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政厅关于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
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认定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民发〔2013〕16号
HNPR—2013—10002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认定工作,完善伤残抚恤服务管理,维护残疾军人合法权益,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的相关规定,经商省卫生厅意见,现就我省对退出现役因战因公致残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认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认定对象是指在部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并按规定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原评残部位因旧伤复发直接导致死亡的人员。
二、认定机构
对残疾军人是否属于因旧伤复发死亡,由市州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认定。如申请人或县级民政部门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以由省级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重新进行认定。
三、认定依据及程序
死者原残情档案资料、生前相关病历、病危抢救时的相关医疗材料、诊疗凭据或尸检报告等材料(这些材料必须是原件或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复印件)可作为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认定依据。
县级民政部门受理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认定申请的时限为残疾军人死亡后的6个月以内,逾期民政部门不再受理。遗属提出申请时,需同时提交上述认定依据所确定的相关材料(残情档案资料除外)。县级民政部门对相关材料审核无误后,填写《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认定登记表》(附后),将材料送市州民政部门,由市州民政部门、卫生部门组织认定机构进行认定。对已认定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将有关材料逐级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或县级民政部门在征得市级民政部门意见后可向省级民政部门提出重新认定申请,由省级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指定的认定机构进行重新认定,省级认定机构所作的认定结果为最终认定结论。向省级民政部门提出重新认定申请的时限从当事人收到有异议的结果之日起1个月内,逾期省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
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认定、检测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在市州级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的,由市州民政部门支付;在省级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的,由省级民政部门支付。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定工作。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认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敏感性很强的工作,事关残疾军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优抚政策的落实,各级民政部门、卫生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要本着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把认定工作做细做实。
(二)认真审核相关资料。县级民政部门遇有遗属提出对残疾军人死亡要求按因旧伤复发死亡认定申请的,应根据遗属反映的实际情形,及时到相关医疗机构提取(或复印)全部病历和医疗材料,全面分析和掌握实际情况,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一经发现材料系伪造或明显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答复申请人,同时立即中止认定程序。
(三)切实落实抚恤待遇。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作出结论后,县级民政部门应按照国家因公牺牲军人身份落实相关待遇,并及时做好优抚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新增抚恤对象的信息
录入工作。
(附件略)
湖南省民政厅
2013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