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答复
办件标题 | 关于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退伍军人安置问题 | ||
办件编号 | GZWD20130101196 | ||
来信时间 | 2012-05-04 | 来信人 | 吴传育 |
办件内容 | 我是溆浦县大华乡梁家洞村人,1978年12月9日应征入伍,1983年1月1日退役。原任中国人民解放军五三二一七部队副班长,1979年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荣立三等功。按照湖南省新的《退伍安置条例》第四章“安排工作”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退役士兵具备条件之一,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选择领取退役金,……(三)战时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请问我这样的情况是否适用该条列? |
受理内容
答复时间 | 2012-07-09 | ||
答复部门 | 省民政厅 | ||
答复内容 |
你不在这个情况之内。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只对条例颁发后退出现役的士兵。在条例颁发前退出现役的士兵只能按退役时的政策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