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2014〕38号
HNPR—2014—01034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
(一)明确关闭对象。重点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关闭超层越界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煤矿;关闭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关闭或整合矿区范围垂直投影重叠的煤矿;没有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依法实施关闭;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未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
(二)明确关闭目标和责任。按照“关闭一批、整合一批、提升一批”的总体思路,到“十二五”期末,全省关闭400处左右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小煤矿。全省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由省人民政府领导,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试点示范,分批实施,有序推进。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关闭目标,制定方案,强化措施,严格责任追究,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在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中,应妥善处理商业性煤炭探矿权问题。非煤与瓦斯突出的商业性煤炭探矿权可以整合到采矿权的,按资源整合方式整合;符合国务院规定转采条件的,按转采方式转采;不能整合又不符合转采规定的,原则上予以注销。具体处置方案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煤炭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小煤矿关闭退出奖补资金。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在2015年底前完成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目标任务的市州给予奖补,奖补资金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包干使用,不足部分由市县人民政府配套统筹解决。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煤炭管理局研究制定全省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奖补办法,同时对因小煤矿关闭退出给少数市县财政造成影响和困难的问题进行调研,在安排转移支付时研究考虑煤矿关闭后财力水平下降等因素;省政府金融办要密切关注在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过程中暴露的乱集资和高息揽储等问题,并依法进行处置。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研究制定直接关闭矿井剩余资源采矿权价款、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返还办法。省发改委要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加大对煤矿安全改造、煤炭产业升级、煤矿地质补充勘探等支持力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做好关闭退出市、县国有煤矿人员创业和就业扶持工作。省国资委(省国企改革办)负责湘煤集团关闭矿井遗留问题处理,研究制定扶持国有煤矿关闭矿井职工安置的政策措施。省煤炭管理局要加大对全省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指导力度,研究制定煤矿关闭的具体实施方案,对煤矿关闭退出实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严格煤矿安全准入
(四)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生产能力核定。严格准入,开办煤矿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并经相关部门批准认定。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此次关闭退出、资源整合和改造升级后,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扩界或增划资源,界内资源采完,自行闭坑,实现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逐步减少和退出。现有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2015年底前,重新核定上述矿井的生产能力,核减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生产能力。
(五)严格煤矿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准入。贯彻落实国家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井下合理生产布局以及能力核定等方面的政策、规范和标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煤矿使用的设备必须按规定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强制实现正规开采,煤矿矿井必须设置正规的水平、采区,实现正规回采。对非突出煤矿矿井通过实现正规开采提升的产能,可通过生产能力核定予以认可。煤矿矿井的开拓系统改造、采区和水平接替,必须有规范的初步设计,并按设计施工。生产井口、巷道及工作面均需布置在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矿区范围。
(六)严格煤矿企业和管理人员准入。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项目核准和资源配置的程序。未通过安全核准的,不得通过项目核准;未通过项目核准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企业申请开采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情况和条件复杂等煤炭资源的,不得通过安全核准。从事煤炭生产的企业必须有相关专业和实践经历的管理团队。由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鼓励具备足够技术力量和安全监管能力的优势煤矿企业或企业集团兼并重组小煤矿,鼓励专业化的安全管理团队以托管、入股等方式管理小煤矿,提高小煤矿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煤矿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必须具有安全资格证,且严禁在其他煤矿兼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从2016年开始不得在其他煤矿兼职。建立煤炭安全生产信用报告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和安全生产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信用评价机制。
三、深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
(七)加强瓦斯管理。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先抽后采、不抽不采和抽、掘、采平衡制度,严禁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优先开采保护层,落实防突措施,消除突出危险性,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严格瓦斯“零超限”管理,实行瓦斯超限“零容忍”,发现瓦斯超限仍然作业的,一律按照事故查处,依法依规处置。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促进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各项政策,煤矿企业利用瓦斯发电,优先自发自用,富裕电量需要上网的,电网企业按相关规定予以收购并及时结算电费。对煤矿瓦斯发电上网,有关部门要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加快办理。煤层气(煤矿瓦斯)电厂上网电价,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现行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补贴电价。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项目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安排。省财政按照《湖南省煤矿瓦斯抽采与利用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奖补,有关产煤市、县人民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给予适当奖补。具备瓦斯发电基本条件的煤矿,要加大瓦斯发电等综合利用的力度,以用促抽,以抽保安;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煤矿瓦斯发电项目建设,小煤矿集中区域要引导建设区域集中发电站。
(八)严格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完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提高评估标准,在原评估标准基础上,增设正规开采、抽采达标、人员配备、通风可靠、监控有效5个必备条件,凡必备条件任一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通过评估。加强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矿井的动态监管,确保其持续保持防治能力水平。加强评估结果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未申请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兼并重组,直至依法关闭。加强评估机构建设,充实评估人员,落实评估责任,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全面普查煤矿隐蔽致灾因素
(九)强制查明隐蔽致灾因素。加强煤炭地质勘查管理,勘查程度达不到规范要求的(资源整合矿井除外),不得为其划定矿区范围。煤矿企业要加强建设、生产期间的地质勘查,查明井田范围内的瓦斯、水、火等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明的,必须综合运用物探、钻探和生产地质工作成果等勘查技术进行补充勘查;否则,一律不得继续建设和生产。
(十)建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机制。全面开展煤矿瓦斯参数测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在2015年底前完成瓦斯基本参数测定工作。全面开展老窿、采空区等积水区物探普查。2015年底前,所有煤矿必须按要求完成水害物探普查工作,以后每年一次;要结合物探成果,摸清矿区范围内及周边可能存在的老窿、废弃井巷、采空区、主要含水层以及主要导水断层分布情况,及时完善、填绘矿井水文地质图,有效指导安全生产。冷水江市、涟源市、新化县、宜章县、嘉禾县、永兴县、耒阳市、辰溪县、邵阳县、攸县等小煤矿集中的矿区,在2015年7月底以前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进行区域性水害普查治理,对每个煤矿的老空区积水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落实和完善预防性保障措施。
五、大力推进煤矿“四化”建设
(十一)加快推进小煤矿机械化建设。加大煤矿采掘机械化推进力度,鼓励和扶持煤矿机械化改造,对机械化改造提升的符合产业政策规定的产能,按生产能力核定办法予以认可。新建、改扩建的煤矿,不采用机械化开采的一律不得核准。长度超过1500米的平巷、垂深超过50米的斜巷,必须采用机械运送人员,斜井应当尽量使用架空乘人装置。
(十二)大力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和自动化、信息化建设。深入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全省煤矿达标建设评级标准和实施细则,强化动态达标和岗位达标。煤矿必须确保安全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系统正常运转,并大力推进信息化、物联网技术应用,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的生产调度、监测监控、办公自动化等信息化系统,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做到视频监视、实时监测、远程控制。2015年底前,1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实现联网,其他产煤县市在2016年底以前实现联网,随机抽查煤矿安全监控运行情况。各地特别是冷水江市、涟源市、新化县、宜章县、嘉禾县、永兴县、耒阳市、辰溪县、邵阳县、攸县等煤矿集中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要培育发展或建立区域性技术服务机构,为煤矿特别是小煤矿提供技术服务。
六、强化煤矿矿长责任和劳动用工管理
(十三)严格落实煤矿矿长责任制度。煤矿矿长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确保煤矿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必须做到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达不到要求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
(十四)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在一定区域内,加强煤矿企业招工信息服务,统一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考核、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统一依法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政策业务指导及监管。严格实施工伤保险实名制;严厉打击无证上岗、持假证上岗。
(十五)保护煤矿工人权益。由省总工会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组织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研究确定煤矿工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下井补贴标准,提高煤矿工人收入。严格执行国家法定工时制度。停产整顿煤矿必须按期发放工人工资。煤矿必须依法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加强尘肺病防治工作,建设标准化的食堂、澡堂和宿舍。
(十六)提高煤矿工人素质。加强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加快变“招工”为“招生”,强化矿工实际操作技能培训与考核。所有煤矿从业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省煤炭管理局等部门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煤矿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严格教考分离、建立统一题库、制定考核办法、对考核合格人员免费颁发上岗证书。健全考务管理体系,建立考试档案,切实做到考试不合格不发证。将煤矿农民工培训纳入各地促进就业规划和职业培训扶持政策范围。
七、提升煤矿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科学化水平
(十七)落实监管监察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分级属地监管责任,强化“一岗双责”,加大煤矿安全生产考核权重,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强化责任追究,对不履行或履行监管监察职责不力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按管理权限落实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煤矿的监管监察责任人和验收部门,省属煤矿和已明确为省监管的中央企业煤矿由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局长签字;市属煤矿由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他煤矿由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煤矿完成上述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并依法申请返还相关证照后,方可恢复生产。中央企业煤矿的安全监管必须由市州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不得交由县、乡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负责。
(十八)明确部门安全监管监察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证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管监察职责,切实加强基层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能力建设。负责颁发煤矿相关证照的部门和机构,要加强日常监管,促使煤矿持续符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条件。各有关部门要创新监管监察方式方法,开展突击暗查、交叉执法、联合执法,提高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煤矿存在超能力生产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暂扣相关证照;发现违规建设的,要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查处;发现停产整顿期间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要依法提请地方政府关闭。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安全准入,严格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依法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停产整顿煤矿要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严厉打击煤矿无证勘查开采、以煤田灭火或地质灾害治理等名义实施露天采煤、以硐探坑探为名实施井下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安部门要停止审批停产整顿煤矿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电力部门要对停产整顿煤矿限制供电。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煤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监督执行煤矿设计相应标准规范,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强化对煤矿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监管。投资主管部门要提高煤矿安全改造资金分配使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会同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结合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实际,认真研究上报煤矿技术改造项目,严格验收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查处煤矿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检查省属国有煤矿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措施情况,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企业领导干部的业绩考核,并与企业领导干部的收入挂钩。
(十九)加快煤矿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支持国家在湘矿山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加大省级(区域)矿山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力度,市、县人民政府和煤矿企业要对应急救援基地运行给予必要支持,保障其正常运转。煤矿企业要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设立专职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兼职救护队,配齐救援人员和救护装备。没有建立专职救护队伍的,必须按国家规定与就近具备资质的专业救护队签订有偿救护服务协议。煤矿企业要统一生产、通风、安全监控调度,建立快速有效的应急处置机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应急演练。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加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市、县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要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在煤矿抢险救灾中牺牲的救援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烈士。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足额储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参保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险,提高矿井防灾抗灾和抗风险能力。
(二十)加强煤矿应急救援装备建设。煤矿要按规定建设完善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配备井下应急广播系统,储备自救互救器材。煤矿或煤矿集中的矿区,要配备适用的排水设备和应急救援物资。推广使用能够快速打通“生命通道”的先进设备、煤矿应急指挥、通信联络、应急供电等设备和移动平台,以及遇险人员生命探测与搜索定位、灾害现场大型破拆、救援人员特种防护用品和器材等救援装备。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社会监督,严格追究责任,确保各项要求得到有效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