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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3-06-20 15:23 【字体: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监督

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移发〔2012〕13号

HNPR—2013—66001

各市州、县市区移民局(办):

  现将《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监督评估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管理,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水移〔2010〕49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包括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和移民安置监测评估。移民安置综合监理是指受委托的监督评估单位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过程的进度和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等进行监督管理;移民安置监测评估是指对移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安置过程中移民权益保障情况、基础设施恢复情况、移民安置实施保障等情况进行监测评估的活动。

  第四条  承担水库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单位必须是依法注册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实体。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监督评估业务。

  第五条  省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对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监督管理。

  市州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监督管理。

 

第二章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委托及相关单位职责

 

  第六条  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和移民安置监测评估可以分别委托不同单位开展工作。

  第七条  移民安置实施前,省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大中型水库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委托方)应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督评估单位,并依法签订委托合同。

  第八条  委托合同的内容应包括:监督评估项目的名称、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工作条件;保密内容与措施;费用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变更与中止;争议事项的解决方式;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第九条  两个以上具有资质的监督评估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承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应当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协议提交委托方。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确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对委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委托方、负责移民安置实施的市县人民政府及工程参建各方应当为监督评估工作的实施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有关移民安置实施的信息资料,支持配合监督评估单位独立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不得要求监督评估单位从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活动。

  第十一条  省移民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对监督评估工作进行委托、管理和监督;协调和处理监督评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移民安置实施机构及相关部门配合监督评估单位开展工作;组织考核监督评估工作。

  市(州)移民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参与对监督评估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组织移民安置实施机构配合开展监督评估工作;协调处理监督评估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督促和检查落实监督评估整改意见。

  项目法人主要负责参与对监督评估工作的委托、管理和监督;向监督评估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参与协调处理监督评估工作中的问题,研究和确定监督评估整改意见的处理措施;参与监督评估工作的考核。

  移民安置实施机构主要配合监督评估单位开展监督评估工作;协调和处理监督评估工作中的问题;提供移民安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等各类能满足监督评估单位要求的实施数据和报表,落实监督评估整改意见等。

  第十二条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所涉及的设计、建设监理等单位,应当向监督评估单位提供监督评估工作所需资料。

 

第三章  移民安置综合监理

 

  第十三条  移民安置综合监理的主要依据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程规范;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经批准的移民工程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移民安置项目资金年度计划;移民安置协议;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合同和其它有关文件。

  第十四条  移民安置综合监理主要任务是对移民安置涉及的补偿补助资金兑付情况、移民搬迁安置、生产安置、城(集)镇迁建、专业项目处理、库底清理等实施综合进度、综合质量、资金拨付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记录、审核、协调和报告,促进移民安置规划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  移民安置进度综合监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助委托方审核移民安置实施机构提交的移民安置年度计划;

  (二)对移民安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与监督,并提出综合监理意见;

  (三)对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规划设计变更提出综合监理意见;

  (四)参与移民安置进度计划协调会议。

  第十六条  移民安置质量综合监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与移民安置规划交底;参与论证、审查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变更。对移民安置规划变更、实物指标变动、移民安置单项工程的调整或重大设计变更提出综合监理意见;

  (二)督促移民安置实施机构严格按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实施,对移民安置质量进行检查监督;

  (三)参与移民安置项目质量问题处理;

  (四)参与移民安置专业项目的验收工作;

  (五)参与单项移民工程招标、验收;参与移民安置单项工程验收、库底清理验收、移民安置阶段性验收、移民安置竣工验收,并提出综合监理意见。

  (六)对移民安置质量提出综合监理意见。

  第十七条  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综合监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与审查移民安置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对移民资金拨付使用及项目资金年度计划调整提出监理意见;跟踪检查移民资金拨付和使用,监督移民安置实施机构按照批复的概算和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合理使用资金;

  (二)对移民安置预备费的使用提出综合监理意见;

  (三)协助委托方审核移民安置实施机构报送的移民安置资金报表和统计报表,并签署意见;

  (四)对移民资金拨付和使用效果提出综合监理意见。

  第十八条  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单位应建立移民安置综合监理信息管理制度,应及时将移民安置实施机构和相关单位分类提交的各类合同、信息资料整理归档、建立台帐,实现信息化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  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参加委托方召开的移民工作会议,协调移民安置有关各方的关系;定期主持召开移民综合监理例会,总结和部署移民综合监理工作。

  第二十条  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由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质,并具有三年以上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工作经历的人员担任。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不能同时担任两项委托合同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两项委托合同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征得委托方同意。

  第二十一条  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委托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综合监理机构,配置满足移民安置综合监理需要的人员并派驻现场。

  第二十二条  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单位应于委托合同签订十天内将项目综合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委托方和移民安置实施机构。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单位应征得委托方同意并书面通知委托方与移民安置实施机构;当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委托方与移民安置实施机构。

  第二十三条  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单位应按照下列程序实施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工作:

  (一)按照委托合同组建项目综合监理机构,选派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

  (二)编制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工作大纲和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内容应包括移民安置项目的特点、综合监理工作的流程、控制要点和目标,综合监理工作的方法和措施等,要求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三)按经批准的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工作大纲和实施细则,开展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工作,按委托合同要求向委托方提交移民安置综合监理报告。

  第二十四条  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单位在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工作当中采取监督指导、跟踪检查、现场见证、签发文件、会议协调、沟通协商、资金审核等多种方式对移民安置全过程实施监督,发现问题应提出整改建议并及时报告委托方。

  第二十五条  移民安置过程中,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向委托方及市级移民管理机构提交各类综合监理报告:

  (一)每月提交综合监理月报,每年提交综合监理总结报告。

  (二)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或委托方与移民实施机构管理的需要,组织进行专题调查并提交专题综合监理报告。

  (三)移民安置达到阶段性目标时,提交阶段性移民安置综合监理报告。

  (四)综合监理服务期结束之前,提交综合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并移交档案资料。

  第二十六条  对移民安置进度、质量、资金拨付和使用中出现的严重问题,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并报告委托方。

 

第四章  移民安置监测评估

 

  第二十七条  移民安置监测评估应当以国家及省有关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协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监测评估合同和相关技术文件(报告)等作为工作依据。

  第二十八条  移民安置监测评估主要任务是通过对移民安置前和安置后生产生活水平状况、城市集镇迁建和专业项目改(复)建的调查、分析和对比,对移民的生产生活水平恢复、城市集镇和专业项目的功能恢复、移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移民安置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移民安置规划实现程度和安置效果等进行监测评估,发现移民安置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移民安置监测评估机构负责人应当由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或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质,并具有三年以上移民安置监测评估工作经历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条  移民安置监测评估机构负责人的变动,应当征得监测评估委托方的同意,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三十一条  移民安置监测评估单位应按照下列程序实施移民安置监测评估工作:

  (一)监测评估单位接受委托后应当编制监测评估工作大纲,报委托方审批;

  (二)根据批准的监测评估工作大纲,监测评估单位应及时组建监测评估机构,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启动前,应当完成本底调查工作并提交调查报告。移民安置实施期间,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监测评估报告。

  (三)监测评估工作完成后,监测评估单位应当向委托方提交监测评估报告。

  第三十二条  移民安置监测评估机构应当建立移民安置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指标应当包括移民生产生活水平评估指标、城市集镇评估指标、专业项目评估指标、移民合法权益保障评估指标等。

  移民生产生活水平评估指标应包括移民居住条件、基础设施配置、社会服务设施、就业、收入、资源配置、移民对安置的满意度等。

  城市集镇评估指标应包括规模、基础设施配置、服务范围、功能恢复程度、区域经济社会地位等。

  专业项目评估指标应包括规模、标准、服务范围、功能恢复程度等。

  移民合法权益保障评估指标应包括移民意愿征求情况、移民安置政策信息公开情况、移民安置申诉处理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  移民安置监测评估工作主要采用抽样和专项调查的方式进行评估。抽样调查样本应当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能够准确地反映移民在安置前、安置后生产生活水平的真实状况:

  (一)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影响集体经济组织样本按照30%的比例选取;影响集体经济组织总数低于10个的,样本不少于5个;总数小于5个的应进行全面调查。安置地村组集体样本按照接收安置村组数量的20%选取,最低不得少于5个;

  (二)移民户样本选取。搬迁安置或生产安置人口在1000人以下,搬迁安置和生产安置户样本不少于50户;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搬迁安置户样本不小于15%,生产安置户样本不小于10%;5000人以上的,搬迁安置户样本按5%—10%、生产安置户样本按5%—8%选取;搬迁安置户或生产安置户少于50户的应进行全面调查;

  (三)非移民户样本选取。建设征地涉及地区的非移民户样本选取不低于移民户样本数据的10%;

  (四)城市集镇和专业项目的功能恢复,采用专项调查的方式进行评估。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违反本办法,由省水库移民管理机构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者解除合同。

  第三十五条  监督评估单位不得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监督评估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监督评估单位不得转让、分包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在监督评估工作当中,与相关利益单位或部门串通弄虚作假、瞒报、虚报,在移民群众混淆视听,造成混乱和社会不稳定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移民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评估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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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 湖南政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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