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5〕16号
HNPR—2015—01016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12日
湖南省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2.4 现场应急组织机构
3.监测预警与信息发布
3.1 监测预报
3.2 预警分级
3.3 预防预警行动
3.4 预警信息发布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行动
4.3 信息报告及发布
4.4 响应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评估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医疗卫生保障
6.3 队伍保障
6.4 物资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责任追究
8.附 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城市供水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城市供水事故抢险救援能力,最大程度减少城市供水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致使供水水质出现问题,影响城市正常供水;
(2)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管涵等发生垮塌、断裂或旱灾等致使城市水源枯竭;
(3)地震、洪灾、冰冻灾害、滑坡、泥石流等导致城市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没,机电设备毁损;
(4)城市消毒、输配电、净水构筑物等设施设备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
(5)城市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大面积爆管或突发性灾害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水;
(6)调度、自控、营业等城市供水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7)战争、恐怖活动等突发事件导致水厂停产、供水区域减压等。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快速反应,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监测、预防为主。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城市供水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供水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南省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供水应急指挥部),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任副指挥长,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安监局、省政府新闻办、省水文水资源局、省水运管理局、省总工会、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湖南保监局、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人为成员。
省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管副厅长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省供水应急指挥部
贯彻落实国家供水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组织、指挥全省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督查和指导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单位)城市供水应急工作;完成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省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城市供水日常监管及城市供水事故信息收集、报告、处理等工作;协调省供水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省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工作;检查督促城市供水事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城市供水事故信息;承办省供水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省供水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承担省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监测、收集城市供水事故报警、预警信息,协调全省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组织开展城市供水事故调查工作;编制和修订省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等。
省发改委 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工作中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省经信委 协调电力、医药等部门做好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工作中的电力、药品等保障工作。
省公安厅 负责对城市供水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参与城市供水事故伤员抢救和人员疏散工作。
省民政厅 负责为城市供水事故受害人员提供临时基本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社会救援机制等。
省财政厅 负责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中,对困难地区发生供水事故适当安排应急补助资金,并监督使用。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负责做好城市供水事故中因工伤亡人员的有关善后工作。
省环保厅 负责因城市供水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监测及处置工作;监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安全;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对水源地水质污染情况进行水质监测。
省交通运输厅 负责协调做好供水生产物资运输车辆的组织,及时开通应急通道,确保车辆快速通行。
省水利厅 负责对城市供水水源水量、水质同步监测及水量紧急调度;保障大型调水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做好城市第二水源的供水、水质监测等应急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 负责组织医疗救援队伍,开展城市供水事故伤员抢救工作;紧急调派医务人员、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协调使用急救场所;负责水质卫生安全评估工作;负责预防、监控有关疾病流行工作;负责市民生活饮用水监督检查。
省安监局 协调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城市供水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省政府新闻办 负责城市供水事故的新闻信息发布工作。
省水文水资源局 负责提供有关水文水资源监测信息及预测情况,密切监控变化趋势。
省水运管理局 负责落实严禁湘江枯水期间炸礁行为,做好危险化学品和对水源有污染的物品的航运引导工作。
省总工会 负责指导、协调各级地方工会依法参与城市供水事故的调查处理,切实维护伤亡职工合法权益。
省气象局 负责提供气象服务,对特殊天气进行预测预报,及时预警,发布预警信息。
省通信管理局 负责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湖南保监局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保险机构开展城市供水事故中的保险理赔工作。
省公安消防总队 参与城市供水事故伤员抢救和人员疏散工作;协调专业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资泄漏等事故现场;协助做好城市紧急供水工作。
2.3 专家组
省供水应急指挥部设立专家组,参与、指导城市供水事故的应急处置,对城市供水事故的成因、趋势进行预测和评估,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2.4 现场应急组织机构
根据城市供水事故现场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省供水事故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个应急工作组,由省直相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任组长。
(1)事故监测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建立城市供水水源地、水质监管体系和检测网络,对检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城市供水系统运行状况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并做出报告。
(2)事故调查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因水源地污染导致的城市供水事故除外),对城市供水事故进行调查评估提出调查结论。
(3)事故处置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针对城市供水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害、影响,划定危害区域,采取封闭、控制等应急处置措施,迅速消除城市供水事故危害。协调消防、救援、保障、支援、监测等队伍。
(4)医疗救治组。由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积极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5)咨询评估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城市供水事故处置工作,提供咨询和进行技术指导;评估事故发展趋势,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建议。
(6)信息综合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汇总信息,及时报告和通报情况;会同省政府新闻办及时发布信息。
(7)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城市供水事故所涉及的人员安置、抚恤、赔偿等善后工作,配合医疗救治组做好登记统计等工作。
3.监测预警与信息发布
3.1 监测预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相关部门加快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城市供水监测、信息报告网络体系,加强城市供水安全管理,构建各部门(单位)、市州人民政府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资源共享。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和实施统一的城市供水安全状况调查监测计划,建立城市供水安全信息数据库、水源水质突发性污染在线监测预警系统以及信息共享平台;市州、县市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安全的日常监测工作。
3.2 预警分级
根据城市供水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紧急程度及发展趋势,预警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文中“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3.2.1 Ⅳ级预警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由事发地县市区城市供水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发布Ⅳ级预警:
(1)可能造成1万户以下城市居民连续停止供水24小时以上的;
(2)水厂生产工艺发生故障或管网发生大面积爆管,可能致使停水事故或大面积管网水质超标的。
3.2.2 Ⅲ级预警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由事发地市州城市供水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发布Ⅲ级预警:
(1)可能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城市居民连续停止供水24小时以上的;
(2)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受到污染,可能造成大面积停水或人员伤亡的。
3.2.3 Ⅱ级预警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由省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Ⅱ级预警:
(1)可能造成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城市居民连续停止供水24小时以上的;
(2)2个以上相邻县级城市或者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受到污染,可能造成大面积停水或人员伤亡的。
3.2.4 Ⅰ级预警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由省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Ⅰ级预警:
(1)可能造成5万户以上城市居民连续停止供水24小时以上的;
(2)2个以上相邻市级城市或者省会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受到污染,可能造成大面积停水或人员伤亡的。
3.3 预防预警行动
国家启动城市供水事故预警涉及我省的,按要求采取相应预警行动。
城市供水事故可能发生并达到预警级别的,省、市州、县市区城市供水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要密切关注,及时分析,对可能导致城市供水事故的信息,必要时听取专家意见,报告和通报情况。根据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有针对性提出防控措施,及时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警行动,按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4 预警信息发布
省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省政府新闻办根据《湖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做好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城市供水事故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发生的城市供水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4.1.1 Ⅳ级响应
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一般城市供水事故,属Ⅳ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下死亡;
(2)造成1万户以下城市居民连续停止供水24小时以上的。
4.1.2 Ⅲ级响应
有下列情形之一,为较大城市供水事故,属Ⅲ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城市居民连续停止供水24小时以上的。
4.1.3 Ⅱ级响应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为重大城市供水事故,属Ⅱ级响应:
(1)造成10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造成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城市居民连续停止供水24小时以上的。
4.1.4 Ⅰ级响应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为特别重大城市供水事故,属Ⅰ级响应: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
(2)造成5万户以上城市居民连续停止供水24小时以上的。
4.2 响应行动
4.2.1 Ⅳ级响应
一般城市供水事故发生后,县市区城市供水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报告城市供水事故情况,提出建议,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处置救援工作等。市州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予以指导、监督。
4.2.2 Ⅲ级响应
较大城市供水事故发生后,市州城市供水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立即组织调查、分析评估,按规定报告城市供水事故情况,向有关部门、毗邻或者可能受影响的市州通报有关情况;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强对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
4.2.3 Ⅱ级响应
重大城市供水事故发生后,省供水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省供水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加强与事发地市州城市供水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协调联络。各成员单位组织协调有关人员和专家赴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尽快恢复城市供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强信息监测报告,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毗邻省区市通报有关情况。
4.2.4 I级响应
特别重大城市供水事故发生后,省供水应急指挥部及时启动I级应急响应,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国家供水应急指挥部和省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省供水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各成员单位组织协调有关人员和专家赴现场参加应急处置,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尽快恢复城市正常供水。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控制城市供水事故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控制或者切断城市供水事故危害链。先期到达的各应急处置队伍和事故单位的处置力量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
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跨地区、影响严重的城市供水事故,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和省区市,实行区域联动。
国家启动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响应涉及我省的,按要求采取相应应急响应行动。
4.3 信息报告及发布
城市供水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城市供水应急指挥机构按规定及时向省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信息,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原因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城市供水事故控制情况等,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较大以上城市供水事故事发后,省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要求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省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省政府新闻办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做好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城市供水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4.4 响应结束
城市供水事故隐患或者危险因素消除后,事发地城市供水应急指挥机构组织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响应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城市供水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赔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工程恢复重建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城市正常供水,确保社会稳定。
5.2 调查评估
县市区城市供水应急指挥机构组织调查评估,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性质、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措施,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各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相关部门和专家组的通信录。通信管理部门为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通信保障。
6.2 医疗卫生保障
城市供水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协调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控工作。
6.3 队伍保障
各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专家组成城市供水应急救援队伍,与各级政府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立统一联动机制,并适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4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城市供水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储备工作,保障城市供水应急救援资金。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城市供水安全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指导全省性和区域性城市供水的应急演练工作。市州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城市供水应急演练。相关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特点,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本单位开展城市供水应急演练。
7.2 责任追究
对在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附 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请省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