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建议
标题 | 改进二手门面房交易税费征管制度 | ||
来信时间 | 2019-09-03 | 来信人 | 省政协委员 马艳玉 |
来信内容 |
当前,二手门面交易中存在最低计税价评估过高、税负过重、用新的税收政策追溯以前交易行为以及未赋予纳税人知情权与申诉权等问题。 为解决上述问题,建议:一是合理制定符合各街区实际的存量门面最低计税价,废除划片定价的简单做法;二是减轻实体经济税费负担,降低存量门面税率鼓励创业就业;三是合理设定二手门面交易税费计算办法,体现税赋公平;四是将《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落到实处,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
受理回复
答复时间 | 2019-09-24 | ||
答复部门 | 省税务局 | ||
答复内容 |
马艳玉委员:
您通过省长信箱提出的《改进二手房门面交易税费征管制度》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合理制定符合各街区实际的存量门面最低计税价,废除划片定价的简单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在税收实务中,非住宅的实际价格很难取得,当税务机关认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时,以房地产管理部门定期调整的区域最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是有法律依据的。对划片定价可能存在个别价格高于正常市场价格的问题,纳税人可通过异议处理等措施进行调整。同时,为确保非住宅存量房计税价格与市场价格尽量一致,我局近年来在全省推行非住宅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并对标准房价格和相关参数根据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及时更新,确保评估结果尽量符合市场实际,减少涉税争议。
二、关于“减轻实体经济税费负担,降低存量门面税率鼓励创业就业”和“合理设定二手门面交易税费计算办法,体现税赋公平”。不动产交易的税费政策都是由法律、法规或法律、法规授权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统一明确的,省及省以下税务部门没有税费政策制定权。我局将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请上级部门在制定不动产交易税收政策时统筹考虑非住宅不动产交易税费问题。
三、关于“将《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落到实处,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为规范我省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解决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的异议,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2018年6月15日,我局出台了《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办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可依程序提出异议处理申请,税务部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调查核实,并作出异议处理决定;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的异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纳税人如发现税务部门存在不按规定执行的情况,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途径投诉或举报,我局将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感谢你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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