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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6-11-17 11:13 【字体: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

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教发〔2016〕41号

HNPR—2016—03022

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有关精神,深化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的意见》(教改办〔2014〕1号)和《教育部职能转变方案》工作部署,教育部决定自2016年起将分地区、分部门所属高校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审批权下放至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

  为做好我省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管理工作,提高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2016〕2号)精神,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  

2016年7月5日 

湖南省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育部决定自2016年起下放普通高职(专科)院校招生计划审批权。为承接好省级政府自主确定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任务,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招生计划管理,充分发挥招生计划在合理配置高等教育资源、调整优化高等教育结构中的重要作用,促进高等职业(专科)教育规模和质量协调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管理,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型人才成长规律,着力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促进高等职业教育适应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

  第三条 全省高职(专科)招生计划安排遵循“稳定规模、调整结构、提升质量、促进公平”的总体思路。通过科学合理安排高职(专科)招生计划,平衡高等职业教育供求关系,引导教育资源供给侧结构性调整,推动高等职业(专科)院校瞄准经济社会发展新增长点,主动适应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对人才培养的需求,积极调整专业结构,突出办学特色与优势,加大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力度,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 经教育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湖南省地方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高职(专科)学历教育招生计划编制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计划确定与下达

  第五条 省发改委会同省教育厅按照国家年度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安排的指导性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于每年12月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全省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总量,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报请省人民政府核准后组织实施。确定招生计划总量,重点参考以下因素:

  1. 全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确立的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目标;

  2. 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产业结构调整对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求;

  3. 全省高职(专科)院校投入水平、师资队伍、办学条件等教育资源支撑能力;

  4. 近年全省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完成、新生报到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

  5. 未来一段时期高等教育学龄人口发展趋势及下一年度生源数量。

  第六条 省教育厅每年3月下发招生计划申报通知,各高校结合自身办学条件及上年计划完成情况,如实申报年度三年制高职招生计划、跨省招生计划及五年制高职招生计划需求。

  第七条 省教育厅根据各校核定规模、投入水平、师资队伍和办学条件,综合考虑各项教育教学评估结果、上年度新生报到率、毕业生就业率以及民办高校年检结果等因素,参考各校申报计划,在全省高职(专科)招生计划总量内确定分校招生计划。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1. 以核定规模为依据。根据核定的各校办学规模,结合生源实际情况和办学条件改善情况,合理安排各校年度招生计划。

  2. 以人才需求为导向。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需求,结合各校办学实际,将就业状况作为招生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对社会急需且需求量较大的专业以及就业状况整体较好的高校,在计划安排上优先支持。对就业率持续偏低的高校,调减其年度招生计划。

  3. 促进办学条件改善。根据各普通高等学校年度统计和办学条件监测结果,审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规模。对办学条件趋紧的学校,适度调控其增量。对因办学条件不达标被教育部亮“黄”、“红”牌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核减其招生计划,直至停止招生。防止学校不顾办学条件和社会需求盲目扩大招生规模。

  4. 促进办学质量提高。通过招生计划适当倾斜引导学校优化专业设置、突出专业优势和特色。同时根据各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以及其他相关质量评价结果,调整招生计划安排。对于连续两年计划实际完成率均不足80%的学校,调减其年度招生计划。

  5. 促进高校规范招生。对于违规招生、违规办学的高校,视情节调减其年度招生计划,直至停止招生。

  第八条 省教育厅根据国家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合理确定全省及各高职(专科)院校单独招生计划规模。

  第九条 下达给各高校的单独招生、对口招生、省外招生、少数民族预科班转入等分类招生计划,以及其他专项计划均包含在各校三年制高职招生计划总量内。

  第十条 省教育厅根据全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充分考虑地方经济社会需求、高校办学条件以及中职生源等因素,统筹各校高职(专科)招生规模,另行下达五年制高职招生计划。五年制高职招生计划优先考虑艺术类、体育类等特殊专业需求。五年制高职教育转入高职教育阶段学生的规模按一定比例纳入学校当年三年制高职招生计划总量。

  第十一条 分校招生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第三章 招生资格审核

  第十二条 按照《高等教育法》关于“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和“高等专科学校实施专科教育”的规定,严格核准普通高等职业教育的招生资格。除经教育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湖南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外,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安排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大力调减由于历史原因还在举办普通高职(专科)教育的分校办学点数和规模,逐步调减普通本科高校举办高职(专科)教育的校数和规模,促进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归位。

第四章 计划编制与审核

  第十四条 各高校根据教育部统一的时间安排,在省教育厅下达的分校计划范围内依法自主、科学、合理编制招生来源计划。计划的编制、上报、审核、汇总、分送、调整、执行及相关管理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进行。

  第十五条 各高校应立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行业发展趋势,分析、预测人才需求和就业前景,统筹考虑自身办学条件、办学定位、办学特色,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和上年各省各专业录取报到情况等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1. 充分了解各省生源数量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有针对性地选择计划投放省份,科学编制跨省计划,提高高考录取率和新生报到率。

  2. 发挥招生计划的引导作用,做好专业结构调整。对优势专业、特色专业予以计划倾斜,对社会人才过剩、需求不足、就业率低的专业予以削减计划或停止招生,促进学校优化专业设置。

  3. 加强对计划编制工作的领导,招生计划编制方案应由学校党委会(民办学校董事会)或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高职(专科)教育分省招生计划的编制,应坚持“以本省为主,实行省际对等”的原则。省教育厅根据本省实际需求和各校申报计划确定在湘和出省招生计划比例,足额落实国家各类跨省专项计划,统筹平衡省际间计划分布。加强省际协商,鼓励部委属及外省院校优质教育资源增加在湘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根据相关要求,审核各类专项计划是否按要求编制、专业是否备案等。督促监督各高校调减或停止就业率低、办学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专业招生计划。全省分校分专业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备案,由省教育厅、省发改委联合发文下达各高校。

  第十八条 各高校按相关要求在省教育厅下达的五年制高职计划限额内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未经审批同意招收五年制高职的学校和专业不得安排招生计划。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各校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湖南省教育厅五年制大专招生录取备案系统”办理录取备案手续。

第五章 计划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 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省教育厅下达并向社会公布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不得无计划招生或超计划招生。

  第二十条 省教育厅在核定、下达、审核招生计划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要加大对各高校计划执行和招生录取工作的过程监管,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以及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招生管理工作年度规定,确保计划执行和招生录取工作平稳有序。

  第二十一条 逐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完善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及高校信息公开制度,接受考生和社会公众监督。省教育厅及时公示具备招生资格的普通高校名单、面向各高校公布招生计划安排的具体原则,并督促高校及时公布年度质量报告。省教育考试院及时公布各高校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招生录取政策、投档分数等信息。各高校及时做好招生计划安排及相关招考政策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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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 湖南政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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