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对相关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8-07-23 15:49 【字体: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对相关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湘交政法〔2018〕88号

HNPR—2018—17008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相关单位,厅机关相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交政研发〔2015〕7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湘政发〔2015〕2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5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关于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1455号)、《关于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1553号)、《关于对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外资〔2017〕1894号)、《关于对国内贸易流通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943号)、《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058号)等要求,加快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就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对相关领域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通知如下:

  一、联合惩戒对象

  本通知联合惩戒对象包括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国内贸易流通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及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其他行业领域联合惩戒工作的实施,按相关规定执行。

  石油天然气行业联合惩戒对象为石油天然气行业从事勘探开发、储运、加工炼制、批发零售及进出口等业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被列入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该市场主体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该市场主体为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该市场主体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自然人本人。

  运输物流行业联合惩戒对象为违反运输物流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违背诚实守信原则,经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被列入运输物流行业“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挂靠货车实际所有人及相关人员。本通知所指的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为从事运输、仓储、配送、代理、包装、流通加工、快递、信息服务等物流相关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国内贸易流通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为批发零售、商贸物流、住宿餐饮及居民服务等国内贸易流通领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该主体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该主体为其他经济或行业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其他经济或行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该主体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自然人本人。

  对外经济合作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为被对外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和地方列为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对开展“一带一路”建设、国际产能合作,参与实施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等合作,出现违反国内及合作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国际公约、联合国决议,扰乱对外经济合作秩序且对实施“一带一路”建设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危害我国家声誉利益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极为恶劣的行为的对外经济合作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包括对外投资失信主体、对外承包工程建设和对外劳务合作失信主体、对外金融合作失信主体及对外贸易失信主体。

  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

  二、联合惩戒措施

  1.依法限制或者禁止参与、终止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2.对失信主体申请从事道路、水路运输和站场(港口)经营业务,在班线审批、经营许可等方面依法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3.对失信主体参与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等招投标依法予以限制。

  4.在财政补贴资金安排过程中,将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的重要参考。

  5.行业协会商会对会员失信行为进行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

  6.通过“信用湖南”、“信用交通”等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布失信主体信息。

  7.在市场监管、现场检查等工作中予以参考。

  8.依法依规加大对失信主体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和提高随机抽查概率。

  9.依法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10.限制享受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

  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1.各相关单位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相关主管部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或者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的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以及相关资料,按照规定的措施实施惩戒。

  2.各单位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实际情况定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通过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

  3.对于从相关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黑名单)中移除的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各相关单位部门应及时停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四、其他事宜

  各单位部门应与其他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落实联合惩戒各项要求,依法依规实施具体、严格、有效的惩戒措施。本通知印发后,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或调整后的为准。

  附件:交通运输部门对相关领域失信主体惩戒措施及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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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湖南政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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