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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中国民用航空湖南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民用机场及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6-11-04 10:49 【字体: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中国民用航空湖南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民用机场及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规定》的通知

湘经信无线电〔2016〕461号

HNPR—2016—05015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维护湖南省民用机场及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证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和飞行安全,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与民航湖南安全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了《湖南省民用机场及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规定》,现予印发施行。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中国民用航空湖南安全监督管理局  

2016年9月8日 

 

湖南省民用机场及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

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湖南省民用机场及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证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湖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湖南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湖南省民用机场及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破坏民用航空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三条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按照本规定统一划定省内民用机场及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市州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民用机场及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内无线电监测、干扰查处工作以及非民航无线电台(站)的审批。

  第五条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负责民用机场及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并配合市州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无线电干扰排查工作。

  第六条 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单位负责所属民用机场及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巡检报告等制度。

  第七条 规划、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应将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及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及具体的高度控制要求纳入当地城乡总体规划管理。

  国土资源部门应将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及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

  第八条 民用机场及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民用机场及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 民用机场及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

电磁环境保护区的划定

 

  第九条 民用机场及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的划定应当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满足民用机场及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建设布局及安全运行需要。

  第十条 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由设置在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民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两部分组成:

  (一)设置在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按照以下办法划设:

  1、民用机场跑道所占用的矩形范围:长度以跑道中线的中点分别到跑道两端延长线的近距导航台或中指点标台(以大者为准)的距离,再各增加500米;宽度为1000米,即以跑道中线及其两端延长线为基准,分别向两侧延伸500米。

  当民用机场不设置近距导航台或中指点标台时,该矩形的长度从跑道中线的中点分别到跑道两端的距离,再各增加500米;宽度为1000米,即以跑道中线及其两端延长线为基准,分别向两侧延伸500米。

  2、民用机场规划用地范围,指经省人民政府与地区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共同审批的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用地范围。

  3、若设置在民用机场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无线电台(站),其电磁环境保护区超出了本款第1、2项规定的范围,按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执行。

  (二)民用机场飞行区域电磁环境保护区,按照以下办法划设:

  1、对于可供D类和D类以上航空器使用的机场,如果为单跑道机场,则以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3千米为半径的弧和与两条弧线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区域;如果为多跑道机场,则以所有跑道的两端入口为圆心13千米为半径的弧及相邻弧线之间的切线围成的区域。该区域应当包含以机场管制地带基准点为圆心,半径为13千米的圆。如果因此使得跑道入口为圆心的弧的半径大于13千米,则应当向上取值为0.5千米的最小整数倍。

  2、对于仅供C类和C类以下航空器使用的机场,确定办法与本款第1项相同。但是该项中以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的弧的半径及应当包含的以机场管制地带基准点为圆心的圆的半径应当为10千米。

  3、对于仅供B类和B类以下航空器使用的机场,以机场管制地带基准点为圆心、10千米为半径的圆。

  4、对于需要建立特殊进近运行程序的机场,根据需要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按照以下办法划设:

  1、无方向信标台:天线中心为基准,半径500米的圆形区域。

  2、常规全向信标台:以常规全向信标台天线基础中心为基准点,以天线基础水平面为基准面,半径500米的圆形区域为核心保护区,针对有源干扰进行保护;半径500米至5千米范围内的障碍物相对于基准面的垂直张角不超过2度。

  3、多普勒全向信标台:以多普勒全向信标台天线基础中心为基准点,以天线反射网平面为基准面,半径500米的圆形区域为核心保护区,针对有源干扰进行保护;半径500米至5千米范围为保护限制区,该区域内的障碍物相对于基准面的垂直张角不超过2.5度。

  4、常规测距仪台:以测距仪天线中心为基准点,以测距仪天线中心点水平面为基准面,半径500米的圆形区域为核心保护区,针对有源干扰进行保护;半径500米至5千米范围为保护限制区,该区域内的障碍物相对于基准面的垂直张角不超过2.5度。

  5、雷达台站(近/远程一次监视雷达、二次监视雷达):以雷达天线中心为基准点,半径为1.2千米的圆形区域。

  6、甚高频电台保护区域为半径为6千米的圆形区域。

  7、气象雷达台(站)保护区域为半径0.8千米的圆形区域。

 

第三章 民用机场及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

电磁环境保护区的保护与管理

 

  第十二条 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向机场所在地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电磁环境测试报告或者电磁兼容分析报告。其中,涉及广播电视、雷达等大功率发射设施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征求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意见,按照国家和湖南省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三条 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电磁环境测试报告或者电磁兼容分析报告。无线电管理机构则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和湖南省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四条 无线电台(站)设置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在民用机场及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内的所设台(站)设备进行检查或者委托第三方检测,并向设台单位所在地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报送结果。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报送结果的抽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在民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工业、科技、医疗设施,修建电气化铁路、高压输电线路等设施不得干扰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

  第十六条 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

  第十八条 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报告民用机场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查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相关定义如下:

  (一)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是指使用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用于航空无线电导航或者航空移动业务、在地面(陆地)、船舶或者海上工作平台上设置的无线电台(站)。

  (二)A、B、C、D四类航空器,是指根据国际民航组织关于运输航空器进近分类规定,按该机型在着陆形态下最大允许着陆重量进近着陆时失速速度1.3倍划分的。其中,A类航空器,是指每小时169公里以下航空器;B类航空器,是指每小时大于或等于169公里,小于224公里的航空器;C类航空器,是指每小时大于或等于224公里,小于261公里的航空器;D类航空器,是指每小时大于或等于261公里,小于307公里的航空器。

  (三)机场管制地带基准点,是指机场跑道的基准点,位于主跑道中线的中点。若机场导航设施距离机场基准点小于1千米时,也可以把该导航设施的位置点作为管制地带基准点。

  第二十条 本次公布的湖南省民用机场及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见附件。如有增加或修改的,按照本规定补充发布。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湖南省民用机场及民用航空无线电台

         (站)电磁环境保护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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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 湖南政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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