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3-12-31 10:36 【字体: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和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

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3〕74号

HNPR—2013—01066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国有土地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管理工作,发挥土地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管理职责

  省直单位国有土地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省财政厅要负责做好省直单位国有土地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等综合管理工作,省国土资源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直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做好省直单位国有土地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管理有关工作。

  省直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土地资产的监督管理,根据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本单位土地资产使用、出租、担保、对外投资、合作等事项的审核把关和管理,监督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及时收取国有土地资产收益并按规定上缴财政。

  财政、国土资源、房屋产权、城市规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事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省直单位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

  二、严格审批管理

  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省直单位国有土地资产的使用性质和产权归属,不得将划拨土地变性和评估作价入账,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土地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

  省直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土地资产有偿使用,包括出租等,应进行可行性论证,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由省直单位提出申请,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查,并由省财政厅征求省国土资源厅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直事业单位国有土地资产有偿使用,包括对外投资(含作价出资、入股)、合作(含联营联建)、出租和担保等,应进行可行性论证,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由省直单位提出申请,报省财政厅审核,并由省财政厅征求省国土资源厅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直单位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包括转让、出让、置换(含以土地资产抵顶债务)、划转国有土地(含省级单位之间划转、跨地区划转)等国有土地资产产权转移、变更的行为,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土地资产的转让、出让、置换与划转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

  省直单位整宗空余土地、因调整搬迁后空出的土地或长期闲置的土地资产,由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会同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相关资产配置情况提出调剂、处置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规定进行调剂和处置。涉及省直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土地资产调剂和处置的,征求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意见。

  省直单位因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所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省直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将土地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合作、创办经济实体和担保,法律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省直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责而正常运转使用的土地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合作和担保。

  三、规范处置程序

  省直单位处置国有土地资产,按下列程序进行:

  1、单位申报。申请处置单位向省财政厅提交土地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涉及省直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土地资产处置的,应根据授权先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申报单位对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处置审查。省财政厅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涉及省直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土地资产处置的,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先进行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资产处置意见,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3、组织评估。实行有偿转让(出让)的土地资产,应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土地资产评估报告经专家评审,评估结果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4、处置实施。申请处置单位将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省财政厅土地资产处置审查意见等相关资料报省国土资源厅,涉及省直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土地资产处置的,须出具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审核意见。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进行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土地资产处置实施意见。

  5、公开交易。实行有偿转让(出让)的土地资产,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交易,按照法定程序,可由土地所在地依法设立的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

  6、账务处理。公开交易完成后,申请处置单位要将处置结果等相关资料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处置单位根据处置结果表和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按照行政事业财务和会计制度规定处理会计账务。

  7、土地变更登记。省直单位及土地受让方持土地登记等相关资料及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四、严格收益管理

  省直单位国有土地资产收益,包括土地出让收入、国有土地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是政府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取得的非税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和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收入严格按有关规定缴纳。经批准以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土地资产转增国有资本的,应到省财政厅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由省财政厅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其股权收益按规定上缴省财政。

  土地出让收入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由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入国库,支出一律通过政府基金预算安排。

  国有土地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其收入在经省财政厅审核扣除相关税费后,通过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入国库。省直单位国有土地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实行专账核算,由省财政厅统筹安排使用。

  五、加强监督检查

  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要加强对省直单位国有土地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处置国有土地资产、自行有偿使用国有土地资产、不按规定征缴国有土地资产收益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有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1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 湖南政报社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