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
纳入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3〕73号
HNPR—2013—01065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统筹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1〕16号)规定,切实落实与省人民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确保于2013年年底以前将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中央及中央下放各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破产管理机构或破产管理主管单位(上级企业)等要同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加强联系,将企业破产时预留的工伤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协助上述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大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力度,督促各类企业参保,实现应收尽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加强配合,继续完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作措施,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
四、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相关政策安排相应的补助资金,建立和完善财政补助机制,确保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工伤保险基金平稳运行。省财政将根据各地工伤保险基金状况和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五、今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要继续按省劳动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企业职工工伤费用预留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2号)的规定预留工伤人员费用;各市州、县市区国有企业,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比照省属国企改革改制政策预留工伤人员费用。
六、各地要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几个具体事项的指导意见》(湘人社发〔2013〕15号)规定,落实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