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2013〕61号
HNPR—2013—01058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是指通过政府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等渠道筹资建立专门基金,对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其在医疗机构接受紧急救治后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予以补助的制度。为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解决我省极少数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的医疗急救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一)总体目标。2013年,全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基本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全面启动;2015年,全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稳定运行,特殊困难的急重伤病患者得到有效救治,全省疾病应急救助工作规范运行。
(二)基金设立。设立省、市州两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省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市州级基金拨付应急救助资金的功能;市州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费用等功能。
(三)基金筹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赠等多渠道筹集。省、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补助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和范围
(一)救助对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二)救助基金支付范围。1.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的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后费用有缺口,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三、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
(一)基金管理。省级、市州级救助基金由本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管理。各市州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救助经办机构等作为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具体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市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另行制定。
(二)基金监管。省、市州两级成立由卫生、财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群众代表等参加的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委员会负责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预决算执行情况,基金支付、使用情况以及应急救助者身份确认等事宜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审计部门依法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四、疾病应急救助审批程序
(一)救助申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应急医疗救助后,应对患者有关情况进行初步筛选评判,及时采集填报有关患者身份、发生的应急救治费用等信息,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市州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应急救助基金。
(二)救助审核。对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申报实行联合审核制。联合审核以资料审核为主,对情况特殊的患者救助申请,应通过走访等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必要的现场审核。审核由市州卫生行政部门牵头,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指定专人协助审核,公安部门要积极协助对患者身份信息等进行审核。
(三)资金拨付。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根据基金管理办法向市州级基金管理部门拨付资金。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应于部门联合审核工作结束后,将核准的医疗费用及时直接拨付至相关医疗机构。
五、建立工作机制
(一)部门职责。卫生部门负责筹集社会资金,严格监督医疗机构及时对患者进行紧急救治,审核医疗机构救治患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财政补助资金,依法依规依程序加强救助基金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主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救助。公安部门负责积极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患者的身份。基本医保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医保制度与应急救助制度的衔接,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医疗机构职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有效对需紧急救治的患者施救,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医疗机构应尽责查明患者身份,及时追讨身份明确患者欠费,加强医疗费用控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医疗救助机构等申请急救后续救治费用救助。医疗机构应建立疾病应急救助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收治的应急救助患者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进行公示。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主动减免无负担能力患者救治费用,核销救助对象救治费用。
六、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积极宣传,强化措施,探索完善,提高水平。同时,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等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制定细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和具体工作流程。自2013年12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启动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