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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航空口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3-04-27 11:12 【字体: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航空口岸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3〕23号

HNPR—2013—01021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机场管理局、长沙海关:

  《长沙航空口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8日

长沙航空口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长沙航空口岸发展,引导国内外航空公司和航班承包商开发长沙航空口岸运输市场,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定期航班是指结算期内(半年)飞行26个以上(含26个)、达到平均每周1个以上往返正班、并在网上销售机票的国际航班。

  国际不定期航班是指未取得对等飞行权的国家(地区)之间,或虽然取得对等飞行权,但不具备飞行定期航班条件的国家(地区)之间,根据客、货运市场需求飞行的不定期航班和临时包机航班。

  第三条    省财政和长沙市财政每年按1∶1比例共同出资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下同,含上年结转资金),设立长沙航空口岸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在省级、长沙市财政设立账户,用于补助航空公司和航班承包商在长沙航空口岸新开国际客、货运航线航班。

  第四条    对新开国际航线航班的补助主要由长沙市财政部门承担。省财政在长沙市财政部门已落实补助资金的前提下,对新开国际航线航班给予适当补助。省财政和长沙市财政补助金额按1∶15分担。新开航线航班补助结算时间为每半年一次。

  第五条    对新开国际定期航线航班原则上补助2年,第3年视情况而定,补助标准按前2年每年的80%执行。

  第六条    对新开特殊国际定期航线航班、特殊情况补助,一事一议,按程序报批。

  第七条    长沙航空口岸发展专项资金属于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滚动使用。

第二章    使用范围及补助标准

  第八条    新开国际航线航班由航空公司或航班承包商承担经营风险。在航线培育期内,航空公司或航班承包商在长沙航空口岸新开国际航线航班并按计划飞行的,给予适当补助。

  第九条    新开国际航线航班补助标准:

  (一)新开直飞的国际航线航班,从第一个航班起2年内的补助标准一般为:

  1新开的国际定期客运航班按每往返航班和机型进行补助,其中:洲际航班补助10万元/往返航班;亚洲区域航班补助中型单通道飞机(100人以上,200人以下)4万元/往返航班,大型宽体双通道飞机(200人以上)8万元/往返航班。

  2新开的国际不定期客运航班按每往返航班和机型进行补助,其中:洲际航班补助9万元/往返航班;亚洲区域航班补助中型单通道飞机(100人以上,200人以下)3万元/往返航班,大型宽体双通道飞机(200人以上)6万元/往返航班。

  3新开的国际定期货运航班按每往返航班和机型进行补助,其中洲际航班补助12万元/往返航班;亚洲区域航班:飞机最大起飞全重在50吨以下的补助4万元/往返航班,飞机最大起飞全重在50吨以上(含50吨)的补助6万元/往返航班。

  4新开的国际不定期货运航班按航班和机型进行补助,其中洲际航班补助10万元/往返航班;亚洲区域航班:飞机最大起飞全重在50吨以下的补助3万元/往返航班,飞机最大起飞全重在50吨以上(含50吨)的补助5万元/往返航班。

  5新开国际客、货运航班如从长沙航空口岸单向出、入境的,则按每往返航班补助标准的50%执行。

  (二)新开经停长沙航空口岸且出入境手续均在长沙航空口岸办理的国际航线航班,按新开直飞国际航线航班补助标准的80%给予补助。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十条    长沙航空口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程序:

  (一)航空公司或航班承包商在国际航线航班飞行每半年后,向省政府口岸办提出补助申请,填写长沙航空口岸新开国际航班经费补助申请表。国际客运航班填写《长沙航空口岸新开国际航班经费补助申请表(客运航班)》(附后),国际货运航班填写《长沙航空口岸新开国际航班经费补助申请表(货运航班)》(附后)。

  (二)长沙边防检查站初审航空公司或航班承包商申报新开的国际客运航班机型(中型单通道或大型宽体双通道)、标准载客人数、营运时间、航班数量、航班性质(分定期、不定期、经停),长沙海关机场办事处初审航空公司或航班承包商申报新开的国际货运航班机型、载重量、营运时间(亚洲或洲际)、航班数量(往返数)。

  (三)省政府口岸办复审航空公司或航班承包商提交的新开国际航班经费补助申请表,并提出航班补助意见。

  (四)省政府口岸办会同省财政厅、省机场管理局、长沙市政府口岸办及长沙市财政局等单位对航空公司或航班承包商的补助申请进行联审,对符合补助条件的,由省财政厅、长沙市财政局按照现行财政拨款渠道将补助资金分别拨付给航空公司或航班承包商。

  第十一条    申请补助的航空公司或航班承包商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新开国际航线航班的详细运营情况;

  (三)长沙航空口岸新开国际航班经费补助申请表;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或情况说明。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长沙市财政局对长沙航空口岸发展专项资金分别进行管理和监督,考核和评价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长沙航空口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保证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四条    截留、挪用、侵占长沙航空口岸发展专项资金或者采取虚报、瞒报等手段弄虚作假、恶意串通骗取补助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审批单位取消其长沙航空口岸发展专项资金的补助资格,已拨付的补助资金由省级、长沙市财政部门予以追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航空口岸新开国际航班经费补助申请表

(客运航班)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通讯地址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航线名称

首航时间

 航班机型

标准载客人数 

 营运时间

           

航班性质(定期、不定期、经停)

                    

 航班数量

(往返架次)

补助标准(元)

 补助总额(元)

长沙边防检查站

初审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省政府口岸办

复审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省政府口岸办、省财政厅、

省机场管理局、长沙市政府

口岸办、长沙市财政局联合

会审意见                

   

省政府口岸办:                        省财政厅:

省机场管理局:                        长沙市政府口岸办:

长沙市财政局:

  

  (签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5份,省政府口岸办、省财政厅、省机场管理局、长沙市政府口岸办、长沙市财政局各1份

 长沙航空口岸新开国际航班经费补贴申请表  

  (货运航班)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通讯地址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航线名称

                       

首航时间

                       

 营运时间

                       

地域区分

 (亚洲或洲际)

                       

 航班数量

(往返架次)

                       

飞机最大起飞全重

                       

          

补助标准(元)

                       

 补助总额(元)

                       

长沙海关机场办

事处初审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省政府口岸办

复审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省政府口岸办、省财政厅、

省机场管理局、长沙市政府口岸办、

长沙市财政局联合会审意见          

   

省政府口岸办:                        省财政厅:

省机场管理局:                        长沙市政府口岸办:

长沙市财政局:

  

  (签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5份,省政府口岸办、省财政厅、省机场管理局、长沙市政府口岸办、长沙市财政局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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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 湖南政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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