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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4-07-10 11:04 【字体: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

湘交安〔2013〕437号

HNPR-2014-17003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网络体系图》、《湖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制度》、《湖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湖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湖南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工作事前责任追究制度》、《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督查督办工作制度》、《湖南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及事故报告处理规定》、《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制度》、《湖南省交通运输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湖南省交通系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控、整改、督查督办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湘交安字〔2007〕600号)、《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湘交安〔2010〕160号)、《关于印发〈市州交通局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厅直单位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湘交安字〔2004〕191号)和《湖南省交通行业安全管理办法》(湘交安字〔2002〕509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3年11月1日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防范和减少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直属管理机构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工作规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直属管理机构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直属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其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所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下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直属管理机构的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

  (二)指导、协调、督促下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直属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

  (三)定期分析本辖区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按要求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报送生产安全工作情况及事故等相关信息;

  (四)依法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五)履行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相关职责。

  第六条  各级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水运管理、地方海事、航道管理、道路运输、城市客运、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等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基本安全工作职责:

  (一)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查处生产安全违法行为;

  (二)依法对生产经营建设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职责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制定并实施年度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计划和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报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每年底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年度总结报告;

  (四)按要求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生产安全重大事件、事故等相关信息;

  (五)负责本系统或本辖区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应急工作;

  (六)上级有关部门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省水运管理局、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和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具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执行。

  第八条  市州、县级公路、水运(港航)管理、地方海事、航道管理、道路运输、城市客运、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主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

  公路管理机构:

  (一)负责辖区内普通公路规划、设计、建设和养护生产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辖区内普通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危桥改造、灾害防治、水毁抢修等工程的组织实施、管理和检查;

  (三)依法依规治理超载超限车辆运输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上级部门部署的安全监管工作。

  水运(港航)管理机构:

  (一)负责辖区内水路运输企业的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审查水路运输经营者资质条件、船舶技术状况、船员从业资格等;

  (二)负责辖区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危险物品作业的生产安全监督管理;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上级部门部署的安全监管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

  (一)负责本辖区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

  (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负责管理水上交通通航秩序和通航环境,划定并管理航路、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外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

  (三)负责组织、指导或具体实施辖区船舶水上搜寻救助及水上交通、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指导、检查、监督辖区水域渡口渡船安全生产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上级部门部署的安全监管工作。

  航道管理机构:

  (一)负责所属航道和船闸通航生产安全监督管理;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上级部门部署的安全监管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一)依法履行道路运输行业的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对本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严把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

  (二)依法负责辖区内客运站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货运站场、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安全工作;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上级部门部署的安全监管工作。

  城市客运管理机构:

  (一)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依法履行城市客运行业的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对本辖区内城市客运企业(含城市轨道交通)严把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

  (二)依法负责辖区内城市客运站场的生产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汽车租赁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上级部门部署的安全监管工作。

  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一)负责对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受监项目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依法查处辖区内有关违反交通建设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依法参与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上级部门部署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专门部门,综合监督管理辖区内相关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的制定、检查和考核;监督、指导下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措施;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专项检查,制定安全防控措施,督促消除事故隐患;依法组织或参与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其他有关业务处(科)、室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管理机构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根据“一岗双责”规定,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业务部门在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方面的职责分工。

  第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直属管理机构按编制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报经相应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同意配置适应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任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直属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开展岗位轮训和继续教育,专职安全监管人员每年参加上级单位组织的业务培训不少于20课时。

 

第三章  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直属管理机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行业安全例会,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专题会议,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总结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对下一步工作进行安排,并将研究部署的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直属管理机构必须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和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对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进行目标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指标控制情况、安全生产保障和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安全机构、人员、经费落实情况、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作部署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整顿情况和安全教育、培训、宣传情况、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建设以及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等情况。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突破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单位,取消其参与当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比奖励资格。对辖区或监管领域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单位,取消其参与当年交通运输系统各类先进单位评比奖励资格,取消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参与当年先进(优秀)个人评比奖励和晋升资格。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直属管理机构应建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按照规定约请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诫勉谈话。凡年度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或拒不执行省厅工作部署等相关情形的,按照《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规定,相关责任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向省交通运输厅写出书面说明并到省交通运输厅接受约谈。

  第十六条  日常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交通运输行业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监管基本规范、标准和制度,依法加强日常管理和现场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责令隐患存在单位立即整改,不能现场立即整改的应由企业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领导、责任人员、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限期整改完毕。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实施挂牌督办,并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监控措施。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报告、通报和预警制度。交通运输行业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不得迟报、瞒报、漏报。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予以通报,引以为鉴。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超过进度控制目标、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部署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应当进行预警通报,同时抄报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各级地方海事、道路运输、城市客运、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平台,建立健全举报台帐,规范受理处置程序。对受理的举报事项,要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对举报有功的要予以奖励。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

  第十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直属管理机构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直属管理机构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迟报、瞒报、漏报事故信息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原因,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不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不到位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应进行事前责任追究。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直属管理机构要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专项经费的投入,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经费,并纳入本级财务预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专项经费具体数额,应依据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对象数量、监管任务等情况确定,以确保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为原则。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专项经费由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编制预算,按相关程序批准使用。主要用于安全生产监管装备配备、宣传教育培训、监督检查、专项整治、专题会议、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等。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直属管理机构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装备的配备,配齐执法取证、通讯、宣传设备以及用于处理事故、实施现场安全监管所必需的装备。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直属管理机构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安全监管人员应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因工作失职等原因,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和严重后果的,按照事故等级和后果,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直属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工作规范,结合本地区、本单位、本行业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网络体系图

 

 

 湖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原则。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直属行业管理机构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统一组织开展重点时段安全督查和专项检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对下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检查以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行业管理机构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各级行业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区域、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区域安全监管工作指导联系制度,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处(科)室,建立隐患排查表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表,重点加强对容易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抽查、重点督查、明查暗访等方式,采用听取汇报、查阅台帐、现场检查、质疑提问等方法进行。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1.安全工作部署落实情况。是否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是否明确安全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是否及时向上级报送资料和材料。

  2.安全责任制建设情况。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度,是否实行安全生产监管领导分片指导联系制度,是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职责、落实“一岗双责”制,是否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

  3.安全制度建设落实情况。是否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隐患整改、督查督办、宣传、教育、培训、例会等工作制度并正常开展,是否进行记录并存档保存。

  4.安全监督工作基础保障情况。是否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装备及经费。

  5.安全监督管理情况。是否积极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对检查的情况或问题是否进行跟踪处理。

  6.安全防范体系建设情况。是否积极采取对策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防范体系,是否按照隐患排查的相关规定进行整改或督办。

  7.基础台账资料建立情况。是否建立本辖区、本系统水上交通、道路运输、交通建设施工安全的基础数据、基本图表、隐患排查整改、事故等基本台账、教育培训记录等基本资料。

  8.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情况。是否及时、准确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处理决定。

  9.其他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二)对交通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保障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落实情况。

  2.企业有关运输、经营合法证照、资质情况;车辆、船舶、驾驶员等取得合法证照、资质情况;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基础台账情况。

  3.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配置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从业人员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建设以及应急演练情况。

  4.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车船、重点设施设备安全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等专项整治措施落实情况。

  5.是否对车、船、大型机械、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维护、保养、检测是否作好记录并归档保存;特种设备是否经过检测、检验;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戴使用。

  6.交通运输生产经营条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法劳动纪律”的行为。

  7.有毒、有害、民爆物品等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或规定是否制定并严格落实,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是否完备、齐全。

  8.事故查处、问责以及事故教训吸取和整改情况。

  9.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三)对水上交通、道路运输、交通建设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

  各级地方海事、道路运输管理、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规及上级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对所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应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六条  监督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重点督查与全面督查、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暗访与明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一)安全监督检查频率。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半年不少于1次,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季度不少于1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季度不少于2次,以上均含上级部门统一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

  (二)暗访抽查方式与频率。暗访抽查采取“四不两直”方式进行,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抽查频率: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每季度不少于1次,市州每季度不少于2次,县级每季度不少于3次。

  (三)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春运”、“黄金周”和全国“两会”等重点时段、特殊时期统一部署开展监督检查,各行业管理机构应根据本行业特点适时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整治”、“道路客运、危险品运输”和“工程质量安全”等专项监督检查。

  第七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或暗访抽查开始前,应制定具体的方案,细化检查范围、内容、重点、责任分工,切实增强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检查结束后要收集、汇总各检查单位的检查资料,及时通报检查情况,按时向上级报送检查资料。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或以文件等书面形式下发给被检查地区或单位,并跟踪落实处理结果;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情况通报给被检查单位的上级单位。

  第九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建设和使用。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执法证或监督检查的相关证件;监督检查应尽量不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湖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体系,全面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一岗双责”规定,实行 “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工作原则,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齐抓共管、奖罚分明”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各项安全防控措施,防范和减少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考核对象

  各设区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负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单位,厅管企业。

  三、考核内容

  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事故控制目标。

  (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明确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积极主动开展各项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厅部署的各项工作,及时向厅报送工作信息和材料。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落实全员、全面、全过程责任制;完善工作执行制度,强化一线标准化作业;实施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制订完善重特大事故的应急预案,提高对重特大事故的防御能力。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装备及经费,加大安全投入。

  4.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强化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

  5.积极采取对策措施,建立各类安全生产防控体系,加强危险源管理,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按规定组织和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各类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

  6.及时、准确上报安全生产重大事件和事故。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及时参与或组织事故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二)事故控制目标

  1.省地方海事局年初下达的事故死亡人数控制目标;

  2.省政府规定的实行“一票否决”重特大责任事故。

  四、考核期限

  以年度为考核期限,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考核方法

  (一)考核实行百分制。控制目标占30分,管理目标占70分。

  (二)考核:由厅安委办对各责任单位的工作实际完成情况建档记录,作为考核记分依据。

  1.实行日常检查(抽查)报告制度。厅安委办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日常检查(抽查)工作,掌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综合情况;各责任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目标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实行报告制度,于6月25日和12月25日前分别向厅报送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

  2.控制目标考核:根据各单位发生事故和完成考核目标的实际情况评定。

  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或超过安全生产控制目标的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单位即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不合格单位。

  3.管理目标考核:每年年底由厅安委办根据当年实际开展的工作,制定管理目标考核评分细则,由各单位自评上报,厅安委办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复核。

  4.被评为国家级、省部级、市级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先进单位或在安全活动中得奖等予以加分,加分值分别为5分、3分、1分,每年度按获得的最高奖励层次限加1次。各项指标与前一年相比均下降加2分。

  5.目标考核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按不合格论处,并按《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考核措施

  根据日常管理情况、安全生产阶段性工作和控制目标完成情况,由厅安委办组织相关处室对责任单位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考核档次。厅安委会综合各方面意见审核后,报厅领导审定,对各责任单位目标管理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一)考核等级

  考核等级分为先进、达标和不合格三类。

  不合格:发生省政府规定的实行“一票否决”重特大责任事故或考核总分在70分以下;

  达标:考核总分在70分至90分以下;

  先进:考核总分在90分以上。

  (二)奖励

  1.厅对考核先进和达标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2.各级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相关人员或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三)经考核为不合格的单位,不得参加厅的任何评优评先。

  七、附则

  本制度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湖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双基”能力建设,提高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素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可采取培训班、安全课、安全知识讲座、报告会、知识竞赛、书画摄影展、电视片、黑板报、广播、网络等多种形式。

  第三条  各级各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营造安全生产氛围,加强警示教育。

  第四条  各级各单位每年组织“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在群众中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开展事故案例讲解,提高广大群众的安全意识和知识。

  第五条  各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由各行业管理机构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组织开展或督促企业组织开展。

  第六条  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实行分级分行业组织。

  设区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安全监管部门人员由厅组织培训。视情况扩大培训对象范围至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和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领导及其安全管理人员等。

  设区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辖区范围内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组织培训工作。

  厅直各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本行业安全监管人员的组织培训工作。

  第七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技术技能等方面的内容。

  第八条  安全生产意识教育。一是思想认识和方针政策的教育,提高对安全生产重要意义的认识,全面理解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并认真贯彻执行。二是充分认识本行业安全生产的特点,增强岗位安全履职意识和履职能力。三是劳动纪律教育,减少伤害事故,实现安全管理。

  第九条  安全生产法制教育。运用各种有效形式,组织学习本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育,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并在安全工作中文明执法,严格执法。

  第十条  安全生产知识教育。主要内容包括:现代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方法;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下发的文件和通知;职业道德规范和本岗位的安全监管方式方法;识别和预防各种扰乱安全生产秩序行为的技能;发生紧急情况后报告的程序和方法;各种安全生产应急处置预案;突发事故应急抢险救援方面的知识等。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技术技能教育。结合工作特点,开展安全操作、安全防护及预防事故等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技能教育,包括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操作规程及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等。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企业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两年轮训一次,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每年培训一次,其中安全岗位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系统培训并考试合格。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以及安全监管业务人员每两年必须轮训一次。

  第十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建立档案。在企业内部推行定期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例会制度,落实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生产行为达到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规定的安全要求。在节假日、恶劣气候条件、上岗前、工作对象改变、工作交换、新工艺、新设备生产或运输等特定情况下做好及时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工作事前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增强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安全职责,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行业管理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承担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和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第三条  交通运输行业各单位或个人,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或执行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不力、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不到位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按照本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事前责任追究分为对单位和个人两种:

  对单位追责分为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诫勉约谈、黄牌警告、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和依法暂扣、收回或吊销相关证照等六种;

  对个人追责分为通报批评、诫勉约谈、罚款、暂扣、收回或吊销相关证照和行政处分五种。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或不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2.安全机构不健全,安全规章制度不完善的;

  3.不按照要求排查安全隐患、开展安全专项整治的;

  4.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整改不力的;

  5.对职工未按要求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无证上岗的;

  6.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7.安全管理混乱,安全规章制度执行不严格的;

  8.一月内连续发生3起以上小事故的;

  9.未对违法违章行为和发生事故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的。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管理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  

  1.不及时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工作部署的;

  2.未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程序、条件和时限,对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事项进行行政审批的(包括批准、审核、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验收等);

  3.未按要求组织开展或指导下级部门开展打击非法违法运输和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

  4.未按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其他安全专项检查、督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的;

  5.未完成上级下达的专项整治目标的;

  6.未对发现的隐患及时下达整改指令并跟踪落实的;

  7.未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和专人督办的;

  8.未按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下达的督查督办指令的;

  9.工作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生产经营建设单位、管理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 

  1.未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或未实行领导干部安全管理分片指导联系制的;

  2.未按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各类事故、重大隐患以及事故控制指标进度等安全生产信息的;

  3.违反规定迟报、漏报或瞒报事故的; 

  4.改变事故性质或庇护事故责任者的。

  第八条  事前追责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安委会)或由本单位(或安委会)根据本制度第五、第六、第七条的规定启动追责程序;

  (二)对单位的追责

  1.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诫勉约谈、黄牌警告、取消评先评优资格五项由启动追责部门直接进行;

  2.暂扣、收回或吊销相关证照由启动追责部门提请相关发证发照部门依法依规进行。

  (三)对个人的追责

  1.通报批评、诫勉约谈二项由启动追责部门直接进行;

  2.罚款由启动追责部门提请有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进行;

  3.暂扣、收回或吊销相关证照由启动追责部门提请相关发证发照部门依法依规进行;

  4.行政处分由启动追责部门提请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构)依法依规进行。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措施的贯彻落实,及时整改和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各类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督查督办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在本级安委会的领导下由安委办(含专业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对下级单位和部门的督查督办。

  第三条  督查督办的主要事项

  (一) 安全生产工作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和会议贯彻执行情况;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领导有关安全生产的讲话、批示及交办需要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二) 需要提供或报送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情况、制度方案、数据资料、总结材料等事项。

  (三) 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所发现问题、存在安全隐患等的整改查处。

  (四) 由群众举报、媒体报道以及社会群众关注度高的安全生产事件和安全隐患问题的整改查处。

  (五) 安委办认为应督查督办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  督查督办流程

  (一) 对第三条中列举的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根据内容和分工,安委办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督办,并及时下发督查督办通知。

  (二) 安委办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提出督办意见的,可现场下达督查督办通知书;紧急事项可以口头或电话形式交办,并在回单位后3个工作日内完善督查督办通知。

  (三) 被督查督办单位或承办单位收到督查督办通知后,要指定专人负责,必要时应成立工作组,按要求及时组织实施,限时办结,定期、准确地向发出督查督办指令的单位报告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

  (四) 安委办对督查督办件进行全程跟踪,及时分类归档被督查督办单位或承办单位报送的办理结果。

  (五) 安委办对需退回重办的督查督办件,应及时通知被督查督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并说明退办原因、办理要求和完成期限。

  第五条  安委办对督查督办件的办理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和通报。对办理不力的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  安委办将督查督办工作列入年终对各责任单位的重要考核内容。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业

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及事故报告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及时掌握和有效处置交通运输安全应急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湖南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及事故信息的报告及处理工作。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事故等级分类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三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和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报送的程序和时限

 

  第四条  信息报送实行“首报事件,续报详情”的办法,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应遵循及时快速、准确高效、分级报告的原则。发生一般以上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的单位,必须及时向其主管部门和上级机关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应采取积极措施,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报告。

  (一)发生1—2人死亡及失踪的一般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不得超过1小时)向当地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二)发生3—9人死亡或失踪的较大事故,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逐级上报至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三)发生10人及以上死亡或失踪的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逐级上报交通运输部和省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报告。

  第五条  本行政辖区内交通运输行业发生3人及以上死亡或失踪的事故或险情时,事故或险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立即、简明、准确地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

  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接报后,必须立即进行核实和处置,符合规定报告的安全信息,经领导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在接到信息报告1小时内将情况上报设区市、州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当地政府安监部门。

  第六条  各设区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直属各单位接到较大以上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及时通报设区市州政府或安监部门,并在1小时内将信息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报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信息报出后必须进行电话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在1小时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报告的,应先以电话等形式报告,并说明情况或理由,待条件许可后立即进行补报。

  第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安委办负责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的管理工作,安委办电话:0731—88770236,88770238,88770239(传真),电子邮箱:aq88770238@163.com

 

第三章  信息报送的内容

 

  第八条  信息的内容应简明准确、要素完整、重点突出,包括以下要素: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信息来源;

  (二)事件起因、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以及影响范围和事件发展趋势;

  (三)已采取的措施或处置情况、现场指挥救援主要情况、下一步的工作计划或意见;希望上级及有关部门支持援助的事项;

  (四)信息报送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第九条  对于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齐全的信息,要及时核实补充内容,并将后续情况及时上报。对处置的新进展、出现的新问题、伤亡人数的新变化(道路交通运输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其他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等要及时续报,重大以上事件的处置情况应每日一报或及时报告。

 

第四章  信息的处置

 

  第十条  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上报信息按行业管理类别实行分级对口上报。厅安委办负责全省交通运输行业较大以上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及事故信息处置牵头和综合协调工作。水上事故或险情由省地方海事局负责,道路运输行车责任事故或险情由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交通重点工程建设安全事故或险情由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高速公路事故或险情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普通公路事故或险情由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各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地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及事故信息的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厅安委办收到上报的较大以上事故或险情信息后,应立即按规定的程序报分管领导,并抄报厅主要领导,同时抄送厅机关相关对口业务处室:道路、水路运输和港口事故抄送厅综合交通运输管理处;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抄送厅安全监督处;交通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抄送厅基本建设处;公路养护、航道养护事故抄送厅计划统计处。由相关对口业务处室提出拟办意见后报告相关厅领导,按领导批示或指示办理,并将有关情况意见抄送厅安委办。

  根据有关规定和厅领导指示,厅安委办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及时上报信息,重大以上事故信息于接报后2小时内报交通运输部和省人民政府,每级上报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较大水上交通、工程施工事故、道路运输行车责任事故信息于接报3小时内上报。同时密切关注事件进展,将处置情况及最新进展情况报交通运输部、省人民政府应急办及安委办。在上报信息的同时必须报告厅相关领导。

  海事、运管、质安、公路等部门(机构)在执行本制度信息报送要求的同时,应按照各行业现有规章制度要求的文本、格式、渠道、时限等及时将相关安全生产突发事件或事故信息报送交通运输部和省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机构接报较大及以上事故或险情信息后,须立即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事故或险情发生后,应按照职责规定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指挥或者协助指挥救援、调查,事故现场处置指挥和善后处理以属地政府为主。根据管理职责范围,原则上遵循以下规定:

  一般事故或险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和当事有关单位及部门负责同志应及时赶赴现场指挥或者协助处置。

  较大事故或较大以上险情,厅直行业管理机构、设区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按“一岗双责”规定,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指挥或者协助处置。

  重大及以上事故或险情,按“一岗双责”规定,厅分管业务领导和厅安委办、厅对口业务处室负责人以及厅直有关单位、设区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指挥或者协助处置。厅主要领导视情况决定是否赶赴事故现场。

  事故或者险情处置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工作和职责规定,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人员到达现场后,与已到达现场的其他相关部门领导进行会商,依据规定确定救援方案,组织抢险和施救。必要时按规定启动应急响应。

  根据事故或险情类别,应及时与安监、公安、农业、气象、国土、水文、水利等部门沟通联系,加强对预测预报信息的掌握,有针对性地采取救援对策和措施;全面掌握事件发展动态,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为上级决策处理提供建议和依据。

  第十三条  上级部门及领导对事故处置工作的指示或批示,相关部门应及时向事发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传达。事发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要及时将上级领导的指示或批示传达到现场救援指挥部,及时组织贯彻落实。

  第十四条  各设区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直属各单位以“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及事故信息”(见附件)及行业事故报表的形式将事件信息报厅。传真或电子邮件上报后必须进行电话确认。

  第十五条  上报“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及事故信息”在事件情况未明、责任不清、未经授权之前,不得随意向社会传递不确定的事故或险情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报送的责任及奖罚

 

  第十六条  按照行业管理归口上报的原则,各设区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厅属各单位为向厅报送信息责任主体单位;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向市州报送信息责任主体单位,负责县级信息管理和上报工作;事故或事件责任单位为信息报告责任主体单位,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安委办主任是信息处理和报送主要责任人,相关业务处(科)室经办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十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应及时建立信息报告员制度,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

  第十八条  省交通运输厅安委办每年结合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对各设区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直属各单位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及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理情况进行考核;对及时准确报告的单位给予表扬;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单位予以批评。因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应参照本制度制订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及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或具体实施细则。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水运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公路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略)

 

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排查整改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对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等事故发生的因素,均称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安全隐患)。

  第三条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坚持“谁所有、谁经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法人代表负第一位责任”、“谁存在安全隐患谁负责筹措资金排查整改”、“谁负责行业监管谁负责隐患督查督办”和“责任追究”的原则,确保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四条  安全隐患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等级。等级标准按照可能发生的事故等级对应。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

 

第二章  安全隐患排查

 

  第六条  安全隐患排查分为主动排查与被动排查。

  (一) 主动排查是指各单位在日常生产经营中自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各单位应对主动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立即实施整改,其中较大以上的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要及时上报市州、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监管机构。

  (二) 被动排查是指各单位在接受上级安全检查中被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被动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难以立即整改的要采取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并由检查单位填写《交通运输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整改通知书》,见附表一),送达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或部门,同时报送市州、县(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主动排查或被动排查发现的重大以上级别安全隐患,必须报省厅相关业务处室、安委办和厅直相关行业监管机构备案。

  第七条 《整改通知书》内容主要包括:安全隐患类别、安全隐患具体部位及主要内容、整改要求及期限、安全防范保障措施、排查整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检查单位及安全检查组成员等。

  第八条  各级各单位必须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汇总统计台账》(以下简称《安全隐患台账》,见附表二)。存在隐患的单位对主动排查和被动排查的安全隐患汇总建立台账;市州及以下交通运输部门对下级上报、本级检查发现和其他部门交由备案的安全隐患汇总建立台账;厅直相关行业监管机构对本单位检查发现、本行业领域省级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或者重大以上级别的安全隐患,应汇总建立台账,并按一岗双责要求报厅相关业务处室和安委办备案。

 

第三章  安全隐患整改及验收

 

  第九条  所有安全隐患必须由存在隐患的单位实施全程监控整改,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直至隐患消除。安全隐患整改资金,由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负责筹措解决。

  第十条  存在较大级别以上安全隐患的单位应成立整改小组,责任人为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责任人可委托分管副职作为执行责任人。

  第十一条  安全隐患整改小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安全隐患的现场管理和监控,掌握其动态变化;

  (二)负责落实整改资金、物资设备等;

  (三)负责落实《整改通知书》的各项要求,确保安全隐患得到消除;

  (四)制定安全隐患处置应急预案,保持各种救援、处置设施设备和救护用品等完好有效。

  (五)负责安全隐患整改后的自查评审、申报验收销号、整改资料归档等工作。

  第十二条  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按《整改通知书》要求完成安全隐患整改后,安全隐患为一般等级的应及时向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管理机构写出报告,申请验收;较大等级以上的安全隐患应向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管理机构写出报告,申请验收;重大等级以上(含省级挂牌)的安全隐患实行逐级验收、报告制度,在县、市逐级验收后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管理机构向厅直相关行业管理机构写出报告申请复核验收。

  第十三条  市州、县(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机构收到申请验收报告后应组织安全专家及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结论报告,并对该安全隐患予以销号。其中重大等级以上(含省级挂牌)安全隐患由厅直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复核验收,复核验收合格报告必须报厅相关业务处室和厅安委办备案。

 

第四章  督查督办

 

  第十四条  安全隐患整改督查督办实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十五条  安全隐患整改督办由存在安全隐患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一般等级以上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管理机构负责跟踪督查督办;

  较大等级以上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管理机构负责跟踪督查并挂牌督办;

  重大等级以上的安全隐患挂牌督办按照《湖南省交通运输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重大等级以上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的督查督办,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直相关行业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厅相关业务处室和厅安委办报送督查督办情况,直至安全隐患得到消除。

  厅直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

  第十六条  重大等级以上的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分别由以下厅直行业管理机构负责跟踪督查督办:

  水上交通、水路运输、港口及航道由省水运管理局(厅安全生产委员会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负责;

  道路运输(含城市客运)由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厅安全生产委员会道路运输安全专业委员会)负责;

  高速公路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

  普通公路由省公路管理局负责。

  第十七条  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厅安全生产委员会交通建设质量安全专业委员会)负责对全省公路水运在建工程项目督查督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八条  厅相关处室按照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分工,对其业务范围内的重大级别以上安全隐患整改跟踪督查督办情况实行归口管理。

  第十九条  对可能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的隐患排查整改措施不到位、不能确保安全时,存在安全隐患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当地行业安全管理机构应依法下达停产停业或停止营运通知。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要分级建立档案:

  所有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均应由安全隐患存在单位及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监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一般及以上所有安全隐患档案的建立;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监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较大及以上所有安全隐患档案的建立;

  重大级别以上安全隐患(含省级挂牌隐患)档案的建立和销案分别由负责跟踪督查督办和归口管理的厅直行业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十一条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档案主要内容:

  (一)《安全隐患台账》,属被动排查的安全隐患应包括对应的《整改通知书》;

  (二)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排查整改的有关资料;

  (三)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自查评审材料和申请审查验收的报告;

  (四)有关部门审查验收(含省级行业管理机构的复核验收)的结论报告,安全隐患销案批复。

  第二十二条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档案要做到专人(或兼职)管理,及时准确,完整成套,长期保存。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和应负的责任给予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单位主动排查不全面,应发现而未发现隐患酿成事故的;或主动排查已发现但整改不力酿成事故的;

  (二)瞒报隐患酿成事故的;

  (三)隐患存在单位不按《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酿成事故的;

  (四)隐患存在单位不积极配合进行整改验收、复核验收的;

  (五)不执行停产停业整改要求的;

  (六)对隐患整改督查督办不力而酿成事故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可参照本制度对本单位、本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补充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不相符合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略)

 

湖南省交通运输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业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是指在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生产以及交通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运营中有可能导致重大以上事故,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以下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督查、巡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

  (二)企业或个人报告或举报并经查实的重大隐患;

  (三)上级要求整改或同级相关管理部门移交的重大隐患;

  (四)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五条  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机构主管的原则进行。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能够自行组织、督促整改的重大隐患,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挂牌督办。行业领域突出的重大隐患,由各级行业管理机构挂牌督办。涉及到跨市州和多个部门的,或是问题特别严重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情况特别紧急的重大隐患,在市、州按规定挂牌督办的同时,可报请厅直行业管理机构或省厅进行挂牌督办。对厅直行业管理机构或厅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直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双重跟踪督办。

  第六条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建设单位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整改销号等制度。

  第七条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确认存在重大隐患的,应在现场设立安全风险告知牌,并向其上一级单位和相关行业管理机构报备。报备主要内容包括:

  (一)隐患的状态及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说明

  (三)隐患消除前的有效防控措施;

  (四)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八条  各市州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对接报或了解到的重大隐患予以检查确认。重大隐患一经确认,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挂牌:

  (一)根据第五条规定,分别由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行业管理机构、厅安委办或厅安委会相关专业委员会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二)挂牌督办通知书下发

  市州交通运输局挂牌督办通知书发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州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机构;

  厅直行业管理机构挂牌督办通知书发市州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机构;

  厅安委办或厅安委会相关专业委员会挂牌督办通知书发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行业管理机构。

  挂牌督办通知书应抄同级人民政府安委办。

  第九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督办单位名称;

  (二)挂牌督办内容,包括重大隐患名称、位置、违反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规范的条款等;

  (三)整改要求;

  (四)整改期限;

  (五)下达督办通知书单位名称。

  第十条  督办单位应当按照挂牌督办通知书的要求,督促生产经营建设单位整改落实。

  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挂牌督办通知书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

  第十一条  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目标和任务;

  (二)方法、措施和预案;

  (三)经费和物资保障;

  (四)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五)时限和要求。

  第十二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发出部门应当跟踪重大隐患的整改。督办单位应当向挂牌督办通知书发出部门报送挂牌督办登记表格,加强与挂牌督办通知书发出部门的沟通,及时汇报重大隐患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非因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原因导致重大隐患不能如期整改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应制定确保安全的防范保障措施,并报督办单位。

  第十四条  重大隐患治理整改结束后,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督办单位提交申请验收销号的书面报告,报告中应附有以下内容:

  (一)重大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采取的治理措施和实施过程;

  (三)治理效果以及可能存在的遗留问题;

  (四)预防措施;

  (五)自行验收的相关资料及验收负责人的签字材料;

  (六)其他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按照“谁督办、谁验收”的原则,负责督办的管理部门自收到销号申请报告起15个工作日内对报告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核查,必要时可委托专家组或评价机构进行现场验收复查。符合整改要求的,应当予以验收销号并申请挂牌督办通知书发出部门予以摘牌;不符合要求的,责令继续整改。

  第十六条  对未按挂牌督办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或经2次以上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挂牌督办通知书发出部门应当给予督办单位或生产经营建设单位通报批评、安全生产约谈、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或跟踪管理对象。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数据库),将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重大隐患治理工作开展好的给予奖励,对重大隐患治理工作开展不力的,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诫勉约谈等,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第一条  总  则

  为及时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最新指示及工作部署,总结前阶段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动员部署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部省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工作例会相关规定

  (一)会议时间: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一般在本季度第一个月的中下旬。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经厅安委会领导批准同意,可延期、取消或以临时召开工作调度会议替代。

  (二)会议形式:例会以现场集中或电视电话会议或现场观摩会等形式召开,可根据工作需要,与其他会议合并召开。

  (三)参会人员:厅安委会领导,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和厅直有关单位分管领导、安全(处)科长,厅机关有关处室负责人,以及会议邀请的相关单位或企业负责人。

  (四)厅安委办具体负责例会的各项筹备工作,特殊情况下也可委托其他单位协助筹备。

  第三条  安全工作例会主要内容

  (一)传达学习贯彻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文件、通知精神以及重要决定。

  (二)通报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讨论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安全隐患的方法;部署下阶段安全生产主要工作。

  (三)根据季节特点和上级要求,部署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需要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其他要求

  根据会前通知要求,各参会单位应向会议筹备单位及时提供工作总结及工作安排、经验发言等相关材料。会议原则上要求各参会单位均做讨论发言准备,根据会议议程安排,也可于会前指定发言单位。

  第五条  会议纪要

  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发参会单位,对例会研究的主要事项和做出的重大决议,各参会单位应认真部署,各司其职,确保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部署和措施落到实处。

  第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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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 湖南政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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