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2015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
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5〕52号
HNPR—2015—01051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2015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5日
湖南省2015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我省2015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
一、全面深化公立医院改革
在全省所有县(市)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继续推进株洲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启动长沙市第三批国家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重点任务是:
(一)破除以药补医,推动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所有县(市)县级公立医院和试点城市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降低虚高药价。对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通过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大政府投入、改革医保支付方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对医院的药品贮藏、保管、损耗等费用列入医院运行成本予以补偿。各级政府要按规定落实对公立医院的投入责任。中央财政对县(市)和新增试点城市给予补助,省财政对县(市)给予补助。各级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增加的政府投入纳入财政预算。(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分别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分别负责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牵头,下同)
(二)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科学周密测算,在保证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不增加的前提下,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降低药品、耗材、大型设备检查等价格,提高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分级诊疗等政策要相互衔接。(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三)深化编制人事制度改革。在地方现有编制总量内合理核定公立医院编制总量,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逐步实行编制备案制。在岗位设置、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对编制内外人员待遇统筹考虑,按照国家规定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人员逐步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对医院紧缺、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由医院采取考察的方式招聘,结果公开。(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分别负责)
(四)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在国家医疗卫生行业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出台之前,试点城市和各县市可先行探索制定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完善绩效工资制度,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耗材、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五)优化医疗卫生资源结构布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要求,制定湖南省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各市州、县市区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划要求制定本辖区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并向社会公布。从严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和大型医用设备配备。公立医院优先配置使用国产医用设备和器械。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超标准装修和超规划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六)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鼓励各地按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积极探索公立医院管办分开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各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创新管理方式,从直接管理公立医院转为行业管理。落实公立医院人事管理、绩效工资内部分配、运营管理等自主权。逐步取消公立医院的行政级别。健全院长选拔任用制度,鼓励实行院长聘任制。(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
(七)加强绩效考核和评估。根据国家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公益性评价指标体系,强化对公立医院改革效果和公益性的考核评估。将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纳入试点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内容。根据床位使用率、转诊率等指标,分类指导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二、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2015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380元,城镇居民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相应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支付比例达到50%,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重点任务是:
(一)完善筹资机制和管理服务。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状况相适应的可持续筹资机制。在基本实现省内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的基础上,稳步推行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选择部分统筹地区和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新农合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和结报试点。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统一,根据国家部署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管理体制整合。(省医改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省财政厅参与)
(二)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制定全省全面推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方案,规范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2015年9月底前实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全省全覆盖。大病保险对患者经基本医保支付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实际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做好儿童白血病等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向大病保险过渡工作。完善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措施。整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健全“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到2015年底,重点救助对象年度救助限额内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全面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多渠道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完善基金核报制度,加强基金管理。做好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和医疗救助等制度的有序衔接。(省医改办、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湖南保监局分别负责,省总工会、省残联参与)
(三)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强化医保基金收支预算。因地制宜选择与当地医疗保险和卫生管理现状相匹配的付费方式,不断提高医疗保险付费方式的科学性,提高基金绩效和管理效率。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支付方式改革要覆盖县域内和试点城市区域内所有公立医院,并逐步覆盖所有医疗服务。建立和完善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谈判协商机制与风险分担机制。研究完善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制定的程序、依据、办法等规则。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服务行为的监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湖南保监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参与)
(四)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0号),制定本省的实施意见。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大力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机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加快发展医疗执业保险。加强监管,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秩序,确保有序竞争。(湖南保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三、大力发展社会办医
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快推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成规模、上水平发展。重点任务是:
(一)进一步完善社会办医政策。进一步清理妨碍社会办医发展的制约因素,完善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社会办医在土地、投融资、价格、财税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切实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职称评定、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科研立项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各地在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时为社会办医留出足够空间。规范政府办公立医院改制试点,推进国有企业所办医疗机构改制试点,着力在调整存量、体制机制创新方面取得突破。推进社会办中医试点工作,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药诊所。(省发改委、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二)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加强并完善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行业监管。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统一的医疗质量控制与评价范围,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和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诚信经营。(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四、健全药品供应保障机制
进一步保障药品供应和质量安全,推进药品价格改革。重点任务是:
(一)落实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完善我省公立医院药品分类采购和供应保障机制,严格执行我省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允许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高值医用耗材必须通过省级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阳光采购,网上公开交易。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鼓励采购国产高值医用耗材。加强药品供应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全面启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信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二)深化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改革。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鼓励药品零售企业连锁经营。采取多种方式推动医药分开。按照国家推进药品流通领域改革的指导性文件,制定出台本省推进药品流通领域改革的意见,探索建立现代医药物流体系,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和流通效率,努力构建经营规范、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药品流通新秩序。(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
(三)积极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根据国家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制定本省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实施方案。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并与药品集中采购、医保支付方式等改革政策衔接。对部分药品建立价格谈判机制,通过谈判降低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价格。(省发改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四)保障药品供应配送。提高基层特别是农村和边远地区药品配送能力,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推进县乡村一体化配送,提高采购配送集中度。对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和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取消其中标资格。组织做好定点生产药品的使用工作。进一步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和预警机制。根据国家要求,完善省级急(抢)救及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探索部分罕见病用药供应保障措施。推动公立医院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明确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到2015年底,二、三级公立医院使用基本药物(含湖南省增补药物)占药品总金额比例分别达到45%、30%以上。推进医疗信息系统与国家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对接。(省卫生计生委、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分别负责)
五、完善分级诊疗体系
按照“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要求,探索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开展分级诊疗试点。重点任务是:
(一)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加强县级医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提升县级医院服务能力。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支持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完成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各项目标任务。启动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提升工程,扎实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分别负责,省残联参与)
(二)加快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制度。落实基层首诊。总结经验,扩大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完善医师多点执业制度。充分发挥医保在引导分级诊疗中的杠杆作用。逐步完善双向转诊程序,重点畅通慢性期、恢复期患者向下转诊渠道,推进急慢分治格局的形成。探索建立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诊疗服务和结核病综合防治管理模式。研究制定不同级别和类别的医疗机构疾病诊疗范围,形成急性病、亚急性病、慢性病分级分类就诊模式。开展县乡医疗机构按病种分级诊疗和定额补偿试点。实施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量占门急诊总量的比例。(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三)探索建立纵向医疗联合体。以协同服务为核心,以医疗技术为支撑,以利益共享为纽带,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联合体。城市以三级医院为龙头,与二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城市医疗联合体;县域以县级公立医院为龙头,与乡镇卫生院建立县域医疗联合体。建立全省中医药健康服务联盟,开展公立中医医院行业内部集团化管理或托管试点。在医联体内建立分工协作机制,推动优质医疗卫生资源优化整合、合理流动、下沉基层。(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六、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巩固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有序推进村卫生室、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重点任务是:
(一)调动基层积极性。进一步改革人事分配制度,落实基层用人自主权,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可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政策。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加强量化考核和效果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总量、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等挂钩。开展基层综合改革重点联系点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二)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重点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中、高职免费医学生培养。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提高乡村医生收入。对艰苦边远地区乡村医生加大补助力度。落实《关于做好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02号),按规定及时发放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健全村医准入、竞争上岗、到龄退出和考核退出机制。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各地要依托农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进一步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三)加快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40元,农村地区增量资金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全部用于支付村卫生室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资金管理和项目进展监测,完善项目绩效考核机制。抓好电子健康档案的规范使用和动态管理。健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间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重大疾病防控,进一步拓展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流动人口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的公共卫生服务,进一步增强服务可及性。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推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进一步强化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省残联参与)
七、统筹推进各项配套改革
加大相关领域改革力度,着力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形成推进改革的合力。重点任务是:
(一)推进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基于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建立湖南人口健康信息网和省、市、县三级综合信息平台,整合人口信息、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三大数据库资源。2015年年底前,实现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和80%以上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区域平台对接。逐步实现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6大应用系统业务协同,促进数据整合和信息共享。加快推进居民健康卡发行和使用,实现省内健康和诊疗“一卡通”。2015年年底前,实现与国家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对接,积极开展药品电子监管码核注核销;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市基本完成所有二级以上医院信息化标准建设,60%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上级医院建立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加快远程医疗系统建设,探索建立有偿远程医疗服务机制。研究制定“十三五”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规划。深入推进健康医疗信息惠民行动计划,方便居民预约诊疗、分时段就诊、共享检验检查结果、诊间付费以及医保费用的即时结算,为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上信息系统核实患者提供的医师处方提供便利。(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二)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贯彻落实《湖南省建立全科医生制度实施方案》(湘政发〔2013〕20号),加强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全面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落实国家新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卫生人才培养。简化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毕业生定向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业的相关手续。做好全科医生特岗计划试点工作。稳步开展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医生到基层多点执业。加大急需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培训力度。加强医院院长职业化培训。(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三)健全医药卫生监管体制。加强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提升监管和执法能力,将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纳入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统一监管。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第三方监督评价体系。公立医院每年向社会公布财务状况、绩效考核、质量安全、价格和医疗费用等信息。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 严格规范诊疗服务行为,纠正诊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依法严肃查处药品耗材招标采购、医保支付等关键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快建立医疗纠纷预防调解机制,依法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省卫生计生委、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四)加强组织领导等有关工作。各地要加强对医改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对医改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逐级分解任务。要将医改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当地政府考核内容,建立省、市、县三级统筹协调的工作推进机制,进一步加强医改监测和评估。抓紧研究制定湖南省“十三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积极发展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探索建立军队医院参与公立医院改革的途径和模式。强化医改科技支撑,加强疾病协同研究网络和体系化、机制化的临床转化推广体系建设,加快推进重大新药创制和医疗器械国产化工作。加强医改正面宣传,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群众合理预期,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委宣传部、省科技厅、省军区后勤部负责)
附件:部分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附件
部分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序号 |
工作任务 |
牵头部门 |
时间进度 |
1 |
制定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的文件 |
省卫生计生委 |
2015年6月底前完成 |
2 |
研究制定分级诊疗指导性文件 |
省卫生计生委 |
2015年7月底前完成 |
2 |
研究制定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
省发改委 |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
3 |
研究拟订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
5 |
制定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 |
省医改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湖南保监局 |
2015年7月底前完成 |
6 |
制定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 |
省发改委 |
国务院文件出台后3个月内完成 |
7 |
制定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指导性文件 |
省发改委 |
2015年5月底前完成 |
8 |
制定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管理办法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 |
2015年10月底前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