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
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推进新型工业化
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4〕45号
HNPR—2014—01041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省直属机构:
《湖南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2日
湖南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有效发挥省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湘发〔2010〕14号)等法律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
第三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决策部署,负责明确引导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汇总、资金支持计划编制、绩效管理、项目后期管理等工作。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负责资金管理、资金下达、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引导资金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安排的原则与支持范围
第五条 引导资金安排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围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任务,以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突破关键瓶颈,抢占发展先机,培育新的增长点,实现加快发展,增强发展后劲为重点。
(二)强化创新。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提升创新能力,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和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不断提升产业竞争力。
(三)“两型”引领。按照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要求,支持产业“两型”化、“两型”产业化特征明显,产业带动能力强,有较强示范引导带动作用的产业建设项目。
(四)注重实效。充分发挥引导资金的引导和带动效应,激发和调动企业加强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六条 引导资金支持的范围: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资金围绕推进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文化创意、生物、新能源、信息、节能环保等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点支持:
1、重大技术研发攻关项目。
2、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及专利产业化重点项目。
3、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改造重点项目。
4、市场培育项目。
5、平台建设项目。
6、人才支撑项目。
7、知识产权保护项目。
8、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有关奖励项目。
9、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引导资金采用无偿资助、股权投资或奖励等支持方式。原则上一个项目只支持一次。对重大投资项目可采用一次审核确定支持额度,在2—3年内分批进行安排的方式。同一年度内,引导资金对同一项目单位原则上不重复安排。
第八条 投资类项目无偿资助额度根据核定的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土地购置费用)的一定比例安排,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其他无偿资助项目补助额度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单个项目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第九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省委、省人民政府相关文件中规定的有关奖励项目,具体实施按照相关奖励细则执行。
第十条 引导资金原则上每年安排不低于15%的比例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项目建设。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单个项目300万元(不含)以上,原则上采取股权投资方式,股权投资具体按照相关办法实施。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查
第十一条 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中央在湘企业项目由中央在湘一级单位直接向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申报。
(二)省属企业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向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申报。
(三)市州项目经市州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市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市州长同意后,报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
(四)省直管县市项目经县市经信、财政部门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县市长同意后,报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并抄报项目所在市州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引导资金申请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二)引导资金申请报告;
(三)引导资金项目申报表;
(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五)项目有关核准(备案)文件、环评批复文件;
(六)其他相关资料。
引导资金项目申请报告编制要求在项目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申报通知及时在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
第十三条 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为已经开工的在建项目(含上一年度申报截止日期之后开工建设的已完工项目)。
第十四条 引导资金项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查及确定:
(一)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汇总申报项目后,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二)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评审意见,提出引导资金支持项目、支持方式及额度的建议计划。
(三)省人民政府组织专题会议研究审核建议计划。
(四)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将引导资金拟支持项目按要求、按程序在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
(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将经公开后无异议的引导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 引导资金下达与拨付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省发改委,下达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引导资金安排计划,并将资金安排情况在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和省发改委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
第十六条 资金计划安排额度500万元以下的无偿资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位。资金计划安排额度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无偿资助资金分两次拨付,首次拨付资金计划安排额度的80%,项目验收后再拨付余下的20%。自引导资金计划下达之日起两年时间内未完成验收的项目,原则上不再拨付引导资金余额。
第十七条 股权投资、奖励资金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引导资金项目安排计划额度一次性拨付到位。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采用无偿资助、股权投资方式支持的引导资金产业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自资金计划下达之日起至项目通过验收之前,中央在湘企业、省属企业和地方企业应按照省内管理级次,在每年1月31日前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直主管部门或所在市州、省直管县市经信、财政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引导资金使用、项目实施进展和投产达产等情况。省直主管部门、各市州和省直管县市经信、财政部门于2月28日前将情况汇总报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 引导资金项目实行验收制度。自引导资金计划下达之日起两年时间内,原则上应完成项目验收工作。凡有引导资金项目未验收的单位,不得再申报新的引导资金项目。项目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经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和管理关系,定期对项目建设进度、竣工验收、投产达产情况等进行检查,督促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提出评审意见,作为今后安排引导资金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在省财政厅和省经信委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收到引导资金后,应按照下达的项目用途使用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时,项目单位应在相关变更发生前,以书面形式经相关经信部门、财政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调整具体情况,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引导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在引导资金申报、审核、使用、管理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在3年内取消该单位申报引导资金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61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加速推进我省新型工业化,充分发挥省财政专项引导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若干意见》(湘发〔2007〕3号)等法律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推进新型工业化的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
第三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决策部署,负责明确引导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汇总、资金支持计划编制、绩效管理、项目后期管理等工作。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负责资金管理、资金下达、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引导资金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安排的原则与支持范围
第五条 引导资金安排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围绕打造湖南“工业经济升级版”,推进优势产业发展提升,巩固产业发展支撑平台,扶优扶强,促进全省工业产业和技术升级在不同时期、不同领域分别实现突破,增强工业发展后劲。
(二)强化创新。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提升创新能力,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和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不断提升产业竞争力。
(三)“两型”引领。按照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要求,支持产业“两型”化、“两型”产业化特征明显,产业带动能力强,有较强示范引导带动作用的产业建设项目。
(四)注重实效。充分发挥引导资金的引导和拉动作用,激发和调动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的积极性,引导社会资金积极投入。
第六条 引导资金支持的范围:省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引导资金围绕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重点支持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重点项目,具体包括:
1、钢铁有色、石化建材、机械装备、轻纺食品等优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项目。
2、传统产业领域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开发及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
3、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发展项目。
4、国家和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5、重点行业兼并重组项目。
6、推进新型工业化有关奖励项目。
7、省委、省政府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引导资金采用无偿资助、股权投资或奖励等支持方式。原则上一个项目只支持一次。对重大投资项目可采用一次审核确定支持额度,在2—3年内分批进行安排的方式。同一年度内,引导资金对同一项目单位原则上不重复安排。
第八条 投资类项目无偿资助额度根据核定的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土地购置费用)的一定比例安排,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其他无偿资助项目补助额度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单个项目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第九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省委、省人民政府相关文件中规定的有关奖励项目,具体实施按照相关奖励细则执行。
第十条 引导资金原则上每年安排不低于15%的比例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项目建设。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单个项目300万元(不含)以上,原则上采取股权投资方式,股权投资具体按照相关办法实施。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查
第十一条 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中央在湘企业项目由中央在湘一级单位直接向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申报。
(二)省属企业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向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申报。
(三)市州项目经市州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市州政府分管副市州长同意后,上报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
(四)省直管县市项目经县市经信、财政部门审核,报县市政府分管副县市长同意后,上报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并抄报项目所在市州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引导资金申请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二)引导资金申请报告;
(三)引导资金项目申报表;
(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五)项目有关核准(备案)文件、环评批复文件;
(六)其他相关资料。
引导资金项目申请报告编制要求在项目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申报通知及时在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
第十三条 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为已经开工的在建项目(含上一年度申报截止日期之后开工建设的已完工项目)。
第十四条 引导资金项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查及确定:
(一)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汇总申报项目后,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二)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评审意见,提出引导资金支持项目、支持方式及额度的建议计划。
(三)省人民政府组织专题会议研究审核建议计划。
(四)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将引导资金拟支持项目按要求、按程序在省经信委、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
(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将经公开后无异议的引导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 引导资金下达与拨付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下达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引导资金安排计划,并将资金安排情况在省财政厅和省经信委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
第十六条 资金计划安排额度500万元以下的无偿资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位。资金计划安排额度500万元及以上的无偿资助资金分两次拨付,首次拨付资金计划安排额度的80%,项目验收后再拨付余下的20%。自引导资金计划下达之日起两年时间内未完成验收的项目,原则上不再拨付引导资金余额。
第十七条 股权投资、奖励资金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引导资金项目安排计划额度一次性拨付到位。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采用无偿资助、股权投资方式支持的引导资金产业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自资金计划下达之日起至项目通过验收之前,中央在湘企业、省属企业和地方企业应按照省内管理级次,在每年1月31日前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直主管部门或所在市州、省直管县市经信、财政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引导资金使用、项目实施进展和投产达产等情况。省直主管部门、各市州和省直管县市经信、财政部门于2月28日前将情况汇总报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 引导资金产业项目实行验收制度。自引导资金计划下达之日起两年时间内,原则上应完成项目验收工作。凡有引导资金项目未验收的单位,不得再申报新的引导资金项目。项目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经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和管理关系,定期对项目建设进度、竣工验收、投产达产情况等进行检查,督促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提出评审意见,作为今后安排引导资金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在省财政厅和省经信委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收到引导资金后,应按照下达的项目用途使用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时,项目单位应在相关变更发生前,以书面形式通过相关经信部门、财政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调整具体情况,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引导资金,也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在引导资金申报、审核、使用、管理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在3年内取消该单位申报引导资金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省财政厅〈湖南省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