,给我做出的开除处分无效),有关于对我做出开除处分一事,在2012年9月3日之前,我是完全不知情的。2012年9月3日,我到了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咨询,仲裁科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给了我相关资料,其中一条即是: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自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因此,我是2012年9月3日才知道了2010年3月8日车间给我做出了开除处分的,故我申请仲裁的有效期限是2012年9月3日至2013年9月3日。
   2011年3月份左右,张道存与人事部另一男子还特意跑到了杭州,以比亚迪在商业上的优势地位胁迫公司,跟我在职的那家公司负责人说,要她们命我出厂。我在杭州时代大道天桥下曾看见了张道存和那位男子。更过份的是,有一日半夜时分,一位男子还闯入了我租房(杭州市滨江区江山村十区高柏生家109室)隔壁的洗澡间。恐吓道,要我马上把比亚迪所有联系人的电话号码都删除掉,否则,刘伟华总经理要杀人了!当时,隔壁的邻居都听到了那人的讲话。这也太霸道了吧!明显是想仗势欺人,破坏我的工作。谁给了她们这么大的胆子,可以剥夺我的自由择业权利了呢?
    2012年8月底,我又通过惠州比亚迪招聘电话07525118888,找到了张道存,她告诉我,这边一直在招聘,可以二次进厂的。于是,我千里迢迢从杭州赶到了惠州。8月31日,早晨9点多,我在惠州比亚迪北门应聘,然后,进入了厂区,在比亚迪餐厅里等候人力资源部相关人来面试,人力资源部的女同志查看了我的身份证,便对我说,我的身份证已被列入了比亚迪的黑名单,不可以再进比亚迪公司了。这不是在违法法操作,完全是糊弄我了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法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所以,我应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比亚迪及相关责任人给我赔偿。

   由于本人对劳动法并不是特别熟悉,也没有受到过这方面的专业培训,只是一知半解,所以希望得到政府相关部门和业内人士的帮助和解答,为我咨询。在此,先谢过了!

受理回复

回复时间 2012-09-11
答复律师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殷俊 方杨
律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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