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
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办发〔2019〕11号
各市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29日
湖南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
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和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改革生态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切实落实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增强生态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问题的新要求,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机构队伍建设,构建高效协调的运行机制,为推动湖南生态环境显著改善,建设美丽湖南提供体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改革要有利于解决现行地方环保管理体制的突出问题,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目标任务的明确、分解及落实,有利于调动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积极性,有利于新老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平稳过渡。
——强化履职尽责。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负总责。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监察机制,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督政职能,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失职失责的,严肃追究责任。
——确保顺畅高效。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强化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市县两级生态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管理,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处理好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与属地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关系,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
——搞好统筹协调。与党政机构改革、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衔接,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各项任务相协调,与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完善相联动,提升改革综合效能。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1.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对生态环境负总责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完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把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情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2.强化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职责。省生态环境部门对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一规划建设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对省级生态环境保护许可事项等进行执法,对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给予指导,对跨市州生态环境污染纠纷及较大以上生态环境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对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属地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强化综合统筹协调。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强化现场生态环境执法,在市州生态环境部门授权范围内承担部分生态环境保护许可具体工作。
3.明确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各级要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明确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坚持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各级党委和政府将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履职尽责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个人的重要内容。
(二)调整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1.调整市县生态环境机构管理体制。市州生态环境局实行以省生态环境厅为主的双重管理,仍为市州政府工作部门,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市州承担。省生态环境厅党组负责提名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局长、副局长,会同市州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征求市州党委意见后,提交市州党委和政府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其中局长提交市州人大任免;市州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征求市州党委意见后,由省生态环境厅党组审批任免。
组建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作为市州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由市州生态环境局直接管理,领导班子成员由市州生态环境局任免,其中局长任免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各类产业园区、管理区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州根据实际确定。
管理体制调整后,市县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生态环境部门与所在地党委和政府及其部门干部队伍横向交流使用机制,注重对生态环境部门优秀干部的培养和选拔,实现干部使用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2.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系。将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职能上收,由省生态环境厅统一行使。探索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制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机构建设,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督察和重点督察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由省级承担。根据省委安排,经省政府授权,省生态环境部门对省直有关部门、市县两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执行情况,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以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3.调整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体制。省生态环境厅统一负责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实行生态环境质量省级监测、考核。现有市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调整为省生态环境厅驻市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名称规范为“湖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由省生态环境厅直接管理,人员和工作经费由省级承担;领导班子成员由省生态环境厅任免;主要负责人任市州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事先应征求市州生态环境局意见。省级和驻市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负责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同时按要求指导和协助市州生态环境局做好有关执法监测、应急监测和指导县市区生态环境监测等工作。
现有县级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职能调整为执法监测,随县级生态环境分局一并上收到市级,由市级承担人员和工作经费,具体工作接受县级生态环境分局领导,支持配合属地生态环境执法,同时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和应急监测等相关工作。市州生态环境局可根据实际对县市区生态环境监测力量进行整合,组建跨区域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4.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体系。按照中央和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改革要求,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规范设置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机构。市州生态环境局可根据实际对市州辖区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进行整合,组建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执法机构。
(三)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机构和队伍建设
1.加强生态环境机构规范化建设。解决体制改革涉及的生态环境机构编制和人员身份问题,保障生态环境部门履职需要。目前仍为事业机构、使用事业编制的生态环境局(分局),要结合党政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转为行政机构、使用行政编制。
强化生态环境部门对社会监测机构和运营维护机构的管理。落实乡镇(街道)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在领导分工中明确1名班子成员分管生态环境工作,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把生态环境执法列入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内容。乡镇(街道)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机构接受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的业务指导。积极探索村(社区)生态环境保护协管员制度。
2.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按照国家相关部署要求,全面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监察执法能力标准化建设。加强县市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妥善解决监测机构改革中监测资质问题。加强省市两级核与辐射环境监管队伍建设,强化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和执法能力建设。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序列,统一着装、统一标识、统一证件、统一保障执法用车和装备。
3.加强党组织建设。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有关要求,做好市州生态环境局和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党组设置工作。市州纪委监委向市州生态环境局派驻的方式和机构设置事宜,由市州党委、纪委监委确定。
(四)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运行机制
1.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市县两级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相关部门,研究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强化综合协调,形成生态环境治理和监管合力。日常工作由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承担。
2.加强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管理。建立健全区域协作机制,有序整合监管力量,推行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实施负面清单管理、生态保护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积极推动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问题。
3.建立生态环境部门与相关部门协作机制。市州生态环境局要协助做好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谋划和科学决策。省生态环境厅驻市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的协调联动,为市县两级生态环境管理、执法、监测提供支持。目前未设置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能力不足的县市区,其生态环境监测任务由市州生态环境局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健全完善县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来承担,或由省生态环境厅驻市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协助承担。健全生态环境部门与有关部门单位联动执法、应急响应机制,协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4.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省生态环境厅要牵头建立、运行生态环境监测信息传输网络与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生态环境部门应将生态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等情况及时通报属地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五)确保新老体制平稳过渡
1.稳妥做好人员划转工作。结合党政机构改革与机构隶属关系调整,相应划转机构编制和人员,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研究出台政策措施,妥善解决人员划转、转岗、安置等问题,确保生态环境队伍稳定。
2.妥善处理资产债务。依据有关规定开展资产清查,做好账务清理和清产核资。对清查中发现的国有资产损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并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处理。按照资产随机构走的原则,做好资产划转和交接。各级政府承诺需要通过后续年度财政资金或其他资金安排解决的债务问题,待其处理稳妥后再行划转。
3.调整经费保障渠道。改革期间,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正常工作所需的基本支出和相应的工作经费由原渠道解决,各级财政要全额保障相关单位预算安排。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作为市州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后,要按照经费保障标准不低于现有水平的原则,核定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支出基数随机构调整划转到市州。人员待遇按属地化原则办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经费保障标准由各地依法在现有制度框架内结合实际确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对本地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建立议事协调机制,执行改革政策措施,审定相关配套工作方案,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工作机制。省直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出台相关改革方案和配套政策,积极推动各项改革措施贯彻落实。机构编制调整、制定省本级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等工作由省委编办、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研究办理;干部管理和党的机构设置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工作方案;人员调整划转、招录招聘及人事档案移交等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工作方案;经费保障、资产和债权债务划转、执法保障经费资金和部门预算调整等工作由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工作方案;环境监测机构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变更工作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办理;省审计厅、省国家保密局、省档案局按照职责做好改革期间审计、保密、档案移交指导工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要求做好档案处置和移交工作。
(三)严明工作纪律。改革期间,严肃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机构编制纪律和财经纪律等各项纪律。扎实做好宣传舆论引导,认真做好干部职工思想稳定工作。
本实施方案印发后1个月内,省直相关部门要完成相关工作方案的制定,按程序报批实施;各市州要完成工作方案的制定,经市州党委和政府同意后,报省生态环境厅、省委编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