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7〕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保证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要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坚持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把立法的着力点放到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上,放到对公权力的规范、制约和监督上。坚持问题导向,增强政府立法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政府法制部门要依法把关,及时纠正起草部门乱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扩大部门职权、增设机构、增加编制、增加财政拨款等问题,杜绝部门利益法律化现象。
二、健全立法工作机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畅通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完善公众参与立法的机制,所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都要通过座谈会、听证会、网络、报刊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要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通过专家学者论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坚持风险评估制度,起草单位应当或者委托第三方对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开展风险评估。
三、严格执行立法计划。承担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任务的部门要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按时高质量完成论证、起草任务;出台项目起草单位要制定立法推进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充分保障人员、经费并确保工作进度,于2017年3月15日前将地方性法规送审稿报送省政府法制办。调研论证项目承办单位要认真进行研究论证,每季度末要向省政府法制办报送项目研究论证情况。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立法计划实施工作的组织协调,对各部门完成立法计划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加强对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的评估,将其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范围,并把各起草部门完成立法工作计划情况,作为编制下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重要依据。要加强与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机构的联系,共同做好《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的修订工作。
附件:湖南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23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
一、出台项目
(一)地方性法规(5件)
序号 |
项目 |
起草单位 |
1 |
湖南省饮用水水资源保护条例 |
省水利厅 省环保厅 |
2 |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3 |
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修订) |
省林业厅 |
4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 |
省残联 |
5 |
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修正) |
省经信委 |
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修正) |
省统计局 |
(二)省政府规章(3件)
序号 |
项目 |
起草单位 |
1 |
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
省发改委 |
2 |
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3 |
湖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省质监局 |
二、调研论证项目
(一)地方性法规(4件)
序号 |
项目 |
起草单位 |
1 |
湖南省铁路专用线管理条例 |
省交通 运输厅 |
2 |
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修订) |
省国土 资源厅 |
3 |
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
省环保厅 |
4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修订) |
省农委 |
(二)省政府规章(2件)
序号 |
项目 |
起草单位 |
1 |
湖南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
省公安厅 |
2 |
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
省民政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