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气象局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的通知-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湖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气象局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4-06-26 09:51 【字体:

湖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气象局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的通知

湘气办发〔2013〕211号

HNPR—2013—88008

 

各市(州)气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为促进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充分发挥专家在行政决策中的作用,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特制定《湖南省气象局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气象局     

  2013年11月29日   

  

湖南省气象局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充分发挥专家在行政决策中的作用,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湖南省气象局(以下简称“省气象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气象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专家咨询、论证和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气象局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专家咨询论证:

  (一)受省人大或省政府的委托,由省气象局负责起草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草案;

  (二)编制全省气象事业发展重大专项规划;

  (三)对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大项目建设;

  (四)制定对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气象社会管理措施;

  (五)中国气象局、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咨询论证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省气象局总工办负责省气象局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根据气象部门工作职责和工作范围,建立和管理气象部门咨询专家库并定期更新;会同有关处室组织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的专家咨询论证。

  第五条 咨询专家的主要任务是:根据省气象局决策的需要,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咨询论证研究,提出科学的论证意见,供省气象局决策时参考。

  第六条 入选气象部门咨询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学术造诣高,在气象及相关专业领域具有相当影响力和知名度;

  (三)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公正诚信;

  (五)热心咨询论证事业,责任心强,能够按时按质完成咨询论证工作。

  第七条 气象部门咨询专家库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属于单位推荐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第八条 申请和推荐担任咨询专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或者推荐信;

  (二)个人身份证明和职称证明材料;

  (三)个人工作简历;

  (四)学术、专业的成就证明等材料。

  第九条 省气象局从自荐或推荐的人员中筛选、审核后聘任专家,并颁发证书。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专家咨询论证由专家组论证,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决策承办单位从咨询专家库中随机确定或者选定与决策事项相关的专家组成一个专家组;

  (二)省气象局将重大行政决策预案及相关材料提供给专家组;

  (三)专家组自主确定1个为首的咨询专家,共同开展论证;

  (四)专家组形成整体书面意见报省气象局总工办。

  第十一条 咨询专家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论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咨询论证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二)咨询论证事项的科学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咨询论证事项的社会经济效益;

  (四)咨询论证事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对风险发生的概率、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及负面的社会影响等作出全面预测。

  第十二条 省气象局应将咨询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反馈给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咨询专家参与咨询论证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发表咨询意见;

  (二)要求省气象局提供或者调阅相关资料;

  (三)获得参加咨询论证活动的劳动报酬。 

  第十四条 咨询专家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或其所在单位如与咨询论证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二)不得以气象部门咨询专家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三)保守在咨询论证活动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接受省气象局对咨询论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咨询专家的聘期一般为5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前解除聘约:

  (一)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咨询论证活动,影响论证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不能胜任咨询论证工作的;

  (四)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论证工作的;

  (五)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约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 湖南政报社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