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实行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管理的公告
2018年第1号
HNPR—2018—84001
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进一步规范、简并纳税人向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报送的涉税资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实行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的含义
涉税信息采集共用,是指纳税人依法应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报送相同的报表资料和其他涉税信息时,国税机关、地税机关通过密切合作,实行纳税人只向其中一方报送,由受理机关对涉税资料一次采集、按户存储,供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双方共享共用。
二、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的适用范围
本公告中一次采集的涉税信息,是指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在履行征管程序职责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根据管理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相同内容的涉税资料。
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应对其报送的涉税资料实施一次采集:
(一)税务登记。主要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主要包括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及反馈等。
(三)账户账号及财务制度报备。主要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报告等。
(四)涉税申请。主要包括简并征期申请、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等。
(五)纳税申报及财务报表报送。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及其地方附加税费申报、财务报表报送等。
(六)重大事项报告。主要包括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等。
三、采集共用有关事项
(一)纳税人按照本公告规定向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任意一方报送涉税资料,受理机关按规定规范实施采集,并对涉税信息的完整性、一致性负责,纳税人可不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另行报送。
(二)纳税人报送符合一次采集涉税资料,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1. 纳税人的设立、变更登记信息由任意一方税务机关受理并在国税金三系统完成信息采集;纳税人的注销登记信息由任意一方税务机关受理并在地税金三系统完成信息采集。
2. 对纳税人账户账号及财务制度报备、财务报表报送、重大事项报告等涉税资料的报送,由任意一方税务机关受理并完成相关信息采集。
3. 纳税人在申报增值税、消费税时,应同时申报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其他地方附加税费,实现申报信息一次采集。
(三)纳税人报送的纸质资料,由受理机关存档。对需要查阅、复印纸质资料原件的,受理机关应协助办理。
(四)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资料报送的,催报催缴及后续管理工作,按现有法律及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资料清单(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