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伤残保健金标准的通知
湘人社发〔2016〕47号
HNPR—2016—13010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按如下办法调整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即2005年12月29日前由原人事部门认定的工伤人员)伤残保健金标准:特等每年13410元、一等每年10500元、二等甲级每年5250元、二等乙级每年4080元、三等甲级每年3500元、三等乙级每年2920元,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1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