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文件咨询 | ||
来信时间 | 2021-02-01 | 来信人 | 余瑜 |
来信内容 | 请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是否自2017年7月1日强制执行,若原工程合同(2016年签订)中质保金按5%预留,若工程合同执行过程中不调整是否有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若以补充协议形式将5%调整为3%是否有审计风险?谢谢! |
受理回复
答复时间 | 2021-02-05 | ||
答复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答复内容 | 余瑜网友,您好:你的咨询收悉。由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下发,解释权不在我厅。我厅经电话咨询牵头发布此文的住建部质安司相关处室,针对你提出问题提供以下信息,供你参考。1.《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以下简称《办法》)在2017年7月1日开始施行,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目前处于有效期内。2.《办法》于2017年7月1日开始施行,工程合同在2017年7月1日后签订的,应按此办法签订。3.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可以在符合《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签订相关补充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