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3年度营运车辆定期审验工作的通知
湘运管运政发〔2012〕197号
HNPR—2013—79004
各市州运管处(局)、长沙市公共客运管理局、长沙市货物运输管理局、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处:
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展2013年度营运车辆定期审验和《道路运输证》换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验时间
从2013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营运客车和危货运输车辆年度定期审验时间为1月1日至6月30日;其他营运车辆按照省局《关于调整营运车辆年度审验时间的通知》(湘运管发〔2010〕178号,可在湖南运管网行业管理“运政稽查管理”栏目查询)规定执行。
二、审验对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了《道路运输证》的各类营运车辆、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及《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证》的教学车辆。
三、审验内容、程序和要求
1、审验内容:车辆技术状况;车辆技术档案;定期维护和检测情况;车辆结构和尺寸变动情况;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情况;车辆违章及事故记录;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承运人责任险投保情况;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志灯、牌安装、罐体质量检验和应急处理器材及安全防护设施的配备情况;“两客一危”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联网联控系统情况等。
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规定要求,卧铺客车车载视频装置安装情况纳入审验内容。卧铺客车未安装车载视频装置的,年度审验为不合格。
2、异地经营三个月以上的危货运输车辆的审验。各地要加强对异地经营三个月以上的危货车辆管理,严格按照《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的意见》(湘交安〔2012〕433号)的规定要求对这类车辆进行审验。
3、危货运输罐式车辆的罐体经质量监督检测部门认定不合格的,年度审验为不合格,发证机关应按照规定收回《道路运输证》。
4、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对于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将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通知违法车辆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能否通过车辆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5、审验程序。按照省局制定的审验流程办理。审验工作流程图(附件一)、审验申报表(附件二)和车辆技术管理审核表(附件三)等图、表可在湖南运管网“文件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6、凡年度审验不合格的,须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吊销原经营许可或对其经营范围重新予以核定。未经年度审验的运输车辆,不得继续营运。
四、审验合格标识
经审验合格的营运车辆,须发给省局统一印制的《2013年度审验合格》标识,作为车辆年审合格的识别标志,粘贴于车辆挡风玻璃右上角。审验机关应在标识背面完整填写与车辆《道路运输证》相一致的有关信息。对于驾驶员培训教学车辆,“道路运输证号”填写《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证》号。
五、《道路运输证》的换发及“经营范围”栏填写规范
1、换发《道路运输证》。
我省营运车辆自2010年换发《道路运输证》和核发《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证》以来,至2013年将陆续届满三年。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证》有效期为3年,到期换发”的规定要求,凡参加2013年年度定期审验的各类车辆均应同时换发《道路运输证》或《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证》。
《道路运输证》换发期间,由发证机关留下《道路运输证》主证,车辆凭《道路运输证》待理证营运,并在待理证中注明事由和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各地应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2008〕382号)的有关规定,使用省局统一印制的《道路运输证》。凡使用私自印制的《道路运输证》的,一律视为无效证件,省局将通报全省及相关省(市、区)运管机构。
2、班线客运车辆《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的填写。
按照“适应市场需求,方便经营者,有利规范管理”的原则,对具备经营省际、市际、县际、县内的班车客运和包车客运资格的业户,其车辆配(换)发的《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填写按照以下要求从严掌握:
(1)经营省际班车客运的车辆,《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可加填“省际包车”、“市际包车”;
(2)经营市际班车客运的车辆,《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可加填“市际包车”;
(3)经营县际、县内和毗邻县的省际、市际班车客运的车辆,《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不得加填“省际包车”和“市际包车”。
省局原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道路运输经营证件核发和填写规范的通知》(湘运管运政发〔2010〕18号)和《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证件填写“包车客运”有关问题的复函》(湘运管运政函〔2010〕12号)文件规定中与本规定不符的,按照本文件规定执行。
3、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的填写。
(1)车辆《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所属企业(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范围。凡未经许可的经营项目,《道路运输证》的经营范围不得填入。要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术语填入,确保填写内容准确规范;
(2)应严格审查车辆类型、核定载质量等车辆具体特性情况,依据相关规定要求,将允许承运的项目填写在《道路运输证》上,若有限制性规定要求的,应在经营范围备注栏中予以注明,不得随意复制、照搬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批准的经营范围;
(3)根据国家关于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行政管理权限的界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经营范围栏中不得出现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及相关物品名称等内容。
六、规范年度审验工作数据录入操作
为保证我省《道路运输台帐管理系统》基础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各地应结合本次年审、换证工作对台帐系统的车辆数据进行清理,在相关业务数据录入时必须按以下要求进行操作:
1、对已经报废、转出的车辆应分别在“车辆业务管理”中进行删除、注销处理。
2、车辆年审时应对照车辆档案,将必填项目缺失的车辆数据进行完整的补充录入。
3、新增车辆初次办理《道路运输证》以及已办理《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年审时,其二级维护记录、技术等级评定相关信息必须录入系统(不需进行车辆二级维护及技术等级评定的挂车除外)。
4、审查合格的车辆以及新车相关数据完整录入后必须在“车辆业务管理”页面中选择“直接审验”按钮,录入审验日期及结果后方可为其配发或换发《道路运输证》。
5、各级运管机构必须使用《道路运输台帐管理系统》配发、换发车辆《道路运输证》,不得使用其它系统制发证件,否则,一律视为无效证件。
6、车辆二级维护日期、技术等级评定日期及年度审验日期将作为省局清理垃圾数据的主要判别指标,请各级运管机构操作人员在年审、换(发)证工作中务必按照省局《关于规范全省道路运输台帐管理系统操作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运管运政发〔2011〕58号)的规定执行。省局将从2013年7月1日起,对超过一年未进行二级维护、技术等级评定及年度审验登记的车辆全部作为垃圾数据处理。
7、机动车驾驶培训业户及教学车辆信息尚未录入《台帐管理系统》的地区,应结合这次年审换证将驾培业户及车辆信息及时补充录入。
交通运输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第五号令)明确了集装箱非罐式专用车辆运输爆炸、剧毒、强腐蚀危险货物不受吨位限制的规定,省局原下发的《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对采用集装箱运输奥运会烟花爆竹的批复的函》(湘运管客货函〔2008〕36号)就此废止。
附件:1、营运车辆年度定期审验工作流程图(略)
2、湖南省道路运输业客货及教练车辆年度审验申报表(略)
3、湖南省道路营运车辆技术管理有关内容审核表(略)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