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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5-02-03 09:57 【字体: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4〕11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29日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14〕12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14〕13号),设立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省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的职责。

  对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行垂直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组织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制度和政策。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照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股权出质登记、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负责中国驰名商标的申报和加强驰名商标的保护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指导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和维护,对企业公示信息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十二)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十三)负责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准入行为、退出行为的全程监督管理。

  (十四)指导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五)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六)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承担保密、信访、督查和政务公开工作;承担政策研究、综合调研、政务信息工作;提出工商行政管理有关重大问题、重大决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负责市场主体发展信息统计、综合分析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外事、重要活动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二)法规处。

  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开展工商行政执法监督;承担行政复议审理工作;承担因行政复议引起的行政应诉或行政赔偿工作,协助有关机构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承担指导本系统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工作;承担本级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工作。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处(12315申诉举报办公室)。

  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开展服务领域消费维权;按照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侵害消费者违法行为;承担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工作,调解消费争议;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承担重大突发性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急处置、协调调度等。

  (四)市场规范管理处(合同监督管理处)。

  拟订规范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经纪人、拍卖行为工作;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市场专项治理工作。

  (五)企业监督管理处。

  拟订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企业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组织、指导企业信用分类管理,依法开展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承担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对企业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进行研究分析,推动建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制度;负责在省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的监督管理;承担与其他政府部门企业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交换共享的协调联系工作。

  (六)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

  拟订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用档案,负责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监督管理;承担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承担网络交易监督管理中跨地域纠纷的协调工作。

  (七)个体经济监督管理处。

  调查研究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与管理情况,拟订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指导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组织指导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八)商标监督管理处。

  拟订注册商标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指导企业和个人的商标注册工作,负责注册商标的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监督管理商标代理和商标评估等机构的工作;承担中国驰名商标的申报和加强驰名商标的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地理标志专用权的保护。

  (九)广告监督管理处。

  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十)计划财务处。

  承担财务票据管理、内部审计及年度预决算工作;承担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承担直属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及教育培训等工作;承担管理权限内的干部任免调配、考核奖惩;承担出国境人员审核工作。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03名(含基层专项行政编制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4名 (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负责人、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3名。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局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五、其他事项

  (一)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分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监测,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二)直属行政机构。

  1.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局(正处级)。

  拟订打击防范传销和监督管理直销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查处市场中的走私贩私、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负责组织指导烟草市场的监督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工作;会同相关处室查处重大经济案件。使用基层专项行政编制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人员编制逐步减少,出一减一。

  2.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正处级)。

  拟订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措施、办法;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查处市场交易中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垄断案件、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案件,督办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使用基层专项行政编制1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人员编制逐步减少,出一减一。

  3.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正处级)。

  拟订企业登记注册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承担规定范围内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并监督检查其登记注册行为;承担授权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 (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工作并监督检查其登记注册行为;承担内、外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使用基层专项行政编制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人员编制逐步减少,出一减一。

  (三)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正处级,后勤服务事业编制暂维持现状,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人员只出不进。

  六、附则

  本规定由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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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 湖南政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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