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
印发《湖南省标准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质监发〔2016〕26号
HNPR—2016—30002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直管县市试点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湖南省标准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标准化项目管理办法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5月6日
湖南省标准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南省标准化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标准化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科学,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化项目,是指我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而设立的各类标准化活动,主要包括标准化研究、标准制修订、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化试点和示范、标准创新、标准化技术支撑平台、其它标准化项目等。
第三条 标准化项目按照覆盖的范围分为国家、省、市、县四级;按照重点支持、配套支持、滚动支持、项目补助、不予补助方式安排标准化补助经费;按照重大专项、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重大专项标准化项目。项目符合我省社会经济及产业发展政策,项目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创新性突出,项目实施后将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的作用。重大专项标准化项目原则上应以省级及以上科技或其它重大专项项目为基础。
重点标准化项目。符合我省社会经济及产业发展政策,项目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创新性明显,项目实施后将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的作用。
一般标准化项目。符合我省社会经济及产业发展政策,项目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创新性较明显,项目实施后将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我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的作用。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标准化项目组织管理的主体包括省质监局、项目推荐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评审专家及标准化技术机构接受委托,参与有关评审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省质监局的主要职责是:
1、制订标准化项目管理规定和规范;
2、发布年度标准化项目征集通知,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
3、负责标准化项目立项、调整和终止;
4、提出标准化项目经费补助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批;
5、协调解决标准化项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督促项目按计划实施;
6、组织对标准化项目进行评估验收,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综合汇总,并向省财政厅报送项目年度绩效评价材料。
第六条 标准化项目推荐单位包括各市州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国家高新区、中央在湘和省属的高校及科研机构等,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审查和推荐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的标准化项目;
2、负责标准化项目实施过程的组织协调与监督检查;
3、参与有关标准化项目验收,或受省质监局委托,组织标准化项目验收。
第七条 标准化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标准化项目实施,落实配套经费及其它保障条件,督促完成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规定的各项任务;
2、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标准化项目经费;
3、按及时上报标准化项目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建立管理好项目档案;
4、配合省质监局完成标准化项目年度评估、中期评估和验收;
5、做好项目成果的应用和推广示范。
第八条 标准化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标准化项目的组织实施,确保标准化项目按任务书或合同规定按时完成;
2、及时总结标准化项目执行情况,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负责标准化项目年度评估、中期评估和验收材料的准备。
第九条 受委托的评审专家、标准化技术机构根据委托权限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三章 立 项
第十条 省质监局根据标准化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发布年度标准化项目申报通知。
第十一条 标准化项目由申报单位通过湖南省标准化综合管理系统申报,推荐单位出具意见后,省质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受理并录入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标准化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湖南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以及中央在湘单位;
2、具有为完成标准化项目必备的人才和基本技术条件;
3、能为实施标准化项目提供制度和经费保障。
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积累,理解标准化原理;
2、具有完成标准化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3、具有完成标准化项目的良好信誉;
4、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用于标准化项目的研究或实施,同时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在研标准化项目数量不超过1个。
第十三条 省质监局组织或委托有关标准化技术机构进行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包括相关行业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标准化技术和管理专家,评审专家原则上从省级标准化专家库中抽取,必要时可邀请和社会公众代表参加评审会议。
第十四条 省质监局根据专家意见,研究编制标准化项目立项方案,并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省质监局提出标准化项目经费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审批下达经费拨付文件后,省质监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标准化项目合同书,合同书内容应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第十六条 积极试行重大公益性、基础性标准化项目招投标制,对符合招投标条件的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标准化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照任务书或合同书,组织项目实施,接受监督和评估检查,及时汇报计划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形成的重要标准化成果等,标准化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八条 在标准化项目执行过程中,任务合同书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或终止任务合同书内容的,必须由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向省质监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对实施时间两年及以上的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重点项目实行滚动支持,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论作为下一年度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对终止的项目已开展的研究工作、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报省质监局核查备案。
第二十一条 标准化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要重视对国内外最新项目相关标准信息的收集和利用,促进标准化成果向标准的转化。
第五章 验 收
第二十二条 标准化项目在执行期满半年内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向省质监局提交标准化项目验收申请书,省质监局在接到申请一个月内,组织或委托有关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 标准化项目不能按期验收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向省质监局提出书面申请,可以延期验收,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重大专项、重点项目、试点和示范项目采取会议或现场验收,由省质监局组织有关专家通过评议或现场考察后提出验收意见;一般项目(不含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可书面验收。
第二十五条 根据对任务书或合同书规定任务的完成情况,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一)按照任务书或合同书要求,已完成计划目标和任务、经费使用规范的,为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1、未完成任务书或合同书规定任务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3、未经批准擅自修改任务书或合同书考核目标和内容的;
4、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或违规违纪的。
5、标准化项目在执行期满半年内既不提出验收申请,又未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的;
6、验收组织单位认定的其它不能通过验收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验收结论意见由省质监局下达给项目承担单位。未通过验收的,可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改进,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在标准化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政策、高层级标准覆盖等原因,且有证据证明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义务仍不能完成目标任务的,可按照通过验收处理。
第六章 经费拨付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章条款适用于财政资金给予了补助的标准化项目。
第二十九条 标准化项目经费由财政资金补助、承担单位和主管部门配套支持以及社会各方投入等多渠道构成。
第三十条 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的标准化补助经费为一次性拨付。重大专项、试点和示范项目标准化补助经费实行一次预算,分年度拨付,其最后一个年度的标准化补助经费,在项目验收评估后拨付。
第三十一条 标准化项目经费的管理按照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对专项资金管理相关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省质监局会同省财政厅对标准化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实施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令其将补助资金全部上缴省财政,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标准化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立项或验收、不履行任务合同书、违规挪用、侵占项目经费或违反经费使用规定的,省质监局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直至取消三年申报标准化项目资格。
第三十四条 标准化项目承担单位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立项或验收、不按任务合同书要求提供项目配套资金和保障条件,造成项目无法正常实施、对项目监督管理不力,违规挪用、侵吞项目经费或违反经费使用规定的,省质监局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取消立项资格、终止计划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直至取消三年申报标准化项目资格。
第三十五条 标准化项目评审专家及标准化技术机构弄虚作假,接受馈赠、徇私舞弊、有失公正的,省质监局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宣布评估评审意见无效,直至取消参与项目评估资格。
第三十六条 标准化项目管理单位相关人员违纪违法的处理,按有关纪律及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标准化项目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