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4〕27号
HNPR—2014—01024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快推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29日
关于加快推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一、加强军民融合产业统筹规划。制订全省军民融合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将军民融合产业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做好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发展、信息化、人才发展和国防动员等专题规划的衔接,切实落实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战略要求。
二、提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障能力。提高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和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等管理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进一步落实“绿色通道”有关政策,完善湖南省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推进军工核心能力建设,确保完成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三、支持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建设。重点支持株洲航空产业园、平江工业园、湘潭雨湖工业园等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建设,鼓励重大军民融合产业项目向基地聚集。省本级有关专项资金,积极对符合政策条件的国家或省级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支持。
四、加快推进军民融合产业重点项目建设。加大对科技含量高、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军民融合重点项目的扶持力度。经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查确认的军民融合重点项目比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高新工程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湘政发〔2011〕18号)的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对军民融合重点项目在土地、资金、融资、人才等方面给予支持。
五、支持军工和民口配套单位科研创新。省科技重大专项、自然科学基金计划等积极对符合政策条件的军民两用技术项目和武器科研生产持证单位承担的重点科研项目给予支持;对军转民和军民两用技术成果获得国家级及省级科技奖励、民参军技术成果获得国家级及省级科技奖励、新认定设在企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等,比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湘发〔2010〕14号)有关鼓励自主创新的政策从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支持;军工和民口配套单位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发生的研究和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六、鼓励军民两用技术相互转化。支持军工单位和省内高校、民用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等,依托省国防科工局技术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其他产学研合作平台,建立军民两用技术开发中心、省级以上国防重点实验室和国防工业中试基地。依托省产业技术协同创新研究院及其他省校企合作平台,加快国防科技大学的技术成果省内转化。军工和民口配套单位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推进军工企业改革。支持军工企业改革改制,开展收购、兼并、重组、上市融资等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参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加快发展军工混合所有制经济。
八、给予财政资金支持。省本级有关专项资金对符合政策条件的军民融合重点项目给予支持,各市州也应根据本地实际积极支持军民融合重点项目建设。
九、拓宽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建设。鼓励、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军工企业开展资本运作,通过资产重组、上市融资、相互参股、兼并收购等多种途径,增强军工企业发展活力。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中介创新服务模式,支持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公共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十、强化人才支撑。将军工和民口配套单位人才建设纳入各地人才规划体系和人才工程,重点支持急需紧缺的高层次经营管理、专业技术、高技能人才,并为其配偶工作安排和子女就学提供政策支持。鼓励和支持在湘高校设立国防科技学院、国防科技专业。加快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支持军工和民口配套单位依托现有培训机构建立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