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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省政府的同志们: 您们好!而今本人有关于法律方面的问题不是太懂,希望您不吝赐教,帮助解答. 我于2012年9月15日向惠州市澳头仲裁委员会就与惠州比亚迪发生劳动争议一事进行仲裁申诉.仲裁庭组成人员为苏秋容,陈聪;申请仲裁人为莫开恒;被申请人是张道存和惠州比亚迪的位男士.本人的仲裁请求为:1,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支付本人2009年4月至2010年3月的双倍工资10800元.2,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违法开除本人,解除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按照经济补偿的二倍向我支付赔偿金1800元.具体参照2008年<<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和第四十七条.事实和理由是:1,2009年3月8日,我在深圳坪山比亚迪应聘,后来分配到惠州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第九事业部上班,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一分试用期为一个月,有效期为三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分.大概2009年4月分的时候,应公司要求,又与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分有效期为三年的劳动合同,只由公司保存一分,没有交由我一分,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分.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第八十二条规定如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2009年12月25日,惠州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第九事业部人事专员一位姓谭的女士,经过和人事部办公室工作人员商议,按照公司规定,认定我连续旷工超过三天,给予我自动离职处分,而我2009年12月19日向车间主管王胜递交的请假条,请假期限是2009年12月19日至2009年12月29日,主管王胜已经同意并签字,并且当时车间的员工也有多人知情.然后公司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车间主管王胜又于2010年3月8日给我做出开除处分,当时那段时间我还正在湖南老家,我是2012年9月的时候通过惠州比亚迪招聘电话和张道存电话15986965989,与她交谈才知道了此事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012年10月17日9时30分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在澳头安惠大道34号6楼开庭,在我向仲裁庭提出仲裁申请后,张道存的答辩是:惠州比亚迪第九事业部人事已撤销了2009年12月25日对我做出的自动离职处分,坚决维持2010年3月8日对我做出的开除处分,并且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已废除了我在比亚迪的资料,同时以2010年3月8日对我做出开除处罚至今已有两年为由,不在仲裁有效时限之内,请求驳回我的仲裁请求.但是,她没有弄明白,在我进行仲裁请求之前已向澳头仲裁办的工作人员咨询过此事,仲裁办的工作人员也认定比亚迪已经对我做出了自动离职处分,不应该再做出开除处分,此事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仲裁办给我发的仲裁资料中也有一分<<申请仲裁须知>>,其中第一项便是: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因身体残疾等原因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申请人需在笔录中签名或加盖指模.当我把这一项作为事实依据提出来的时候,仲裁庭庭长苏秋容以这不能只简单地从字面上去理解为由,驳回我的请求.那我就犯了糊涂了,既然不能从字面上去理解这分仲裁须知的条款,那么究竟应该怎么去理解,况且仲裁委员会打印这分仲裁须知的时候就没有查阅相关的法律资料,而确是我理解有误吗? 以上仲裁请求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不知道是否合理合法,请求给予意见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