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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5-11-20 17:56 【字体: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湘交安〔2015〕20号

HNPR—2015—17002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交安监发〔2010〕394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通知》(湘办发〔2014〕29号)、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采取断然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湘办发电〔2014〕12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交通运输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1.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把“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核心价值观落实到交通运输行业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同时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形成“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适应安全监管工作需要的安全监管人员。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员,切实解决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领域的突出问题,严格考核奖惩,全面提升安全监管水平,确保交通运输事业安全发展科学发展。

  2.强化对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指导。按照“党政齐抓共管、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体系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依法强化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各部门、各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主要协助第一责任人抓好综合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副职负责抓好各自分管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委员会是辖区内各交通运输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牵头、议事、协调机构,各级安委会主任要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安排部署重点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协调、督导、服务职责,加强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严格执行生产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各交通运输企业要落实以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区网络化管控体系,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严格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和经营管理人,下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强化企业安全负责人的督查责任,强化其它负责人及部门对一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明确本单位各级、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责任内容和考核标准,将安全制度责任分解落实到领导班子每个成员、所有内设机构和所有管理人员、全体操作岗位的每一个工作环节,建立健全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制度,严格考核,奖惩兑现,形成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4.强化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企业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企业每个月必须组织专门人员对本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生产安全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隐患进行登记建档,分类管理,逐个消除,对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要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五到位”,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企业应当每季、每年对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当地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机构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5.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内设相关部门要加强生产现场监控和车船行驶途中监管。重要节假日和重点时段,交通运输企业负责人要落实领导带班和值班制度。从事旅客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危险品港口码头、交通工程建设等国家法规或政策规定的高危行业企业,其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到生产运营现场带班,并定时进行巡查。

  6.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过程管控。交通运输企业要加强作业现场的管控,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要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危险程度等,制定严密有效的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规范生产过程操作程序和标准,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控。企业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7.强化对安全生产的动态监管。交通建筑施工企业、危爆物品运输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异地开展业务之前,应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在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行业安全监管机构备案,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行业安全监管机构应及时将其纳入日常监管范围。道路和水上交通动态安全监管系统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逾期未安装有关安全技术设备的,依法予以处理。

  8.强化企业职工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交通建筑施工、道路和水上交通等高危行业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参加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业标准,掌握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管理技能,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现象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9.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交通运输企业应按照规定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工作,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凡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实现安全达标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顿,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确保交通运输企业在2015年底前全部达标。

  10.强化企业安全风险防控。交通运输行业装卸危险物品等高危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风险较小的项目编制安全专篇)。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交通运输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按照国家财政部、安监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的规定,提取安全经费,专项管理,严格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道路运输、水上运输、危险货物、交通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必须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或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对既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又不及时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金的企业,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处理。鼓励其他企业或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推动安保互动,有效化解事故风险,促进安全生产社会化管理。

  三、严格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

  11.严格落实属地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直行业管理机构要按照省厅文件规定的职责分工,对交通运输企业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分级分工、属地监管责任制。各级各类交通运输企业应按上述规定接受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的安全监管。

  12.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厅主要负责人带队督查安全生产工作每年至少1次以上,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厅领导和厅直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季度带队督查安全生产工作至少1次以上,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每季度带队督查安全生产工作至少2次以上;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每月至少1次,副职每月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至少2次。

  13.严格落实执法监管责任。市州、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行业安全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对道路运输、水上交通、交通建设施工领域的安全监管职责,每年年初要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强化源头管理,严把交通运输行业市场准入关、车船技术关、从业人员资格关。高危行业企业每季度全面检查不得少于1次,其他行业领域企业每半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三关一监督”工作职责,依法强化对“两客一危”车辆和客货运站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行为。持续开展道路运输客运站场“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责任落实专项整治,督促企业强化对司乘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严格执行“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等有关规定。

  地方海事和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要加大对重点水域、重点船舶和重点港口码头的日常监管力度,持续开展水上客渡船、运砂船签单发航制度落实专项整治。进一步督促县乡人民政府落实对乡镇船舶、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加大渡口渡船安全监管力度。加大视频监控水域的电子巡查力度,加强对危险品港口码头作业的安全监管,强化防控船舶污染水域措施的落实,强化对航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和跟踪管理,开展船舶救生、消防设备配备等专项检查。严格船舶检验,确保船舶适航;严格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确保船员适任。

  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督促各建设单位和参建各方严格执行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各项制度、规程和标准,全面推行桥梁隧道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持续开展交通建设施工领域安全关键控制点责任落实专项整治;开展防坍塌和防高空坠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等专项行动。加强对“三类人员”的培训和监管力度。

  14.严格依法检查依法处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要认真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将安全生产检查常态化。要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的不同安全类别或风险等级,实施分类监管。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履行主体职责,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重要时段、重大节假日和特殊天气条件下的日常安全检查。但执法检查不得干扰合法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严格依法处理。对按规定应从重或按上限处罚的,不得从轻处理。不得以罚款代替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证照和关闭取缔等依法应该采取的行政处理措施。对存在重大隐患不能保证人员安全的,要责令停产撤人并限期整改。

  15.严格重点行业准入。要把符合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从严控制高危行业和高危项目安全准入条件。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从业人员、运输工具和设备,一律不得进入交通运输市场,凡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交通运输建设项目,必须停止建设,立即进行整改,直至符合建设安全标准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当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立即撤销原批准,进一步健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退出机制。

  16.深入推进“打非治违”行动。市州、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行业安全管理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县乡人民政府“打非”的主体责任,与相关执法部门采取联合执法行动,始终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对已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及时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四、加强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设

  17.加强安全制度建设。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强化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在2015年底前要按照省厅制定的一系列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和制度,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和本单位实际,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细则和配套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和制度在基层和安全生产一线的落实。

  18.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各单位要以开展安全文化“五进”活动为载体,积极开展群众性安全文化活动,加强全民交通运输安全意识宣传教育,加大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大力开展交通运输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活动,逐步把“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核心价值观贯穿到全行业、全社会,养成规范自觉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行为,全面推进交通运输安全文化建设。

  19.加强安全监管装备建设。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安全监管装备建设纳入工作发展规划,优先安排、组织实施。要配备适应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工作需要的现场监督检查与调查取证分析等专业执法装备。配齐加强信息管理、考试考核、应急救援、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处置和宣传教育培训等业务所需装备建设。

  20.加强安全管理队伍建设。从事安全管理和行业行政执法的人员要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进一步转变作风,坚决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效能。要加强政治思想和业务能力建设,不断提升履职能力。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5号)规定落实好津贴。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纪律严明、奋发有为的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队伍。

  21.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各级各单位要加强对推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领导,要从顶层设计入手,建立健全完善的制度和标准、有效的运行管理机制、可靠的资源保障和科学的技术支撑。2015年底前,成立组织机构,基本建立制度、标准规范,开展试点;到2020年,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全面实施安全生产风险管理。

  22.提高安全生产应急处置能力。各级各单位要按照工作体制统一、系统功能完备、基础设施配套、制度机制健全的原则,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要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适时开展公路抢通、保通保畅、大型民用物资长途转运、自然灾害应急避险、建设施工预防坍塌、人员疏散等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提高安全生产应急反应能力。

  23.开展安全技术服务。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资源,以科技引导安全生产管理和产业整体安全水平的提升。统筹推进全行业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不断整合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充分发挥加强安全生产评价、咨询、培训、检测检验等专业服务机构以及专家组对安全生产的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撑作用。

  五、强化安全生产考核和责任追究

  24.严格安全生产考核。对交通运输行业各部门、各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因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较大以上事故隐瞒不报、组织救援不力,致使损失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将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作为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当年不得参加各类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活动的评选。

  25.严肃责任追究。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前和事故问责机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与职务、收入、考核“三挂钩”原则。对因安全生产防范措施不完善、安全工作推进不力、安全制度执行不严、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的,要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事前责任追究;对发生责任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

  26.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坚持失职追责、尽职免责,激发和保护各部门、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属单位及业绩突出的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制度,建立事故企业档案,对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者1年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事故,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企业,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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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 湖南政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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