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我省内河通航水域
消防工作管辖职责的通知
湘公消〔2013〕223号
HNPR—2014—56001
各市州公安消防支队、地方海事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我省内河通航水域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职责明确如下:
一、港口、码头区域内的建筑设施、驻港单位和直接为航行服务的客货运输站(点)、货场、航修厂(站)、油库、物资器材库的消防监督管理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
二、内河通航水域上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浮动设施等的消防监督管理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
三、内河通航水域上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火灾事故(包括爆炸),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力量救助遇险人员及事故调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积极参与。
四、港口、码头等岸上建筑、设施发生火灾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扑救,海事管理机构及港口专职消防队积极参与。
各地可根据此划分原则,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区域和场所,防止失控漏管。上级机关对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湖南省地方海事局
201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