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 关于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的咨询 | ||
来信时间 | 2019-05-28 | 来信人 | 唐力玲 |
来信内容 |
我是邵阳某单位员工,公司为我们买了公积金,但是有员工离职一年后去提取公积金时,公积金管理处不让提取(邵阳市公积金管理处规定:凭单位证明且必须封存一年才可以提取公积金),说没有提交单位证明就算封存时间超过一年以上也不能提取。请问:公积金是员工本人的,带着本人身份证去,且封存一年了都不能提取这是为什么?单位证明是不是提取公积金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单位证明,是不是缴纳的公积金就不能退给员工了?请协助处理,谢谢! |
受理回复
答复时间 | 2019-05-30 | ||
答复部门 | 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答复内容 |
唐力玲同志: 我中心于5月29日接到市信访局转来的关于你向省长信箱反映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的信访事项交办函,已于5月30日受理,并按《信访条例》的规定进行了认真调查,现就你所反映的问题调查及答复如下: 依据《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湘建金〔2018〕45号)第六条:“符合提取规定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其中第12条规定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为帮助城镇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问题设立的,具有专项用途的强制性、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从使用的角度看:强制性,是指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住房相关的用途,不符合规定用途的不得随意提取使用;互助性,是指通过汇集广大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向购房资金不足的职工提供低息住房公积金贷款,帮助其实现购房安居梦想。经测算,平均每35名职工缴存1年的住房公积金仅能满足1名职工贷款的资金需求。如果职工可以随意提取住房公积金,将难以存留足够的资金满足职工的购房贷款需求。因此,只有通过限定住房公积金的用途,才能确保住房公积金长期储金专项用于职工的住房支出,才能汇集足够的资金保障职工的购房贷款资金需求,体现互助性。所以,限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住房相关用途,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得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之一。 关于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途径,您可以依据《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四条所述及的情形依规进行办理。《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本息余额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1.离休、退休的;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3.出境定居的;4.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 如果您还有什么需要咨询的,请联系邵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执法科或投诉受理电话:0739-5352967,0739-5351598。 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5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