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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4-07-10 09:59 【字体: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4〕37号

HNPR—2014—01033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9年12月4日印发的《湖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湘政办发〔2009〕80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30日

 

湖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扑火指挥

  2.4 专家组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3.2 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 灾害分级

  4.2 分级响应

  4.3 应急处置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5.2 火案查处

  5.3 工作总结

  5.4 灾后重建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通信保障

  6.5 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责任追究

8.附  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外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省、市州、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森防指)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工作。林区乡镇、村委会、工矿企业及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单位,应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机构,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负责本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

  2.1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森防指)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军区副司令员、省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省林业厅厅长任副指挥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厅、省经信委、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广电局、省旅游局、省电力公司、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武警湖南省总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森林防火办)设在省林业厅,由省林业厅分管副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省森防指

  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森林防火工作;统一调度全省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森防指报告森林火灾事故及扑火救援情况;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事故信息。

  2.2.2 省森林防火办

  承担省森防指的日常工作;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承办省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 省森防指成员单位

  省林业厅 负责全省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发改委 负责指导全省森林防火规划制定,协调安排应对森林火灾的基本建设项目,并监督执行。

  省财政厅 根据森林防火形势和有关财政政策,负责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森林火灾预防、扑救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森林防火资金的监督管理。

  省公安厅 维护森林火灾现场秩序和灾区治安交通秩序;指导当地公安机关组织受火灾威胁区域的群众转移;督促各级公安机关打击偷窃森林防火物资、破坏森林防火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指导省公安消防总队配合做好森林火灾抢险救灾工作。

  省民政厅 负责指导森林火灾灾民的生活救济工作;对扑救森林火灾牺牲、致残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烈士评定和伤残等级评定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 落实有关森林防火专用车辆运输的优惠政策;及时组织交通运输工具,保障扑火救灾运输畅通;做好高速公路边缘的火源管理工作。

  省卫生厅 负责组织、指导灾区紧急医学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省经信委 负责调配森林防火无线电通讯频率,配合前线指挥部建立火场应急无线通讯系统;协调排除防火无线电通讯干扰,保障森林火灾扑救指挥现场的无线电畅通。

  省水利厅 负责为航空护林飞机取水提供支持。

  省农业厅 协助森林防火监督和管理部门加强林区农业生产用火的管理;协助森林防火监督和管理部门指导设在林区或毗连的牧场、园艺场的森林防火工作,负责组织牧场、园艺场森林火灾后的生产自救工作。

  省教育厅 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知识纳入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安排,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共同组织应急演练;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中小学校时,参与应急避险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指导公园、风景名胜区做好防火规划设计,建设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参与有关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省科技厅 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森林防火科学技术立项、研究、评审和成果推广等工作,为森林防火提供科技支撑。

  省广电局 组织、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做好森林火灾的宣传报道;防火期内组织播报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森林火灾预警信息和公益性森林防火广告。

  省旅游局 协调、指导国家级景区(点)的森林防火工作。

  省电力公司 与林业部门共享林区监控信息,消除火灾隐患,保证林区电力设施安全。

  省气象局 负责监测全省森林防火期内天气变化情况,做好天气形势分析和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测预报;与省森林防火办加强会商,共同制作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及时提供火场的天气预报和相关气象服务。

  省通信管理局 指导加强林区公共通信设施建设,协调做好森林火场应急通信保障。

  省军区司令部 组织民兵森林防火应急分队进行森林防火扑火技术训练;协调组织驻湘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武警湖南省总队 负责组织武警官兵参加森林火灾的抢险救灾工作;配合维护火灾现场的治安秩序。

  省森防指成员单位实行高森林火险地区联系责任制,负责联系地区的森林防火督查工作。

  2.3 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防指负责指挥。跨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由上一级森防指负责协调、指导,事发地森防指分别指挥。武警森林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森防指的指挥。军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森防指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4 专家组

  省森防指聘请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为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咨询与建议。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3.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参照国家森防指发布的标准。

  3.1.2 预警发布

  各级气象部门会同林业部门制作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预警地区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省森林防火办设立监测预警中心,对全省森林火险进行实时监测。达到黄色以上预警级别时,省森防指立即向预警地区森防指下发通知,并发布预警信息。当火险等级发生变化时,省森防指及时调整或解除预警。

  3.1.3 预警响应

  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以下响应措施:加强防火值班调度,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和了望监测,加强火险隐患排查,落实防火装备物资;县乡两级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启动以下响应措施:加强24小时值班调度,严查野外违规用火,加大预警信息宣传力度,开展森林防火工作督查,做好防火物资调拨准备;各级消防队伍和武警森林部队进入临战状态,启动航空护林作业;各级防火工作人员取消休假,原则上不得外出。

  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启动以下响应措施: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实行入山防火检查,派出工作组对重点区域进行蹲点督查,全面落实各项预防和应急措施,加强航空护林作业巡护;各级防火工作人员处于高度临战状态。

  3.2 信息报告

  各级森林防火办应将值班电话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发现森林火灾后及时报警。

  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实行有火必报制度,对辖区内的森林火灾,各级森林防火办核实情况后及时报告上一级森林防火办。对国家森防指发布的卫星监测热点,各市州森林防火办必须在接到核查通知后2小时内将核查结果报告省森林防火办。

  森林火灾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市州森林防火办应立即核准基本情况,及时报告省森林防火办: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发生在省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网络、电视等公众媒体已播发的森林火灾;需要省森防指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省森林防火办接到以上情况报告后,2小时内向国家森林防火办、省人民政府报告,并按要求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4.应急响应

  4.1 灾害分级

  按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分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县级森防指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由市级森防指负责指挥;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省森防指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其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省级层面设定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应急响应等级。

  4.2.1 IV级响应

  (1)启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时,省森防指启动Ⅳ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或发生持续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响应措施。省森林防火办进入应急状态,及时掌握卫星监测情况,调度火情信息;按要求及时向国家森林防火办、省人民政府报告应急救援情况;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根据火灾发展态势,调度市州森防指派出工作组协助指导开展扑救工作。

  4.2.2 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时,省森防指启动Ⅲ级响应: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或发生持续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或发生直接威胁重要民生、经济、军事设施和重大危险源,及国家级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革命纪念地的森林火灾。

  (2)响应措施。省森林防火办及时调度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及时向国家森林防火办、省人民政府报告应急救援情况;根据需要派出扑救指导工作组,协调、指导火灾现场扑救工作;根据市州森防指的请求,调派武警森林部队增援;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2.3 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时,省森防指启动Ⅱ级响应:初判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或发生持续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响应措施。在Ⅲ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省森防指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省森防指负责人加强指挥调度,必要时前往现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在派出扑救指导工作组的基础上,根据需要派出现场指挥工作组,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根据市州森防指的请求和实际情况,调派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参加火灾扑救,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运、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现场交通通信保障等工作;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

  4.2.4 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时,省森防指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或发生持续7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响应措施。在Ⅱ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省森防指指挥长赶赴火灾现场指挥,设立扑救指挥、后勤保障、救护安置、秩序维持、宣传报道等工作组,科学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省森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专家组成员前往现场,按职责分工联合开展应急救援;根据需要,协调增调驻湘解放军、武警森林部队、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及专业森林消防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报请国家森防指增派航空消防飞机支援;加强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发生次生灾害;组织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做好相关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4.3 应急处置

  市州、县市区森防指启动应急响应后,当地政府和森防指负责人及有关部门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前线指挥部,采取以下措施统一组织指挥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4.3.1 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前线指挥部必须准确掌握一线火情,制定周密扑火方案,确保人员和重要设施安全。扑火力量以训练有素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急森林消防队伍、群众森林消防队伍和武警森林部队及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等为主,当地干部职工、群众等非专业力量为辅,不得动员老、幼、病、残、孕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3.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迅速有序组织疏散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基本生活。

  4.3.3 救治和抚恤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实施现场救治。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3.4 保护重要目标

  当重要民生、经济、军事设施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3.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对受森林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必要时对局部地区实施交通管制,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3.6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4 信息发布

  通过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政府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信息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人员伤亡、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等。

  4.5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县级以上林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方法和标准,按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技术规范》执行。

  5.2 火案查处

  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未设森林公安机构的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

  5.3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各级森防指要及时进行全面总结,重点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省森防指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要求报送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5.4 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要妥善做好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县市区必须建立1支以上规模适当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和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必须建立1支规模适当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各市州应建立1支规模适当的应急森林消防队伍;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地方和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群众森林消防队伍。扑救森林火灾应以上述队伍为主,需要临时动员社会力量时,由火灾发生地的县市区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6.2 物资保障

  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坚持按需储备、本级保障为主、上级补充为辅的原则,各级政府应按规定储备足额的森林防火物资,扑救森林火灾物资不够时,可向上一级森防指申请物资援助。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扑救火灾应急所需,具体标准按《全国森林防火物资储备标准》执行。

  森林消防队伍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标准配备。其他临时救灾队伍的扑火机具和防护装备,由当地森防指负责配备和收回。武警森林部队的物资器材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应急救灾时,若需征用社会物资、设备、交通工具等,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6.3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森林防火所需支出。

  6.4 通信保障

  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各级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做好火场通信保障工作。

  6.5 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省森防指建设省森林消防航空护林站,在全省范围内执行巡护和灭火作业。需要报请国家支援的,由省森防指向国家林业局及其南方航空护林总站提出请求。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森林火灾事故预防、应对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人民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和能力;加强森林火灾扑火指挥员、消防队员、值班员的培训,提升应急指挥和扑救水平;结合实际情况,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演练,重点林区县每年要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7.2 责任追究

  对因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森林火灾信息,或在应急处置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  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林业厅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省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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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 湖南政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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