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煤炭管理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小煤矿关闭退出专项奖补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企〔2014〕54号
HNPR—2014—12035
各市州财政局、煤炭管理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湖南省小煤矿关闭退出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煤炭管理局
2014年7月23日
湖南省小煤矿关闭退出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切实推动本轮全省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开展,加强和规范小煤矿关闭退出专项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关闭退出小煤矿是指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4〕38号)规定,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正式列入2013年以来关闭退出范围并在2015年底前关闭到位的小煤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煤矿关闭退出专项奖补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安排的,对纳入本轮关闭退出范围小煤矿的专项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奖励、补助关闭煤矿职工安置费、经济损失、实施关闭等费用支出。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与中央奖励资金配套使用,由市州人民政府统筹包干,不足部分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套解决。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积极落实本级配套资金,确保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 专项资金在相关市州年度煤矿关闭退出工作完成后进行结算。
第六条 专项资金奖补范围。
对以下三类列入关闭退出范围、合法合规的煤矿进行奖补:
(一)直接关闭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二)直接关闭的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三)整合关闭矿井。
以下几类关闭退出煤矿不予奖补:
(一)2010年以来发生较大事故的煤矿;
(二)限期退出煤矿;
(三)资源枯竭煤矿;
(四)超深越界开采、拒不退回煤矿;
(五)被确定为关闭对象、经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告关闭后仍擅自组织生产的煤矿;
(六)曾享受过国家政策性破产扶持资金的煤矿。
第七条 专项资金奖补标准。
省本级安排资金采取“定额奖励”,按照以下标准与市州人民政府结算:
直接关闭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矿井600万元/矿、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300万元/矿;
整合关闭矿井:200万元/矿。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
专项资金由实施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市州人民政府在完成年度煤矿关闭退出工作任务后,按照“省抽查、市验收、县负责”的要求和国务院第446号令规定的“六条标准”,经组织对关闭矿井验收合格后向省财政厅、省煤炭管理局行文,递交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并附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全市(州)小煤矿关闭退出情况及资金申请报告,专项资金结算审批表,小煤矿关闭退出县市区初步验收表(详见附件1、2)。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
为保障各市州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顺利开展,各市州关闭小煤矿方案报省小煤矿关闭退出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省财政厅可以按照一定比例预拔部分奖补资金。
省煤炭管理局、省财政厅及时组织省小煤矿关闭退出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对各地实施煤矿关闭退出工作以及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现场抽查、核实,填写湖南省小煤矿关闭退出现场验收表(附件3)。根据现场验收情况,省财政厅按标准将省本级专项资金拨付至相关市州。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
有关市州政府可以结合关闭退出煤矿的生产(建设)规模、建设进度、职工安置人数、厂地关系处理等因素对专项资金实行再分配。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参与关闭煤矿名单审查和验收工作,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
省煤炭管理局负责牵头制订年度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初审关闭矿井名单并报省小煤矿关闭退出领导小组审核;对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牵头组织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煤矿关闭退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有效使用。
第十三条 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检查,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财政部门或者审计机关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省属煤矿列入本轮关闭范围的,比照上述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