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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全科医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3-06-20 15:15 【字体: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湖南省建立全科医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发〔2013〕20号

HNPR—2013—00026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建立全科医生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3年5月19日

湖南省建立全科医生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要求,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养适应城乡基层卫生工作特点、掌握全科医学知识与技能的合格全科医生,不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技术服务能力与水平,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卫科教发〔1999〕第6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满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为出发点,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思路,遵循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全科医生培养规律,强化政府主导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使用和激励制度,不断加强基层卫生队伍建设,为基层培养大批“下得去、留得住、用得好”的合格全科医生,全面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强化政府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作用,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医学院校及社团组织作用,共同推进、建立和完善我省的全科医生制度。

  坚持面向基层、城乡并重。以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导向,注重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综合考虑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卫生人才培养,合理确定全科医生培训基地和培训规模,鼓励为人才缺乏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优先招收培养全科医生。

  坚持突出实践、注重质量。全科医生培养以提高临床实践能力为重点,规范培养模式,统一培养标准,加强教学管理,严格考试考核,切实增强全科医生的实践能力,保证全科医生的培训质量。

  坚持创新机制、健全体制。改革全科医生执业方式,规范全科医生管理制度,建立激励竞争机制,健全鼓励扶持政策,引导全科医生到基层执业,逐步形成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

  坚持整体设计、分步实施。既着眼长远,加强总体设计,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制度;又立足当前,多渠道培养全科医生,满足现阶段基层对全科医生的需要。

  (三)工作目标。到2015年,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4000名以上全科医生。到2020年,在全省初步建立起充满生机活力的全科医生制度,通过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1.8万名全科医生,基本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基本形成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和“首诊在基层”的服务模式,全科医生与城乡居民基本建立比较稳定的服务关系,全科医生服务能力水平全面提高,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工作内容

  (一)培养范围和对象。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对象主要包括:一是单位委托培养的学员,即已在我省城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工作,自愿参加规范化培训的临床医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二是公开招录定向培养的学员,即愿意在我省从事城乡基层卫生服务工作的临床医学类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三是公开招录自主择业的临床医学类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四是高等院校按照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要求,招收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全科方向)。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根据需要可以招录一定数量的临床医学类大专毕业生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培养助理全科医生。

  (二)培养模式和管理。将全科医生培养逐步规范为“5+3”模式,即先接受5年的临床医学(含中医学)本科教育,再接受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或临床医学研究生教育。在过渡期内,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可以实行“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和“临床医学研究生教育”两种模式。培养对象在毕业后规范化培训期间以卫生部门和临床培训基地为主管理,临床医学研究生教育以教育部门管理为主。近期按照“一对一”培训模式,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

  (三)培养方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在国家或省认定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进行,实行导师制和学分制管理,时间为3年,培训内容分相关理论学习(3个月,由省内有关高校负责)、临床科室实践(26个月,由临床培训基地负责)和社区实践(7个月,由社区培训基地负责)三个部分。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在认定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基地进行1年以上的培训。

  (四)培训内容。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以提高临床和公共卫生实践能力为主,按照逐科逐平台轮转的培训流程,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理论学习主要为全科医学相关专业理论及综合素质培训等相关课程;临床培训基地轮转期间,参加西医、中医的内、外、妇、儿科、骨伤、针推、急诊急救等临床科室的医疗工作,进行临床基本技能训练和临床综合能力培养。公共卫生实践主要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进行实践能力锻炼;社区和乡镇卫生院实践是在带教老师指导下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接受独立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技能训练。

  (五)基地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按照“填平补齐”原则,建设以三级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为临床培养基地,以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为实践基地的全科医生培养实训网络。全省建设30所左右临床培养基地,200所左右的实践基地,由省发改委会同省卫生厅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临床培养基地和实践基地建设规划,并根据国家关于建立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建设标准及管理办法,对基地共同进行认定、评估、指导和管理。加强全科医学师资队伍建设,依托国家级区域性示范培训基地和有条件的高等医学院校建设3—5所省级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基地,由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和省教育厅共同进行认定、指导和管理。成立湖南省全科医学培训中心,具体承担全省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工作的规划、协调指导和实施,协调组织开展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和教材编写工作,组织对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工作的督导评估和考试考核管理,组织开展全科医学学科理论和实践的研究。

  (六)学员招录。按照“统筹计划、按需申报、公布岗位、公开招录、定向培养”的原则,由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统筹全省全科医生需求数量,根据国家和省下达的年度招生名额,以县市区为单位公布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全科医生岗位,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联合组织招录考试,根据考试成绩确定招录培养对象。年度学员招录计划经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审核汇总,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招录学员要与定向单位和县级卫生主管部门签订就业意向协议书,承诺培训结束后在当地城乡基层卫生机构服务5年以上。

  (七)考核考试。学员考核分为出科考核、阶段考核和年度考核,由培训基地按照省统一规定要求负责实施。学员每轮转完一个科室,由科主任主持对其轮转期间的学习工作情况进行出科考核并写出鉴定;在各阶段和年度培训结束后,由培训单位分别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进行阶段考核和年度考核。学员培训结束后要参加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统一组织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考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实行学分制管理。经考核达到病种、病例数和临床基本能力、基本公共卫生实践能力及职业素质要求,且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规定学分者,由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湖南省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的学员,在培训期间应同时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2年内未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应终止其培训资格。

  三、组织管理

  (一)明确部门职责。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工作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发改、卫生、中医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编制、物价等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全科医生培训的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工作。省发改委负责牵头制定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努力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存在的问题;负责制定并实施全科医生培训基地建设方案。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制定全科医生培养和使用规划;负责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方案的制定和落实;负责全科医生培训对象的选拔培训和颁发合格证书,基地带教师资标准的制定和培养;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临床培训基地和实践基地建设标准、管理办法及评估考核;负责制定全科医生与居民建立契约服务关系的政策,探索全科医生执业方式改革等,会同省教育厅制定和完善加强全省医学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的政策措施,积极构建医学教育资源共建、共享的体制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吸引全科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人事政策;负责人员聘用、岗位设置管理、工资待遇和职称评定等,保障全科医生的合法权益;负责牵头制定双向转诊的政策措施,将执行双向转诊和分级医疗考核结果与医保支付挂钩等工作。省财政厅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等国家部委相关文件规定,负责对全科医生培养安排必要经费,制定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教育厅负责会同省卫生厅研究制定推进临床医学综合改革的政策措施,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全科医学实际能力培养,提高临床医学基础教育质量;根据国家和地方卫生服务需求,调控临床医学本科专业招生规模,改革发展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医学教育,优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结构;指导医学院校对接全科医生培养要求,及时修订临床医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研究制定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教育培养指导方案;与省卫生厅共同研究制定各类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标准,指导医学院校加快临床技能综合培训基地建设;积极促进高校相关学科研究成果向全科医学转化,大力发展服务基层的医学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全科医生教育培养水平。省编办负责制定全科医生培养后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编制政策。省物价局负责制定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费用标准。

  (二)教育教学管理。高等医学院校要以医生岗位需求为导向,科学调控临床医学专业招生规模;不断完善临床医学基础教育,使临床医学本科教育体现以医学基础理论和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基本知识及基本能力培养为主,同时加强全科医学理论和实践教学,着重强化医患沟通、基本药物使用、医药费用管理等方面能力的培养。强化定向培养全科医生的技能培训,适当增加为基层定向培养5年制全科方向医学专业本科学生的临床技能和公共卫生实习时间。

  改革临床医学(全科方向)专业硕士学位教育。新招收的临床医学(全科方向)专业硕士学位按照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的要求进行培养。适应全科医生岗位需求,进一步加强临床医学研究生培养能力建设,逐步扩大全科方向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对具有5年制临床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后,符合国家学位要求的授予临床医学(全科方向)相应专业学位。

  不断加强全科医生的继续医学教育。以现代医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知识和新技能为主要内容,组织开展经常性和针对性、实用性强的继续医学教育。加强考核,将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作为全科医生岗位聘用、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评价因素。

  (三)制度规范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全科医生的政策规定,制定医生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制定和落实引导大中型医院医生到基层服务、鼓励退休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政策。健全培训基地对全科医生的管理制度,在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阶段,参加培养人员在导师指导下可从事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等临床工作和参加医院值班。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全科医生的管理要求,通过全科医生与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并逐步由居民自主选择签约医生。每名全科医生的签约服务人数控制在2000人左右(其中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要有一定比例),保证服务质量。由省卫生厅和省教育厅共同制定加强全科医学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的政策措施。

  严格全科医生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在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阶段,参加培养人员可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医务人员注册为全科医生必须经过3年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取得合格证书,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对符合条件的基层在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在国家和省认定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进行1以上年的转岗培训,通过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的统一考试,获得培训合格证书,可注册为全科医生或助理全科医生。对到经济欠发达农村基层工作的3年制医学专科毕业生,可适当放宽政策,经过在国家和省认定的规范化培养基地2年培训合格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可以注册为助理全科医生。

  引导全科医生多种方式执业。取得执业资格的全科医生一般注册1个执业地点,也可以根据需要多点注册执业。全科医生可以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职或兼职工作,也可以独立开办个体诊所或与他人联合开办合伙制诊所。鼓励组建由全科医生和社区护士、公共卫生医生或乡村医生等人员组成的全科医生团队,划片为居民提供服务。积极探索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机制。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和分级医疗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院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机制。在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开展全科医生首诊试点并逐步推行。

  (四)收费收入管理。严格全科医生服务收费标准。全科医生为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以按年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在充分考虑居民接受程度的基础上,可对不同人群实行不同的服务费标准,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市级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确定全科医生服务费标准要与医保门诊统筹和付费方式改革相结合,合理体现全科医生技术劳务价值。

  合理确定全科医生的劳动报酬。全科医生及其团队成员属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式工作人员的,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他在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按照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和与居民签订的服务协议获得报酬,或通过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获得报酬。建立鼓励全科医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津补贴政策,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全科医生,按国家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对在人口稀少、艰苦边远地区独立执业的全科医生,县级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或给予必要补助。省级财政在安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转移支付资金时对财力困难县予以倾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可采取设立全科医生津贴等方式,向全科医生等承担临床一线任务的人员倾斜。

  规范全科医生其他诊疗收费。全科医生向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除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全科医生可根据签约居民申请提供非约定的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费用;也可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按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等服务费用。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可按医保规定支付。

  加强对全科医生的绩效考核。卫生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要建立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对全科医生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定期公布并与医保支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挂钩。绩效考核要充分考虑全科医生的签约居民数量和构成、门诊工作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以及居民医药费用控制情况等因素。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全科医生工作的领导,把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培养合格的全科医生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基层卫生队伍建设、缓解群众看病就医矛盾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本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要加强宣传,提高群众对全科医生制度的认识和了解,引导居民转变传统就医观念和习惯,增强全社会的契约意识,为实施改革营造良好环境。对在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立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可以先行试点,鼓励积极探索。要强化有关政策措施的衔接,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全科医生制度稳步实施。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为建立全科医生制度做好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基地要按有关规定,不断完善培训基地的硬件设施和教学培训条件,加强临床师资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和全科医生管理监督工作。加强相关行业协(学)会能力建设,在行业自律和制订全科医生培养内容、标准、流程及全科医生资格考试等方面充分发挥行业协(学)会的积极作用。

  (二)落实人事待遇。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人员是培养基地住院医师的一部分,培养期间享受培养基地住院医师待遇,规范化培养期间不收取培训(学)费,各级财政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补助。由工作单位选派的学员,人事工资关系不变,培训期间与培训基地签订定向培养合同,享受培训基地同类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待遇,所需经费由原单位和培训基地共同承担,学员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注册和职称晋升等工作由原单位负责,培训结束后返回原单位工作。公开招录、定向培养的学员,其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由各县市区卫生局委托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培训期间与培训基地签订定向培养合同,享受培训基地同年资同类工作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待遇。学员的定级和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注册及职称考试等工作由培训基地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具有研究生身份的,执行国家现行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培训结束后由各县市区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安排到辖区城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培训合格的学员,其培训时间计算为工作年限。经过规范化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全科医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卫生院服务,按国家规定年限标准,可提前一年参加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相应资格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到全科主治医师岗位。基层单位全科医生职称晋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放宽外语要求,不对论文做硬性规定。同时加强绩效考核,将签约居民数量、接诊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等考核指标作为全科医生职称晋升的重要因素。建立基层医疗卫生人才流动机制,鼓励全科医生在县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双向流动。对取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并具有全科医学专业硕士学位的全科医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卫生院工作的纳入特设岗位管理,择优聘用。专科医生培养基地招收学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有基层执业经验的全科医生。

  (三)落实经费保障。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经费由政府、培训基地和个人共同承担,逐步建立起政府资助、单位支持、个人分担、社会捐资等多渠道筹资的经费保障制度。政府对全科医生学习培训、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建设和教学实践活动等给予必要支持,省财政对困难地区予以适当倾斜。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培训基地承担培训对象的绩效奖金和夜班费等费用。学员个人承担学习、生活费用不足部分以及多于标准学分和超过规定时间产生的费用。鼓励社会力量捐款资助全科医生培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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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 湖南政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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