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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3-12-25 15:09 【字体: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工作规范》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3〕7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28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湘政发〔2013〕19号),制定本规范。

  一、常务会议人员组成

  (一)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组成,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由省长召集并主持。

  (二)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及省政府办公厅相关负责人固定列席常务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方面领导同志,安排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常务会议主要议题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研究讨论向国务院及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省人民政府规章草案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五)分析经济形势,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三、常务会议议题提交

  (一)凡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审议的议题,应按科学民主决策的要求,深入开展前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做到情况清楚、依据准确、条件成熟,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方面意见基本一致。

  1、议题涉及有关地区和部门职权的,汇报单位应与有关地区和部门充分协调。相关地区和部门应积极配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主要负责人签署;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或分管副省长协调。

  2、议题涉及发展战略、重要规划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内容的,应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和评估;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以座谈会、听证会、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3、议题涉及重大决策和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应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并附部门意见反馈件及部门意见采纳情况表及说明,先经省政府办公厅初审,省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4、议题特别重要的,可在常务会议之前,提请省长听取专题汇报。

  (二)常务会议议题由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提出。有关部门按要求以正式公文报省政府办公厅,由相关业务处室提出初审意见,按程序经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省长助理、副省长审核同意后,由秘书长统筹安排,报常务副省长和省长确定。

  (三)除突发事件等紧急事项外,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议题,原则上不得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审议。如亟需提交,要注明分歧和各方理据,经省长同意后方可提请审议。

  (四)议题涉及机构、人员编制、财政资金等重大事项未经协调一致的,分管副省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暂不安排常务会议讨论审议。

  (五)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至三次,原则上安排在周二下午召开,具体时间由省长确定。每次常务会议安排讨论的议题,一般不超过5项。

  四、常务会议审议程序

  (一)议题内容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汇报应简明扼要,不得照本宣科,时间控制在10分钟以内。

  (二)常务会议列席人员发言,发言时间每人控制在5分钟以内。

  (三)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发言。

  (四)省长总结讲话。

  五、常务会议贯彻落实

  (一)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会议指定的负责同志牵头,相关责任单位抓好贯彻落实。省政府督查室按月对各部门和单位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反馈。

  (二)常务会议通过后需报省委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经省政府办公厅与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衔接沟通后,由相关部门负责呈报。

  (三)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需向省委主要负责人汇报的,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起草汇报材料,报省政府办公厅分管负责人和秘书长审核后呈报。

  (四)常务会议讨论确定的内容,除保密事项外,应通过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有关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报道稿件由省政府研究室审核,秘书长审定。

  六、常务会议会务工作

  (一)省政府办公厅一般于常务会议召开前一周的周一收集议题,对符合要求的议题汇总形成会议方案后上报。根据省长批定的方案,由省政府办公厅提前3天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要求准备会议材料。

  (二)常务会议汇报材料要主题明确、重点突出,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必要时可附有关情况说明。汇报单位按规定格式印制材料,提前2天送省政府办公厅,并按要求向省政府研究室提供有关材料。省政府办公厅于会议召开前1天送常务会议组成人员。

  (三)常务会议需邀请省委有关部门列席的,相关部门安排一名厅级负责人参加;需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市州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列席的,应由主要负责人参加。

  (四)会前已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达成一致的,相关单位可不参加,只邀请主要相关单位列席会议。汇报单位可带一名工作人员参会,其他列席单位不带工作人员参会。

  (五)常务会议邀请省内主要新闻媒体参加,根据需要可邀请中央在湘媒体参加。

  (六)省政府办公厅根据会议议定事项,在会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会议纪要起草工作,按程序经省政府办公厅分管负责人和秘书长审核,报省长签发,并按照规定范围及时印发。会议材料、记录、录音、纪要等相关材料,会后要及时整理归档。

  七、常务会议纪律要求

  (一)常务会议组成人员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省长请假;列席人员不能参加会议的,向省政府办公厅书面请假,说明具体原因,并加盖单位公章,报秘书长批准。

  (二)参会人员要自觉遵守会场秩序,不得在会议室内接听电话、吸烟及从事与会议无关的活动;不得中途无故离开会场,如确有紧急公务需要处理,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向省长请假,其他列席人员向秘书长请假。

  (三)未经批准,非会议工作人员不得对会议进行录音、录像、照像。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涉密事项以及分歧意见,不得对外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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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 湖南政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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