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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伤残保健金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4-07-24 09:51 【字体: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

伤残保健金标准的通知

湘人社发〔2014〕1号

HNPR—2014—13003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从2013年10月1日起按如下办法调整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即2005年12月29日前由原人事部门认定的工伤人员)伤残保健金标准:特等每年9720元、一等每年7610元、二等甲级每年3800元、二等乙级每年2960元、三等甲级每年2540元、三等乙级每年2110元,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原执行的抚恤待遇标准高于新制定的保健金标准的,其高出部分暂予保留,待今后保健金标准调整时逐步冲抵。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14年0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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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 湖南政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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