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湖南省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
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工作方案》的通知
湘政发〔2015〕11号
HNPR—2015—00010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工作方案》已经省
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3月6日
湖南省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
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发〔2014〕65号)要求,为在全省范围内有效推广利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不断加快我省对外开放步伐,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紧紧围绕湖南发展实际,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充分发挥“一带一部”区位优势,主动服务“一带一路”倡议,努力构建湖南开放型经济新机制,切实提升湖南经济发展的质量与效益。
(二)总体目标。学习借鉴推广上海自贸区可复制的成熟经验,全面深化相关领域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促进国际国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形成一批具有湖南特色的改革创新成果,努力将湖南打造成为中部地区对外开放的制高点和主阵地。
二、工作任务
结合我省实际,坚持可操作、可复制、出实效的原则,重点在投资管理、贸易便利化、金融制度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
(一)在全省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
1、建立更加开放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
(1)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备案制。全面放开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准入限制,对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将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
(2)纳税信用管理的网上信用评级。充分利用信用信息平台,采集、分析、评价纳税人的信用信息,得出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加快推进与各级政府及其相关单位征信平台对接,实现纳税人信用信息在各部门间的共享利用。
(3)组织机构代码实时赋码。积极整合、开放、利用组织机构代码系统和网上办理平台,进一步优化组织机构代码码段管理,确保各类组织机构不间断申请代码。
(4)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制度创新。开发“企业产品/服务标准备案系统”,实现企业自主备案,并将产品标准备案拓展到服务标准备案领域;建立动态管理监督机制,通过抽查、评估,推动建立质量信用档案。
(5)取消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对从事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企业,取消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并按规定进行标识标注,减轻企业经济负担,提高办事效率,服务企业发展。
(6)企业设立实行“单一窗口”。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设立“单一窗口”平台,在郴州市、永州市先行先试基础上积极探索并全面推进全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有效整合行政资源,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准入手续。
2、建立更加便利的贸易监管制度。
(1)全球维修产业检验检疫监管。对全省评估合格的维修企业的进境旧机电产品实行免于海外装运前检验、简易备案、以不定期监督检查代替批批检验的制度。
(2)中转货物产地来源证管理。对全省的中转出口货物,按照对外贸易的需要,根据其实际原产地,由检验检疫机构签发他国原产、经中国转口的未再加工证明,并可进行换证、分证、并证操作。
(3)检验检疫通关无纸化。梳理和再造检验检疫申报、业务流程、证单签发等环节,通过企业信用化管理、商品风险化分类,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现申报、计收费、检验、签证放行、归档等各环节的无纸化运作,与国际惯例接轨。
(4)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按照“管检分离、合格假定、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检验检疫机构对部分进出口工业产品采信符合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测结果。严格第三方检验机构管理,进行登记公示,加强事中监管、事后追责,建立完善退出机制。
(5)出入境生物材料制品风险管理。对全省企业进口的生物材料等特殊物品实施风险分析的检疫登记监管,缩短特殊物品的检疫审批流程,并实施分批核销、多种查验方式和频次相配合的便捷性监管措施。
(6)扩大服务业开放。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允许设立外商投资资信调查公司、股份制外资投资性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允许内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
3、深化金融制度创新。
(1)个人其他经常项下人民币结算业务。严格按照央行的相关规定,积极推行个人其他经常项下人民币结算业务,逐步实现在经常项下个人可以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者个体工商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办理人民币跨境收付。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统一部署,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中经我省外汇局办理出资权益确认的外汇资本金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
(3)银行办理大宗商品衍生品柜台交易涉及的结售汇业务。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确定的改革措施,密切关注湖南省内银行、企业试点需求,推动该项政策在湖南的具体实施。
(4)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下放银行办理。按期实施并稳步推进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下放银行办理的改革,加强事后监管。
4、健全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1)社会信用体系。规划建设全省统一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湖南信用网,逐步实现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建设全省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系统和市场主体综合监管系统,为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提供数据保障。支持建立第三方专业信用评价机制。各级政府建立与行政审批改革后续市场监管相配套的本级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的互联互通。
(2)信息共享和综合执法制度。建设信息共享和服务平台,征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企业的登记、审批信息。完善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为主要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执法、协调合作机制。
(3)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相配套,运用市场化、社会化的方式对企业进行监管。将企业年度检验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及时公示企业年报信息、即时信息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信息,将失信企业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管理。
(4)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制度。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和专业服务机构发展,支持其参与市场监督,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和专业服务机构在行业准入、认证鉴定、标准制定等方面的作用。
(5)部门专业监管制度。不断完善专业监管制度。建立安全审查制度,推动建立外资企业准入阶段协助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安全审查的工作机制,建立发现识别机制、初步审查机制,探索建立安全审查信息共享和定期巡查机制;建立反垄断审查制度,形成日常监管、信息共享、投诉举报等组成的垄断行为发现和分析甄别机制,建立反垄断机构间双向抄告、案件移送和定期会商机制。
(二)在省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
1、海关监管制度创新。按照海关总署的统一部署,创新实施期货保税交割海关监管制度、境内外维修海关监管制度、融资租赁海关监管制度等措施。
2、进口货物预检验制度。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企业申请,对区内拟进口的法定检验货物,预先实施检验,货物实际进口出区核销放行。
3、检验检疫分线监督管理模式。检验检疫机构在进出境“一线”主要实施检疫和重点敏感货物检验工作,在进出口“二线”主要实施货物检验和监管工作;入境应检物在区内企业间自由流转,不涉及实际使用的,免于检验。在进出境“一线”,实施无豁免检疫;除废物原料、放射性检测外,其他货物免于检验监管,确保“一线”最大限度的放开。在进出口“二线”,设立“预检验及核销”、“登记核销管理”等便利化制度,实现区内“二线”管得住、放得快。
4、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审批负面清单制度。检验检疫机构办理负面清单以外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审批。
5、汽车平行进口政策。加强平行进口业务的通关、商检及上牌协调,同时提供快速通关支持,并协调提供一定额度的政府企业授信,用于海外品牌采购。鼓励企业形成平行进口汽车区域优势,辐射全国。
6、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辐射带动作用,搭建服务于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区内加工贸易企业发展结算、保税服务、自主营销等业务,支持世界500强企业、国内100强企业在区内投资设厂或设立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服务机构。对加工贸易企业生产用厂房给予支持,支持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三)在有条件的市州和国家级、省级园区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
1、涉税事项网上审批备案。公布涉税审批、备案事项清单,纳税人对清单内事项根据现有政策规定向税务机关网上报送,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网上办理并为纳税人提供进度查询服务。
2、税务登记号码网上自动赋码。纳入并联审批的纳税人在进行开业登记时,不再报送各类税务附报材料,由系统自动赋予税务登记号码;纳税人在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出示的基础信息资料进行“免填单”式信息采集,并开展“一站式”服务;纳税人可通过税务登记查询平台,查询自身税务登记信息。
3、网上自主办税。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网上申报系统”等网上办税平台,逐步实现纳税人常用办税事项的网上办理。
4、跨境电子商务。充分利用长沙市作为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城市的优势,探索建立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政策机制,实现我省电子商务跨境进出口通关便利化。
5、下放外资审批权限。将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项目进一步下放到省级园区。赋予国家级园区境外投资企业和项目备案权限。
三、时间安排
(一)细化准备阶段(2015年2月—2015年4月)。加强对具体改革措施的研究、论证,确保改革依法有序进行。有关部门根据责任分工,制定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于2015年4月30日前报省商务厅汇总。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5年5月—2017年6月)。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本方案和相关细化措施确定的工作任务,组织推进实施。要坚持因地制宜和分类推进的原则,条件已经成熟的改革措施,于2015年7月前推广实施;其他改革措施采用先行先试的方式,逐步推广落实。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7年7月—2017年9月)。对推广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查找问题,交流经验,继续做好国内、尤其是上海自贸区改革新成果的学习研究和复制推广。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识推广上海自贸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重要意义,全力以赴抓好抓实。建立在省政府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省商务厅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机制,定期召开由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长沙海关、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等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推广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二)主动对接,加强沟通协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应主动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及上海、广东、福建、天津自贸区有关部门的联系,积极争取支持,了解最新改革发展动态。要互相支持,加强沟通交流,强化协调配合,共同推进体制机制和政策的改革创新。
(三)扩大宣传,加强典型示范。加强对推广工作的宣传引导,及时将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据向社会公开发布。同时,积极挖掘各市州和园区好的经验和成果,树立典型,推广经验,不断扩大湖南改革推广工作在全国的影响力。
(四)定期通报,加强督促检查。省商务厅按季度对全省推广上海自贸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情况进行通报,各地各有关部门于每季度末将工作情况报省商务厅汇总。加大督查力度,确保改革推广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湖南省复制推广改革事项任务分工表
湖南省复制推广改革事项任务分工表
序号 |
改革事项 |
责任单位 |
推广 范围 |
时限 |
1 |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备案制 |
省工商局、省商务厅 |
全省 |
|
2 |
纳税信用管理的网上信用评级 |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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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组织机构代码实时赋码 |
省质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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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制度创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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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取消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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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设立实行“单一窗口” |
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商务厅、 各市州人民政府 |
2—3年内 |
|
7 |
全球维修产业检验检验监管 |
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
|
8 |
中转货物产地来源证管理 |
|||
9 |
检验检疫通关无纸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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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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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出入境生物材料制品风险管理 |
|||
12 |
扩大服务业开放 |
省商务厅、省文化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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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个人其他经常项下人民币结算业务 |
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
||
14 |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 |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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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银行办理大宗商品衍生品柜台交易涉及的结售汇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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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直接投资下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下放银行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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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社会信用体系 |
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质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
2—3年内 |
|
18 |
信息共享和综合执法制度 |
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质监局、长沙海关、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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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
省工商局、省商务厅 |
||
20 |
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制度 |
省商务厅、省民政厅 |
||
21 |
各部门专业监管制度 |
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工商局 |
||
22 |
海关监管制度创新 |
长沙海关 |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
|
23 |
进口货物预检验制度 |
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
24 |
检验检验分线监督管理模式 |
|||
25 |
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审批负面清单制度 |
|||
26 |
汽车平行进口政策 |
省商务厅、长沙海关、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2—3年内 |
|
27 |
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
省商务厅、发改委、省财政厅、长沙海关 |
||
28 |
涉税事项网上审批备案 |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市州人民政府、国家级园区 |
有条件的市州和国家级、省级园区 |
|
29 |
税务登记号码网上自动赋码 |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国家级园区 |
||
30 |
网上自主办税 |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市州人民政府、国家级园区 |
||
31 |
跨境电子商务 |
省商务厅、长沙海关、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州人民政府、国家级园区 |
2—3年内 |
|
32 |
下放外资审批权限 |
省商务厅、市州人民政府、国家级和省级园区 |
注:表格中有两个以上责任单位的,排第一的为牵头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