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改委等4部门联合印发
10月1日起湖南招标代理行业监管办法实施
9月18日,由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4部门联合印发的《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外发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自2018年起,国家取消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招标代理机构和人员准入实现零门槛。随着大量机构主体进入招标代理市场,也滋生了代理机构良莠不齐、个别代理机构为围标串标提供条件等问题。
对此,省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制定《办法》,规定建立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监管制度,建设全省招标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登记系统,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管和惩处。
《办法》统一政策规定要求、统一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基本实现了全过程监管、无死角管理。明确由省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开发建设“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用于招标代理机构的各类信息登记、查询和公示。
《办法》要求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即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招标代理活动全过程负责。
《办法》规定了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13种情形和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16种情形。被认定存在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认定结论记入信息管理系统,公示期分别为1年和2年。其中,认定为严重不良行为的,纳入失信行为,并在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开发布。
(文/邓晶琎 龚杰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