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 关于医疗保险省内异地转移的问题 | ||
来信时间 | 2011-06-09 | 来信人 | 吴英侠 |
来信内容 | 我是郴州人,现在株洲工作,我想将医保转到株洲来,而且湖南省已发文,省内医疗保险可以互相转移,我咨询株洲劳动保障局,回答株洲不接收外地市医疗保险。可是省内多个地州市都接收转移。 株洲社保局是这样答复的: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规定省内医疗保险可以异地转移,但并没有规定具体接收的方式。目前,株洲社保局局医保处可以办理医疗保险异地手续,要求参保人出具在原参保地区的参保证明,需注明详细的参保起止时间。医疗异地转移只能转移缴费年限,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不予转移。参保人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在异地参保的缴费年限可计入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 请问:只能转移缴费年限,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不予转移,那参保者转医保还有什么用处。按照他们的说法,只转缴费年限,哪有什么实际意义,参保者退休后还是要到当地去享受医保。我是否可以理解为这是变相的拒绝医疗保险转移。而且国务院的规定也是要转个人账户。我想现在正在创建长株潭两型试验区,这样的政策怎么会吸引人才到当地并长期居住,怎么会让投资者来此地?? 非常希望能够得到你们的答复。谢谢! |
受理回复
答复时间 | 2011-08-08 | ||
答复部门 | 省人社厅 | ||
答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规定,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我省省内医疗保险关系是可以转移接续的。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8〕17号)规定,建立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互认制度。在职(在岗)参保人员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时,可由原参保统筹区开具参保缴费证明,现统筹区即认可其原缴费年限,如没有间断缴费,应视同连续缴费,不再作“新参保”处理。所以,株洲医保局要求参保人员出具在原参保地的参保证明,并注明详细的参保起止时间是符合政策的。目前,全国范围内医保关系转移接续,都不转移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咨询电话:849000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