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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6-05-23 08:47 【字体: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

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湘政发〔2016〕7号

HNPR—2016—00006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强化“先照后证”改革后市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性

  “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国务院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就是要加快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构建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就是要厘清各部门市场监管职责,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就是要创新市场监管方式,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就是要加强各部门间信息的互联互通、联动响应,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的必然要求,是转变市场监管方式的具体体现,是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有效途径。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转变监管理念,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努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明确重点工作任务

  (一)实行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管理。

  依法制定《湖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由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湖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公布后实行动态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我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决定新增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审批的省级相关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省编办、省工商局对《湖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进行更新,更新后的《湖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省人民政府授权省编办、省工商局向社会公布。

  省政府规章设定的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各级各部门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后置审批。

  (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工商局、省直相关部门,2016年4月底前完成)

  (二)明确市场监管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法厘清部门监管职责,防止出现监管真空。没有专门执法力量或执法力量不足的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法提请省人民政府安排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共同予以查处。

  各级人民政府、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意见》公布的186项目录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湖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规定的市场监管职责。

  研究制定《湖南省市场监管办法》,对监管职责、准入监管、后续监管、协同监管、信息共享、社会监督、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明确,构建新型市场监管模式,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

  (明确市场监管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工商局、省直各相关部门,2016年12月31日前初步完成;研究制定《湖南省市场监管办法》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直各相关部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三)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履行“双告知”职责。

  申请人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或变更经营范围登记时,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湖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其拟从事经营项目中如有须经审批方可经营的,应当到《湖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规定的相应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同时,申请人应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承诺书,书面承诺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办理登记注册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内部业务系统自动生成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www.credithunan.gov.cn),各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要运用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及时查询认领涉及本部门审批事项或属于本部门主管职责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做好后续审批服务和监管工作,并及时将审批许可信息通过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告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发改委、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直各相关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市州、县市区相关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2016年12月31日前初步实施)

  (四)实施“双随机”抽查。

  依法制定《湖南省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办法》。建立健全我省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进行检查。规范各执法部门的检查行为,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扰。

  依托省电子政务外网云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加快建设全省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联合随机抽查。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公示市场主体信息的法定职责,对可以向社会公示的监管信息要及时向社会予以公示。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发改委、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直各相关部门,2016年12月31日前初步完成)

  (五)进一步完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

  按照建设国家法人库、企业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的要求,依托省电子政务外网云平台,进一步完善湖南法人库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相关功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在市场监管信息产生、更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归集到相应的企业名下,依法予以公示。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沟通和联系,及时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活动中确认的有关市场主体违法犯罪以及其他涉及企业的信用信息归集至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依法予以公示。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直各相关部门,2016年12月31日前初步完成)

  (六)加快完善全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省发改委牵头研究制定全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信息归集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在地区间、部门间的共享交换。2016年底前,初步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全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并实现与省级平台的互联互通、交换共享。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直各相关部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2016年12月31日前初步完成)

  (七)探索大数据监管模式。

  充分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创新和加强市场监管,建立智能监管制度。探索建立大数据企业信息抽查和日常监管抽查模型,预警、识别频发违法违规行为,缩小监管范围、领域,辅助监管主体的执法效率和有效性,降低行政成本。加强各类监管数据与我省经济走势关系的分析研究,提升各级政府与职能部门在宏观决策、市场秩序预判、消费预警等方面的政策决策能力。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统计局、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直各相关部门,2016年12月31日前初步完成)

  (八)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

  探索推进统一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模式,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配置执法力量。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加强执法联动,形成监管合力。

  各级人民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工商总局等38部门联合签署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湖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等,对被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的企业,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相应采取失信惩戒联动措施。

  各职能部门应依托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根据职责分工实时、准确地将企业相关信息上传到省失信企业黑名单库,并与各职能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关联。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和“信用湖南”网站发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实现对失信企业依法进行联合惩戒、限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公开的已送达的法律文书对失信企业和责任人员依法进行惩戒、限制,实现行政监管和司法惩戒的有效衔接。

  (执法部门整合责任单位:省编办、省直各相关部门,2016年12月31日前初步完成;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直各相关部门,2016年12月31日前初步完成)

  (九)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引导各类市场主体、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健康、规范、有序发展;建立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间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推进行业自律;发挥专业服务机构、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鼓励社会监督。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信用评价、咨询服务、法律培训、监管效果评估;积极构建第三方评估机制,培育、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信用评级;创造条件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经营行为,充分利用新媒体等手段及时收集社会反映的问题。

  (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2020年12月31日前初步完成)

  三、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市场监管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要建立健全“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领导和协调机制,强化组织保障、机制保障、经费保障,切实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建立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社会参与、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建立相应制度,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监管责任和分工,细化监管举措,加强沟通协调和统筹推进,形成全省上下“一盘棋”、合力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宣传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政策措施和进展成效,做好政策解读和信息发布工作,让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市场主体全面了解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相关要求,增强市场主体法治意识和自律意识,自觉规范自身行为,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形成全社会理解、关心、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督促检查。省工商局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对本实施意见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加大对设置许可项目、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等方面的审计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督导检查和工作调度,确保改革工作及时推进、平稳有序。对工作敷衍塞责、协调配合不力、延误改革进程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湖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2日  

附件

湖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

序号

省级主

管单位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备注

1

省发改委

棉花加工企业资格认定

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令第49号)。 

 

2

省经信委

供电营业许可

国家能源局
或省经信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3

船舶生产许可和设计资格认定

省经信委

《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和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1号)、《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

4

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审核

省经信委

《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号)、《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5

食盐批发许可证及食盐准运证核发

省经信委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

 

6

食盐零售许可证审核

省经信委

《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号) 《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7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

省经信委

《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8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

省经信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湖南省无线电管理办法》。

 

9

电子认证服务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 

 

10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经信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湖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11

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生产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12

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13

使用第一类、第二类监控化学品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经信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

 

14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药管理条例》。  

 

15

省公安厅

设立保安培训机构许可

省公安厅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 

 

16

公章(机构)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17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8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省公安厅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025号)。 

 

19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  

 

20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

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129号令)。

 

21

设立营业性射击场审批

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22

省民政厅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3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省民政厅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实行资格审查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福函〔1995248号)。

 

24

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

省民政厅

《殡葬管理条例》。

 

25

省财政厅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审批

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26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已下放县级实施

27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省财政厅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1年第64号)。

 

28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审批

财政部、
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9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审批

财政部、
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0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劳动保障部、工商总局令第14号,2015年修改)。  

 

31

职业介绍服务许可

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湖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

32

省教育厅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省教育厅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33

省国土资源厅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国土资源部或者
省国土资源厅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  

 

34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省国土资源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35

地质勘查资质许可

省国土资源厅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

 

36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认定

省国土资源厅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37

测绘资质资格审批

国家测绘地信局或省国土资源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38

省环保厅

危险废物经营、转移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39

拆船厂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40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许可证核发

环境保护部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4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许可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42

辐射安全许可(放射性同位素销售、使用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

环境保护部或省环保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43

放射性污染监测机构资质认定

省环保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44

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许可证核发

省环保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45

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审查

省环保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46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省环保厅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47

野外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

省环保厅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48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49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

住房城乡建设部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物业管理条例》。

 

50

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住房城乡建设部或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51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或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52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或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5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54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55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或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国务院对确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9项。

 

56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或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0项。

 

57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认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或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0项。

 

58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

住房城乡建设部或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59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认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或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60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61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62

省交通运输厅

港口经营许可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63

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64

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

省交通运输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65

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业务经营审批

交通运输部及流域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66

省际普通货船运输企业及国内船舶管理经营许可

省交通运输厅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67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省交通运输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68

从事国际道路运输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69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 

 

70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71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7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73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74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75

从事内地与台湾、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交通运输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76

设立引航及验船机构审批

交通运输部或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  

 

77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

省交通运输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交公路发〔200389)

 

78

从事海洋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审批

海事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79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

国家铁路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80

省农委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81

农作物和林木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省农委或省林业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34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4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327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31231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82

种畜禽、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农业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83

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

省农委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84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5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兽药管理条例》。  

 

85

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核发

省农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86

从事动物诊疗机构设立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87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88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89

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90

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

省农委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91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核发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猪定点屠宰管理部门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3314批准)。 

 

92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农业部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93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核发

省农委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

 

94

食用菌菌种、草种进出口审批

省农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95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审批

省农委、省林业厅或者其授权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96

水产苗种生产及进出口审批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97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省农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

 

98

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审批

省农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99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猎采许可

省农委
或省林业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

 

100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审批

省农委
或省林业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01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省农委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102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审批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103

国家二级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审批

省农委
或省林业厅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104

从省外引入外来物种许可

省农委、
省林业厅、
省卫生计生委

《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

105

省林业厅

林区设立木材经营(含加工)单位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106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相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

 

107

驯养繁殖、培植从国外引进的野生动植物审批

省林业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

 

108

建立固定狩猎场所审批

省林业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

 

109

国有林业企业单位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

 

110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审核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212国务院批准,199231林业部发布)。

 

111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审核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112

省商务厅

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商务部
或省商务厅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113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批

商务部

《直销管理条例》。  

 

114

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审批(含变更、终止)

省商务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115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省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116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含设立、变更、终止)

省商务厅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2001年第307号令)。

 

117

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核准

省商务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27号令)

 

118

在湖南境内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不含冠名中国字样)许可

省商务厅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119

省文化厅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120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省文化厅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121

设立内资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122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省文化厅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123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合资演出团体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124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125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设区的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126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设区的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127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审批

市(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128

设立内资娱乐场所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129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130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省文化厅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131

举办外国、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省文化厅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28号)。

 

132

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

省文化厅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和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1号)。

 

133

省卫生

计生委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134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3号)。 

 

135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136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

省卫生计生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137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省卫生计生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

 

138

省旅游局

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审批

国家旅游局或其委托的省旅游局

《旅行社条例》。  

 

139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省旅游局

《旅行社条例》。  

 

140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

省旅游局或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旅行社条例》。  

 

141

省人防办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资质认定

省人防办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500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142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或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480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43

药品生产许可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44

药品经营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45

食品生产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146

食品经营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147

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审核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148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149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150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151

特殊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许可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5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5号)、《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

 

152

省工商局

广告发布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53

省质监局

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许可证核发

质检总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154

设立认证机构审批

质检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法对部分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155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

省质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156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质检总局
或省质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157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质检总局
或省质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158

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资质许可

省质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159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省质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6号)。

 

160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

省质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

 

161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162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印刷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163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164

设立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审批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165

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166

设立音像制品复制单位审批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167

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审批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出版管理条例》。  

 

168

出版物批发企业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兼并、合并、分立的审批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出版管理条例》。  

 

169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

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出版管理条例》。 

 

170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171

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172

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电影管理条例》。  

 

173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174

内资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审批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175

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76

印刷、复制单位承接印刷、复制境外出版物审批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

 

177

省体育局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

 

178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全民健身条例》。 

 

179

省安监局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180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181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省安监局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182

安全生产评价机构、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省安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

 

183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

省安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

 

184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格认可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0)

 

185

省统计局

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国家统计局
或省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

 

186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国家统计局
或省区、市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

 

187

省粮食局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 

 

188

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认定

省粮食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89

省通信管理局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通信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190

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

 

191

省邮政管理局

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

国家邮政局
省邮政管理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92

省文物局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省文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93

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的资质审批

省文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194

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售前核准及拍卖文物核准

省文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95

文物修复、复制、拓印资质及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审批

省文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196

设立文物商店审批

省文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197

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装帧流通人民币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年第4号)。

 

198

《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发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2号)。

 

199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

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00

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

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201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

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国家外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02

保险、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国家外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03

非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审批

国家外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04

长沙海关

免税商店设立审批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205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

 

206

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质检总局或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207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质检总局或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208

湖南证监局

证券公司变更公司形式

证监会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209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审批

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10

期货公司设立审批

证监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211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批

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12

证券金融公司设立审批

证监会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75号)。 

 

213

湖南保监局

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审批

保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3年第10号)。

 

214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保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215

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设立审批

保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16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保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17

湖南省烟草专卖局

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审批

设区的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218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219

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核发

国家能源局或电监会派出机构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220

民航湖南监管局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维修许可

中国民航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221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

中国民航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222

湖南煤监局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国家煤监局
或湖南煤监局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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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 湖南政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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