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和优化建设用地
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湘国土资发〔2014〕25号
HNPR—2014—14005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切实巩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进一步调整优化建设用地审批流程,精简报批资料,严格审批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报省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用地报批方式
(一)圈内建设用地报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和用地实际情况,可采取分批次报批和单个项目(或项目打捆)的方式进行报批。其中分批次报批的,可不带项目,设区的市州每年一般不得超过四个批次,县市每年一般不超过两个批次。长沙、株洲、湘潭、衡阳市等四个城市的中心城区用地报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圈外项目用地报批。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乡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按单独选址项目报批。
二、精简审查报批内容
(三)合理确定审查内容。在报省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时,省厅主要审查法律法规规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包括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使用年度用地计划、地类权属、土地用途、耕地占补平衡、拟征地告知确认、征地补偿安置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缴纳等情况,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或圈内单个项目建设用地,还要审查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用地规模及供地方式等情况。
(四)精简用地报批资料。对涉及项目选址包括压覆重要矿床和地灾评估资料在用地预审环节予以审核,相关资料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时不再要求提供。取消对市州备案表、用地申请表、补充耕地位置图、竣工验收图、市县政府补偿安置和人均耕地情况说明等资料的省级审查,上述资料在报省时不再要求提供,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负责逐项审查和存档。将土地权属汇总表与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二表合一,并将之归并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进行审查。对涉及环保、林业、商务、安监、消防等部门出具许可或审查意见的,由各职能部门按其职能职责以并联审查方式进行审查,各负其责,其所有审批审查结果由市、县人民政府在供地前进行审核把关。
按上述规定精简后,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报省资料减少为10件,详见附件1;圈内单个项目用地报省资料减少为11件,详见附件2;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省资料减少为12件,详见附件3。
三、改进年度计划安排
(五)优化计划下达和分配。在每年12月底,省厅根据当年国家年初下达我省的用地计划,将其中圈内用地计划的60%作为下一年度预安排计划下达给各市、县,由各市、县在下达计划内自主安排。
(六)严格用地计划的执行。省厅在建设用地远程报批系统中增加年度用地计划执行情况的自动提醒功能,对用地计划执行(含计划总量、农用地转用计划、占用耕地计划)超过下达计划总量的市、县,除保障性住房、省政府确定的为民办实事工程、省级以上重大产业和重点项目、军事设施项目及使用省级计划项目以外,远程报批系统将自动关闭,直至追加新的用地计划。
(七)提高市、县政府报批主动性和计划性。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转变观念,纠正被动等待项目的情况,健全土地开发储备机制,认真做好用地预测,主动编制用地报批计划,在下达年度用地计划内自主安排,严格控制报批规模,优化项目报批顺序,确保按计划有序报批用地。
四、优化审查报批流程
(八)优化建设用地报批程序。严格按省政府第249号令的规定实行县市用地直报,市、县国土资源部门通过登陆用地报批电子政务系统远程向省直接呈报资料。资料上报后自动分发,省厅严格按照上报时间先后顺序进行预受理审查。预受理审查中发现资料不全或不合要求的,提出退返意见后由政务中心用地窗口统一汇总并退返;预受理审查通过的用地报件,予以正式受理,并通过远程报批系统发放受理通知书。国家和省重大工程可纳入绿色通道优先办理。
(九)完善建设用地会审方式。用地报件受理后进入会审程序。建设用地会审一般采用会签的方式进行。会签审查中存在不同意见、需要提交会审会审议的,由会审会集体审议。
(十)规范审批备案和发文程序。用地经审核同意后,通过远程报批系统发放缴费通知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涉及的相关税费,应在领取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单前一次性缴清。用地审批实行逐宗备案制,在发放审批单时即时备案,并提交完整的纸质报批资料一式3份(省、市、县各存一份),纸质报批资料必须与电子报件保持一致。
五、加强审批行为管理
(十一)推行全员审批制度。省厅参与建设用地审批的处室实行全员审批,所有工作人员均可承担其职权范围内的用地审批事项,所有用地审查事项均不固定到专人。处室负责人既可承担处室负责人审核的职责,也可根据需要直接承办经办人审查环节的审查职能。处室负责人因出差等原因不能及时办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审核任务的,须授权委托。
(十二)严格落实限期办结制。对市、县呈报的用地报件,省厅在正式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建设用地会审中提出补正补充意见的,报件退回报件单位,并一次性告知补正,相关市、县国土资源局和有关单位在接到补正通知后2个月内按要求完成补正。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补正资料的,该用地报件在电子政务系统中予以注销。用地报件在审核通过并获签批后,须在收到缴费通知单后6个月内及时缴清税费领取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单,凡逾期未缴清税费领取审批单的,原签批文件作废,报件资料予以注销。
(十三)加强行政效能监督。驻厅纪检组监察室按照规定加强对用地审批效能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超期现象并进行提醒,定期通报超期审查现象,督促提高审批效能,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查。
六、明确审查报批责任
(十四)实行省、市、县三级分工负责。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前的具体工作:按要求组织报件,负责审查申请用地条件,核实申请项目选址、规模、权属、地类面积、耕地补充等情况,编报建设项目用地“一书四方案”,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存档备查,对报批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合法合规性负责。
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按上款规定内容完成本级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前的具体工作,对本级申报和存档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合法合规性负责;负责对所辖范围内跨县市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统一组卷上报,并按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对所辖县市及本级范围内建设用地报批及批后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省厅对市、县呈报的用地报批资料严格审查把关,严格控制超计划报批用地,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和“先补后占”制度,确保耕地总量红线。对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存档备查的材料进行抽查,必要时对申报用地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定期通报各地上报用地资料的质量及退卷情况,并把用地报批资料受理通过率作为年终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参考内容。
(十五)加强用地批后实施监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完善机制,规范程序,加强对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监督管理。要建立健全用地审批备案等各类信息系统,构筑统一监管平台,实现对建设用地审批、供应、利用、补充耕地和违法用地查处等全程动态监管;建立审查责任追究机制,对发现存在谎报、瞒报用地位置、地类面积等弄虚作假以及其他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