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
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发改重点〔2016〕834号
HNPR—2016—02037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重点建设项目单位:
《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试行)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0月24日
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省重点项目建设,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下达了《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任务书》的单位考核。市州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考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考核由省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负责组织实施,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内容主要为省政府下达的《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任务书》的落实情况。
第四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考核结果折算计入省委、省人民政府对市州党委、市州人民政府年度绩效评估。对省重点建设项目不再另行组织绩效评估验收。
二、考核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 对市州人民政府的考核指标分为项目建设、协调服务、综合管理三类。
(一)项目建设(40分)
1、在建项目完成投资(30分)。市州人民政府辖区内的省重点建设项目,按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投资目标完成任务的,计30分。总投资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或未完成的,按每增加或减少年度投资额的10%,分别加或减1分的比例进行评分,但加分最多不超过4分。完成投资以省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其中,打捆项目、跨市州线性工程完成投资综合省有关单位提供的数据)。
2、开工情况(5分)。新开工项目按期开工建设的,计5分;未按期开工的,每个项目扣1分。
3、竣(交)工情况(5分)。竣(交)工项目按期竣(交)工的,计5分;未按期竣(交)工的,每个项目扣1分。
(二)协调服务(40分)
1、征地拆迁(15分)。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或补充协议要求按期交地的,计15分。提前1个月及以上交地的,每个项目加1分,每个市州最多加分不超过4分。未按照合同协议按期交地的,每个项目扣1分。
2、优化建设环境(20分)。
(1)重点建设项目协调推进机制健全,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并积极配合省人民政府及其省重点办、省有关单位及时落实重点建设协调服务工作任务的,计5分。重点建设项目协调推进机制不健全,扣3分;被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重点办、省优化办等单位每督办一次扣1分。
(2)按时或提前办结项目各项手续的,计4分。属于市州人民政府职责范围内、没有在法定规定期限内办结的,每发生一起扣1分。
(3)发生违法阻工行为,地方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有政府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处置的,并在24小时之内处置到位的,计4分。每延误一天,扣1分。因阻工处置协调不力,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恶性事件或者群体性事件的,每起扣2分。
(4)及时依法打击强揽工程、强装强卸、强行参工参运、强买强卖、敲诈勒索、哄抢偷盗等破坏工程建设行为的,计3分。不依法制止、查处,或制止、查处不力影响施工进度的,每起扣1分;项目参建单位内部发生故意伤害、杀人、涉黑、涉恶等重大刑事案件的,每起扣1分;采取组织内部人员或雇佣社会人员殴打等违法手段处置阻工、群体性事件的,每起扣1分。
(5)未发生乱收费、乱罚款、乱封账、乱摊派及索、拿、卡、要等情况的,计2分,每发现一起扣1分。
(6)及时处置施工单位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或未发生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计2分。对恶意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行为监督查处不力、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恶性事件或者群体性事件的,每起扣1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不落实的,每起扣1分。
3、优惠政策落实(5分)。按照省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文件精神,落实省重点建设项目优惠政策的,计5分;未落实到位的,每项扣1分。
(三)综合管理(20分)
1、质量安全管理(6分)。未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或安全责任事故的,计6分。每发生一起一般质量或安全责任事故的,扣1分;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或安全责任事故,计0分(以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2、建设资金管理(6分)。未发生滞留、挪用、套取项目建设资金等违纪违规现象的,计6分。每起扣2分。
3、信息报送(6分)。按月及时、准确报送辖区内重点建设项目月度报表信息的,计4分;未报送月度报表信息或所报送信息不及时、不准确的,每次扣1分。每月向省重点办报送辖区内重点项目建设信息1条、全年不少于12条的,计2分;每少1条扣0.5分。
4、目标管理(2分)。对省重点项目建设实施责任分解和目标管理的,计2分。未实施的,计0分。
5、动态管理。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责任目标考核期间,退出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每退出1个,扣2分;但最多扣分不超过8分。
第六条 对重点建设项目单位的考核指标分为完成投资、形象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等五类。
(一)完成投资(30分)。完成年度责任目标投资任务的,计30分。项目投资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或未完成的,每增加或减少完成投资额10%,分别按加或减1分的比例进行评分,但加、减分最多不超过4分。完成投资以省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
(二)形象进度(20分)。按责任目标书要求全部完成年度工程形象进度计划的,计20分。未完成主要控制工程的,每项扣2分。未完成其他单项工程以及附属、配套工程的,每项扣1分,最多扣分不超过5分。主要控制性工程超额完成计划且提前竣(交)工投产的,每项加1分;投产项目提前竣(交)工投产的,加2分。
(三)工程质量(10分)。建立健全和全面落实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分部分项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优良率达到责任目标要求的,计10分。未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或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执行不到位的,每项扣1分;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每起扣1分;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计0分(以质监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四)安全生产(10分)。建立健全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未发生安全事故,安全指标符合责任目标要求,计10分。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不健全、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执行不到位的,扣1分;发生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每起扣1分;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计0分(以安监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五)综合管理(30分)
1、“五制”管理(5分)。全面推行和依法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的,计5分。发现执行不到位或存在违法违规现象的,每项扣1分。
2、资金使用(5分)。项目建设资金筹措到位、资金使用依法合规、及时拨付工程款的,计5分。建设资金存在较大缺口且未落实筹措渠道的,扣1分;存在挪用套取、虚报冒领建设资金的,每起扣1分;存在不及时拨付建设资金或恶意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每起扣1分。
3、文明施工(5分)。施工现场文明管理规范有序且保持常态化的,计5分。施工现场布局不合理、材料机具摆放凌乱、道路不畅通、场地不整洁、标牌标识不醒目的,每项扣1分。
4、廉政建设(5分)。项目建设单位廉政建设制度健全、没有出现廉政问题的,计5分。出现廉政问题且被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的,计0分。
5、劳动竞赛(5分)。积极开展重点建设劳动竞赛的,计5分。未建立竞赛组织机构的扣1分;未制定竞赛方案的扣1分;未实际开展竞赛活动的扣1分;未明确竞赛考核激励机制的扣1分;竞赛成效不明显,未推动项目建设的扣1分。
6、及时、准确报送项目月度报表信息的,计3分。每少一次或所报送信息不及时、不准确的,每次扣1分。
7、项目档案管理规范,计2分。未按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规定,健全和规范项目档案管理的,扣2分。
第七条 省直单位有关省重点建设项目的考核按省委、省人民政府年度绩效评估方案实施。
三、考核方式
第八条 省重点办年终会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省总工会以及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优化办、省重大项目稽察办等单位组成考核组,对市州人民政府及其辖区内的所有省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年度责任目标考核。
第九条 考核组采取以下方式开展考核工作:
(一)听取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
(二)查阅被考核单位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制度措施及台账、合同等资料;
(三)进入重点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核实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现场管理等情况;
(四)向被考核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第十条 被考核单位应当主动配合考核组的工作,如实向考核组提供与重点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和情况,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考核组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考核单位核实情况,反馈意见;被考核单位提出异议的,考核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考核组应根据考核情况和考核标准,对所考核的市州政府和重点建设项目单位进行综合评分,并提交书面考核报告。
第十三条 省重点办根据考核组意见,形成全省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责任目标综合考核报告。考核报告包括考核结果、总体评价、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考核报告由省发改委上报省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考核结合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日常工作进行,包括定期督查、片区协调推进、矛盾问题协调处理落实等情况。
第十五条 因国家重大政策、计划调整或发生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项目建设的,在考核时可不对相关项目予以扣分;所有扣分项目按每项设定的最高分值扣完为止;退出的重点建设项目不再纳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
四、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根据评分多少,将市州人民政府和重点建设项目单位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得分100分(含)以上为“优秀”等次,得分70—100分(含70分)为“合格”等次,得分7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
发生较大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出现廉政建设问题的,取消评“优秀”资格;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直接评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通报。对考核评为“优秀”等次的市州人民政府和重点建设项目单位,予以表扬;对考核评为“不合格”的市州人民政府和重点建设项目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及重点建设项目单位法人。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任务单位考核评比办法》(湘重建〔2002〕组字第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