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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湖南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3-07-15 16:46 【字体:

湖南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

印发《湖南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非税〔2013〕7号

HNPR—2013—12011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内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长沙辖内各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湖南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长沙分行,长沙银行,省内农村信用联社,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规范我省各级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湖南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2013年6月3日

湖南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1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非税收入的收缴、入库、退付等相关事宜。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开设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组织非税收入收缴工作,对非税收入收缴实施监督检查,并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执收单位和代理银行的非税收入收缴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 非税收入执收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是指依据有关规定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收取非税收入,确保非税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国库。

  第五条 非税收入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是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资格认定的,代理非税收入收缴及汇划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商业银行及信用社)。代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湖南省非税收入委托银行代收协议书》的要求,办理非税收入收缴、汇划以及信息反馈等业务。各代理银行省内最高管理机构应督促本系统各网点严格执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协议,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财政资金运转的安全高效。

  第六条 非税收入缴款人(以下简称缴款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负有缴纳非税收入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缴款人有权向非税收入执收单位了解非税收入的有关法规、政策以及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及时、足额缴纳非税收入。对于执收单位违规收取非税收入或违规使用非税收入票据等行为,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向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七条 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是各级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专门用于归集、记录、结算非税收入款项的账户,其账户内的资金应按规定分收入级次和类别定期划解国库或财政专户。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应依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的规定,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开户,按银行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各执收单位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同一城市(含县城)的同一个财政部门只能在当地同一代理银行系统开设1个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第八条 本办法中有关非税收入票据的使用及具体格式等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收缴方式外,使用其他收缴方式的地区,应当制定收缴具体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章 收入收缴

  第十条 《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一般缴款书》)、《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收据》(以下简称《电子缴款收据》)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是办理非税收入收缴结算的依据,也是缴款人缴纳非税收入款项的合法凭证,由湖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一般缴款书》在省内使用,有效期为填开后10个工作日,由执收单位负责填写。《一般缴款书》涂改无效。银行不得拒收要素齐全的《一般缴款书》。

  第十二条 《一般缴款书》既可用作转账凭证,也可用作现金缴纳凭证。同城结算时通过票据交换清算资金,异地划款时作为汇兑凭证的编制依据。代理银行原则上不受理无票缴款,确有特殊情况的酌情处理。

  第十三条 《电子缴款收据》是执收单位通过POS刷卡、批量代扣、执收单位网上缴款平台等电子缴款方式征收非税收入使用的凭据。《电子缴款收据》要求通过电脑打印,手工填写无效。

  第十四条 非税收入收缴实行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直接缴款是指缴款人将非税收入款项直接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国库。集中汇缴是指执收单位收取非税收入款项后按日汇总集中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国库。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缴纳非税收入时,缴款单位应根据执收单位开具的《一般缴款书》,在支付系统申请支付,并在“用款申请录入”界面中“摘要”栏的“事件”项目中录入缴款书号码或执收单位名称。

  第十五条 使用《一般缴款书》实行直接缴款的具体方式包括:

  (一)现金方式

  采用现金方式缴款的,缴款人持执收单位开具的《一般缴款书》第二至第五联到代理银行网点缴款,代理银行审核无误后录入相关票据信息,直接将款项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款人凭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第二联到执收单位换取《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确因特殊情况,未持《一般缴款书》进行现金缴款的,缴款人必须在“现金存款单”备注栏填写“执收单位编码或名称”、“非税收入项目编码或名称”,并于缴入款项后及时通知执收单位,同时凭“现金存款单”银行进账联到执收单位换取《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代理银行应对缴款人信息严格审核,确保收入信息的准确传递。

  (二)转账方式

  采用转账方式缴款的,原则上要求缴款人在其开户行或同一家银行机构划缴。

  采用转账方式缴款的,缴款人持执收单位开具的《一般缴款书》第二至第五联到代理银行办理缴款。银行审核无误后,将款项转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款人凭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第二联到执收单位换取《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同行转账的,由代理银行网点一并录入相关票据信息;因特殊情况确需跨行转账,或省外以电汇等银行汇兑结算方式缴款的,缴款人须在备注栏填写“执收单位编码或名称”、“非税收入项目编码或名称”,缴入款项后,及时通知相关执收单位,同时凭转账凭证到执收单位换取《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三)电子方式

  采用电子方式缴款的,缴款人在执收单位通过POS刷卡、批量代扣及网上银行缴款平台等缴费方式扣款至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后,凭缴款回执或凭单到执收单位换取《电子缴款收据》收据联或《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收据联。

  第十六条 使用《一般缴款书》实行集中汇缴的,由执收单位使用《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向缴款人收取非税收入款项,并按收入项目汇总填制用于集中汇缴的《一般缴款书》,将所收款项按日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十七条 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资金划缴国库时,使用《缴款书》缴款;划缴财政专户时,使用《一般缴款书》缴款。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资金原则上按旬划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十八条 非税收入上下级分成应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办理,由各级财政部门开具《一般缴款书》进行划解,并同步传递分成项目明细。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将分成的非税收入直接划缴上级执收单位或拨付下级执收单位。除财政部明文规定就地入库划缴中央财政的,应按财政部文件办理外,其余应先汇缴至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由省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划缴中央(财政部或有关中央部门)。

  第十九条 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应将当日各网点归集的非税收入电子收缴信息传送至财政部门,次日将非税收入汇缴户银行日报表送达财政部门,同时确保电子信息与日报表、账户发生额一致。

第三章 收入退付

  第二十条 非税收入缴入财政后,属于下列范围的,可以申请办理收入退付:

  (一)依法收取的待结算收入,符合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

  (二)依法确认为误征、多征的非税收入款项需要退付的;

  (三)因政策调整需要退付的;

  (四)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退付事项。

  第二十一条 非税收入退付,由缴款人出具执收单位审核通过的退付申请报告及退付申请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处理:属于尚未划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使用《湖南省非税收入退付书》,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办理退付;已划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由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非税收入退付结算原则上通过转账办理,不退付现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执收单位、缴款人及财政部门在非税收入收缴中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代理银行在非税收入收缴中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取消其代理资格。有违法行为的,由财政部门移送中国人民银行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湘财库〔2004〕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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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 湖南政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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