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
通知
湘建建〔2014〕205号
HNPR—2014—16014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认真学习,加强宣传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办法》),认真组织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及时准确地将《通知》各项要求传达至所属有关单位、机构和工作人员。
二、严格施工许可条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清理本地施工许可相关文件,严格执行《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办法》相关规定,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置的许可条件和要求,一律取消。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时,不得“搭车”增设施工许可条件和审核程序。
三、统一施工许可证样本及编号规则
自2015年2月1日起,全省统一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新版施工许可样本及施工许可申请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更改施工许可证及其申请表的格式和内容,施工许可证的编号按照《通知》编号规则执行。
四、关于施工许可条件及相应证明文件的补充说明
为规范全省施工许可受理条件和审批手续,在《通知》中“关于施工许可条件及相应证明文件”的基础上说明如下:
1.关于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单位持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之一的,均可以认定其已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2.关于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署施工现场是否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意见。该技术负责人应为企业资质证书上明确的技术负责人。
3.关于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提交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提交直接发包批准手续和施工合同;依法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提交监理合同。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到项目所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中标和合同备案手续。审批人员在施工许可审查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备案机关处理。
4.关于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按照项目批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工程所属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签署同意的《湖南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表》。
5.关于资金保函或证明。根据《办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等规定,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前应提供的资金保函或证明材料包括:(1)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第三方担保;(2)缴纳劳保基金的收款收据;(3)缴存房地产项目资本金的证明文件;(4)缴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证明文件。
6.关于其他资料。其他资料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施工许可必须提供的资料。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文件和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备案文件。
五、其他要求
1.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贯彻执行施工许可审批相关文件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建管处。
2.为适应《通知》中证书网上统一打印、查询和统计的要求,我厅将建立全省统一的施工许可证书打印平台,推行电子化申报、审批和管理,相关工作待平台建成后另行通知。
联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管处
联系电话:0731—88950191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1月27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14〕3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办法》),落实施工许可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实施施工许可
(一)严格许可条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和《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审查和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搭车”增设施工许可条件和审核程序。要依照建筑法、《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全面清理施工许可相关文件,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置的许可条件和要求,一律取消。要严格依法行政,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落实建设资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要求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保函,并提交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建设单位要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三)加大公开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施工许可信息公开力度,将许可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材料和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建设单位要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施工许可公告牌,公告牌内容应与施工许可证内容一致,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以及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惩处,并将处罚信息作为不良行为信息上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曝光。
(五)加快信息化建设。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许可制度,优化审批程序,规范运行流程,逐步实现电子化申报、审批和管理,实行证书网上统一打印、查询和统计,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监管效能,为申请人提供方便。
二、关于施工许可条件及相应证明文件的说明
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建筑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条件,其中:
(一)“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是指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了交通、水电等条件,能够满足施工企业进场的需要。一般应由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是否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意见。发证机关可在审批前到施工场地进行现场踏勘。
(二)“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是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提交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提交直接发包批准手续和施工合同。
(三)“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是指建设单位提交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书。
(四)关于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发证机关除审核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第三方担保外,还要审核建设单位提交截至申请之日前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按照《办法》的规定,对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和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细化,但不得增加其他许可条件,不得要求提交与施工许可管理无关的证明材料。
三、统一证书编号规则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施工许可证编号规则和方法,统一本地区的施工许可证编号。施工许可证编号由数字组成,其中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执行;7—14位为日期代码,代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日期;15—16位为工程序列码,代表同一日期内证书发放序列号;17—18位为工程分类代码,01代表房屋建筑工程,02代表市政工程。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管理需要,进一步细化工程分类代码。
四、关于施工许可证样本
为更好适应工程管理需要,健全完善施工许可证信息,我部制定了新版施工许可证(附件1)及其申请表(附件2)的样本。新版施工许可证增设附件,可根据需要随施工许可证一并核发,与施工许可证同时使用方可有效。需核发附件的要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注明。
施工许可证样本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规定,各发证机关不得更改。自2014年10月25日起,统一使用新版施工许可证及其申请表。
五、工作要求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施工许可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办法》,通过多种形式对施工许可的申请条件、审批流程、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进行大力宣传,引导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严格遵守工程建设程序。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充分做好施工许可证改版的各项衔接准备,组织好本地区新版证书和申请表的印制和发放工作。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把施工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到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中,严肃整治未批先建、无证施工等突出问题,维护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
本通知发布实施后,《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建〔1999〕67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略)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