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两型产品认定办法》的通知
湘财购〔2016〕6号
HNPR—2016—12024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长株潭试验区改革建设全面推进全省“两型社会”建设的实施意见》(湘发〔2011〕15号),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我省两型社会建设,现将《湖南省政府采购两型产品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政府采购两型产品认定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管理委员会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5月19日
湖南省政府采购两型产品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两型社会”建设的决定》等文件精神,利用政府采购政策扶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产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两型产品(以下简称两型产品)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满足政府采购需求,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方面优势突出的产品。
第三条 两型产品认定由省财政厅、省长株潭两型试验区管委会、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共同组织实施。
省财政厅牵头两型产品认定工作,负责发布《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和落实两型产品政府采购政策;省长株潭两型试验区管委会、省质监局牵头两型产品认定规范相关工作;省科技厅牵头两型产品征集、评审组织工作;省经信委、省环保厅配合做好两型产品认定工作。
第四条 两型产品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经认定的两型产品,列入《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两型产品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两型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际公约约定、符合国家及湖南省产业技术标准及相关产业政策;
(二)符合《两型产品(公共类)认定规范》,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质量标准,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三)产品拥有不少于2个用户,且反映良好。
第七条 申请认定两型产品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生产企业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
(五)近3年生产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
第三章 申报及认定程序
第八条 两型产品申报及认定包括指南发布、申报受理、抽查检查、综合评审、会议审定、社会公示、认定发布等工作流程。
第九条 指南发布:两型产品每年认定一批,省科技厅牵头在其门户网站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年度申报重点和范围。
第十条 申报受理:凡申报两型产品的单位,均需填写《湖南省两型产品认定申请书》及附件,与《申请单位承诺书》(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各一份)一并报送省科技厅。每年8月31日前,省科技厅随时受理两型产品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检查抽查:每年9月,根据两型产品申报受理情况,必要时,省科技厅牵头组织专家对申报产品综合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和抽查,并提出评审意见。检查抽查方式和内容包括:
(一)听取产品生产应用情况介绍;
(二)查阅使用单位对产品的评价意见;
(三)查阅产品资料;
(四)实证考察产品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质量水平和应用等方面情况;
(五)对考察的情况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综合评审: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召开两型产品综合评审会,专家组成员依据两型产品认定规范对申报参评产品的两型性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三条 会议审定:省财政厅牵头组织六家管理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听取年度受理、抽查及评审情况汇报,按照产品申报数量和质量及专家评价分行业领域划定分数线,确定年度拟入选两型产品名单。
第十四条 社会公示:省科技厅将综合评审符合条件的产品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对有异议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在公示期内向省科技厅实名书面申述,省科技厅牵头根据情况进行调查,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认定公布: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产品,由省财政厅牵头,联合五家主管单位将年度认定的两型产品纳入《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在湖南政府采购网站(www.ccgp-hunan.gov.cn)和相应政府网站向社会同时公布。
第十六条 两型产品认定有效期一般为2年。有效期满可按第十条重新申请复评。在下批两型产品目录未发布前,前一批两型产品有效期自动延伸。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申请两型产品认定的单位提交的各种材料必须准确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两型产品认定的产品,经核实后从《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中剔除,取消其两型产品政府采购优惠待遇并予以公告,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两型产品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 入选两型产品的企业应当定期反馈实施情况,每年6月与12月向省科技厅提交两型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情况报表。
第十九条 参加两型产品认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两型产品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