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办〔2017〕64号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6日
湖南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6〕8号)精神,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全面推进平安湖南建设,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央驻湘单位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问题导向、法治思维和改革创新,抓住“关键少数”,强化担当意识,科学运用评估、督导、考核、激励、惩戒等措施,形成正确导向,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使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格局。坚持依法依规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考评奖惩和责任追究。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责任是:
(一)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及时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听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汇报,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适时分析研判社会治安形势,对本地区存在的突出社会治安问题、重大突出矛盾纠纷、重大公共安全隐患、重大社会稳定风险,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四)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机构建设,配齐配强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责任。
第六条 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责任是:
(一)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切实加强调查研究、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班子成员承担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
(二)及时主持召开党政领导班子会议,传达贯彻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工作举措,重要工作牵头组织落实;
(三)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汇报,分析研判形势,及时研究解决重大工作事项;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责任。
第七条 分管负责同志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责任是:
(一)协助主要负责同志围绕党委、政府总体部署,加强调查研究、形势研判和统筹谋划,积极主动提出工作意见;
(二)组织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推动平安建设深入开展;
(三)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推动各项措施全面落实;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责任。
第八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其主要责任是:
(一)按照党委、政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综治委”)的总体部署,统筹谋划、指导推动分管部门、行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分管部门、行业中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组织研究制定解决措施并抓好落实;
(三)指导、推动分管部门、行业落实责任、创新举措、破解难题、争先创优;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责任。
第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总体部署,结合职能及分工落实职责任务,其主要责任是:
(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动承担好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责任;
(二)领导、组织、推动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认真抓好本部门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三)主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防控公共安全风险,及时排查和研究解决本部门本单位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各类隐患和问题;
(四)加大指导推动力度,注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本系统的基层基础建设和基层平安创建;
(五)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及综治委和上级部门报告重特大案事件情况,并牵头或者会同有关地方、部门依法处理;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责任。
第十条 各级综治委及其办公室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责任是:
(一)开展调查研究,结合实际对本地区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加强督导和检查,统筹推进各项工作措施落实;
(二)及时分析、通报社会治安形势,就本地区存在的突出社会治安问题向党委、政府提出解决意见建议;
(三)组织各有关单位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四)组织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价,推动建立健全和应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档案;
(五)推动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督导和追究制度;
(六)培育、总结、推广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典型经验,按规定组织评先表彰;
(七)办理党委、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综治委各专项组要积极协调解决有关重点难点问题,促进相关专项工作开展。
第十二条 坚持通过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从治安联防、矛盾联调、工作联动、问题联治、平安联创等方面,对每个地方、部门、单位、岗位、环节明确责任,建立全覆盖、可倒查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体系。
第三章 督促检查
第十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任务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制定易于执行检查的措施,建立严格的督促检查制度,自上而下层层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常委会应当将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应当将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工作督促检查范围,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工作、重要部署、重大专项行动等推进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促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综治委及其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情况调度、定期报告制度。市州综治委和省综治委成员单位每半年向省综治委报告一次部署和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进平安建设的有关工作情况;市州综治委和省直相关单位每季度向省综治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治安、公共安全情况和发生的案事件、事故情况,重大及以上案事件、事故随时报告。
第十七条 各级综治委及其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专门督查督办制度,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领导批示交办重要事项办理情况等进行督查督办,对治安秩序长期混乱、工作措施不落实、群众反映强烈的地方、单位,采取跟踪督查、联合督查、明察暗访等形式进行督查督办,推动工作落实。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十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制度机制,制定完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明确考核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由综治委及其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提出考评奖惩建议,报请党委、政府决定。
第十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结果运用,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各级综治委负责建立下一级党政主要领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分管领导及同级综治委成员单位主要领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分管领导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档案。实绩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主要情况及取得成效、协调解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困难和问题情况、述职报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评及奖惩情况等。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分管领导干部实绩、进行提拔使用和晋职晋级时,或者各级党委和政府在组织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时,应当了解和掌握相关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综治委及其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加强与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的协调配合,协同做好有关奖惩工作。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真抓实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部门和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嘉奖。对受到嘉奖的领导干部,应当将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省委、省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比。
第二十三条 对受到表彰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应当进行嘉奖。对受到表彰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应当落实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第二十四条 各级综治委和组织人事部门要配合做好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等的评选表彰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核评价中未被评为不合格类的地区和单位,按照公务员法等法律规定和综治考评奖励政策予以通报,并按规定给予奖励。
地区和单位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确定相应的评先奖励比例。
第六章 责任督导和追究
第二十六条 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基层基础工作薄弱,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三)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四)本地区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
(五)对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媒体、综治民调等披露反映突出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或者出现反弹的;
(六)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综治委认为需要进行查究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对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方式包括:通报、约谈、挂牌督办(黄牌警告)、实施一票否决权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具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的地区、单位,由相应县级以上综治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综治办”)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必要时由综治委进行通报,限期进行整改。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或者影响重大的地区、单位,由相应的上一级综治办主任对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分管领导干部和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约谈,必要时由综治委主任、副主任约谈,帮助分析原因,督促限期整改。对受到约谈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但尚不够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的地区、单位,由相应的上一级综治办挂牌督办(黄牌警告),限期进行整改。必要时,可派驻工作组对挂牌督办(黄牌警告)地区、单位进行检查督办。
第二十九条 对受到挂牌督办(黄牌警告)的地区、单位,在半年内取消该地区、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和该地区、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主管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省综治委根据上年度综治考评结果和公共安全、治安问题及重特大案事件等情况,确定一个市州作为全国挂牌督办的重点整治候选单位上报中央综治办,并确定若干县市区作为省级挂牌督办的重点整治单位。
第三十条 对受到挂牌督办(黄牌警告)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的地区、单位,由相应的上一级综治委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商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实行一票否决权制。
第三十一条 对受到一票否决权制处理的地区、单位,在一年内,取消该地区、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取消该地区、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主管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并会同综治办,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备案。需要追究该地区、单位党政领导干部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中央驻湘单位需要实行一票否决权制的,由省综治委向其主管单位和中央综治委提出书面建议。
对省属驻地单位需要实行一票否决权制的,由所在市州综治委向其主管单位和省综治委提出书面建议。
第三十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按照规定应当采取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三十四条 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干扰、阻碍调查和责任追究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瞒报漏报重大情况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等打击报复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三十五条 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轻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市州、县市区和省直机关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