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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7-11-20 09:57 【字体: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粮食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粮安工程”危仓老库

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建〔2017〕30号

HNPR—2017—12028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粮食局(商务和粮食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72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粮食局  

  2017年8月24日 

  

湖南省“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专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7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促进粮油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升级,打通粮食物流通道,完善应急供应体系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预算管理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该公开透明,注重绩效。除涉密项目外,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事项:

  (一)仓库维修改造。包括一般维修、大修改造和功能提升。一般维修主要是对仓房的局部问题进行简单维修,包括粮仓地面、屋顶、墙体及门窗、地坪等的维修;大修改造主要是对粮食仓房进行防潮防雨、保温隔热的更新改造;功能提升主要是配置先进适用的仓储作业设备(清理、装卸、输送等设备),提升粮情检测、机械通风、环流熏蒸等功能。对上世纪七十年代以前建设的达到报废年限的仓房原则上不再维修。

  (二)智能化升级。主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仓储设施进行智能化升级改造,提升储粮管理标准化、现代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三)应急供应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

  (四)其他打通粮食物流通道、完善应急供应体系工作。

  第六条 明确审批责任追究办法。专项资金管理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合理明确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各环节审批责任,做到责任清晰、管理规范。

  (一)具体资金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因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造成资金分配结果不准确,由具体资金申报单位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地方各级粮食和财政部门按照文件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程序合规性进行审核并负责。省粮食局对地方申报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核并提出分配意见,省财政厅根据省粮食局的分配方案下达资金。

  (三)具体资金使用单位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 对项目实行“一项目一档案制度”。粮食部门对专项资金安排的各个子项目,要建立涵盖立项、投资评审、政府采购、招投标、合同签订、资金拨付、竣工验收等一系列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拨付应当按照国家及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及省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单位按时按质完成项目建设。省粮食局作为智能化升级专项资金的使用主体,须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制度和细则,对财政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要求,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按照《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等要求,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各级粮食、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等环节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对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按要求及时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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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 湖南政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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