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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5-01-15 15:47 【字体: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教〔2014〕29号

HNPR—2014—12032

 

省属各有关高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有关精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湖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2014年7月7日   

 

湖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我省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高校等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等研究生培养机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资助标准和资金分担

 

  第三条  我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省财政参照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的资金分担办法,即6∶4的比例共同承担。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家政策、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  预算下达和发放管理

 

  第六条  每年秋季学期,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对高校等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进行据实结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高校等研究生培养单位。

  第七条  每年年底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资金预算提前下达情况,按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提前下达高校等研究生培养单位。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预算下达后,高校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本人的银行卡中。

  第九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高校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高校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精神,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我省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高校等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4年秋季学期及以后入学、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中国籍研究生,此前入学的研究生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高校等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高校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四条  高校等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研究生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具体标准和评定办法,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具体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高校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高校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共同承担。省财政按博士生70%的比例、每生每年10000元的测算标准,硕士生40%的比例、每生每年8000元的测算标准承担所需资金的60%,余下资金由高校等研究生培养单位承担,但不得低于上述测算所需资金的40%。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评审程序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七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八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九条  高校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建立健全与本单位研究生规模和管理机构相适应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机制。

  第十条  高校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单位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一条  高校等研究生培养单位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基层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单位)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每年秋季学期,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定的各高校全日制研究生人数、本办法明确的补助比例和标准,将省财政应承担的补助资金预算下达高校等研究生培养单位。

  第十六条  高校等研究生培养单位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高校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的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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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 湖南政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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