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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4-08-19 10:40 【字体: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意见

湘政办发〔2014〕46号

HNPR—2014—01042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新型职业农民是农村家庭经营的基石、合作组织的骨干、社会化服务组织的中坚力量,也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快培育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推进我省现代农业(含林业,下同)持续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目标任务,结合我省农业发展实际,以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和政策扶持为动力,以吸引年轻人务农、提高农民素质和农业技能、增加农业经营效益为核心,以国家和省级农业科技园为载体,以科技教育培训、职业认定管理为手段,以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用水户协会、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业人员为重点,大力实施以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为重点的“阳光工程”和涉农职业教育,培育一大批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新型职业农民。

  (二)工作目标。2014年选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较快、基础条件较好的市、县进行整市整县推进试点,2015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省全面开展,2017年全省培育新型职业农民10万人,2020年全省新型职业农民达到30万人。

  二、重点任务

  (一)认真遴选培育对象。围绕粮食和当地农业主导产业开展调研,掌握本地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调研重点包括以下三类农业从业人员。一是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农业劳动力,主要是种养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等。二是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是指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作业,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劳动力,主要是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三是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是指在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或个体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主要是农村信息化基层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在充分了解本地农业从业人员分布、文化水平、从业现状的基础上,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根据自愿申报的原则,选择从事农业生产、有一定经济基础、文化素质较高的中青年种养大户、科技示范户、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主要成员作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

  (二)精心组织培训内容。根据不同产业、不同类型新型职业农民从业特点及能力素质要求,科学制订教育培训计划,建立经常性培训制度,明确培训的主要内容、方式方法、培训机构、经费投入和保障措施。结合农事农时、因地制宜建立适应成人学习和农业生产规律的“分阶段、重实训、参与式”的培养模式,开展农科职业教育和农业技能培训。围绕产业发展实行全过程跟踪培养,帮助农民适应农业产业政策调整、农业科技进步、农产品市场变化,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水平。全面推动“阳光工程”转型升级,以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和农业特色产业发展为主,实施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分产业,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按工种,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按岗位的新型职业农民分类培训,逐步提高新型职业农民拥有专业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岗位技能证书人数的比例。

  (三)重点突出职业培养。各地要把培养青年农民纳入实用人才培养计划,要以保证农业后继有人为目标,开展农业后继者培养,把回乡务农创业的大学生、初高中毕业生、青壮年农民工和退役军人等作为培养重点,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计划,组织好教育培训。鼓励支持中高等农业院校办好农科专业,制定培养方案,招录农村青年,培养爱农、懂农、务农的年轻农民。鼓励农业院校特别是中高等农业职业院校毕业生回乡务农创业。

  (四)积极开展帮扶指导。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一件关系“三农”发展的基础性、长期性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统筹安排,加强部门配合协作,在落实各项工作责任的同时,充分发挥农技推广体系技术优势,加强对新型职业农民生产经营的帮扶服务,建立专业技术人员与新型职业农民结对帮扶制度,组织农业科技人员开展面对面、手把手的技术指导。实行农业技术干部联系农业园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制度,帮助制订产业发展规划,做好技术指导服务,解决经营主体的实际问题。鼓励农业职业院校、科研院所以服务生产、服务农民为导向,组建科技服务小分队和专家技术指导组,选派科技特派员深入基层,开展技术服务。

  (五)切实加强认定管理。积极构建“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培育制度,实行省、市、县三级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制度,分级制定认定管理办法,按照不同产业、不同地域、不同生产力水平等因素,分行业科学确定认定条件和标准。对具有农科中专以上学历、持有国家职业资格技能证书、从事适度规模经营或服务3年以上,且收入水平相当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的,经本人申请,由农业部门颁发认定证书。建立健全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规范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发证、质量控制管理。严格新型职业农民等级考核评定制度,实行两年复审制,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并收回证书。

  (六)构建培训长效机制。各地要统筹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加快构建和完善以县级职教中心、中高等农业职业院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乡镇农校等专门教育培训机构为主体,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农业科研所、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等参与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加强培训和实训基地条件建设,不断提高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专业化、标准化水平。围绕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课程体系建设、师资队伍培养,创新教学方法,改进考核评价办法,推动农业教育培训机构更好服务产业发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作为农业农村发展的重要内容,明确目标,强化责任,落实措施,确保工作到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农业部门要负责做好工作协调和组织推动工作;教育部门要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纳入职业教育规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新型职业农民职业培训工作纳入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的现代职业培训体系,统筹规划,积极配合农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相关职业标准,结合农村发展实际情况开展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财政等其他有关部门要明确各自的职责任务,齐抓共管,整体推动。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关心、支持和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良好氛围。

  (二)出台优惠政策。各地要制定促进新型职业农民发展的优惠政策措施,通过规模种植补贴、基础设施投入、扶持社会化服务等引导提高农民职业化水平,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创业扶持力度,构建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发展农业产业。税务部门要落实相关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按农用地进行管理,用地单位不得擅自或变相改变其土地用途和性质;对新型职业农民发展产业确需使用非农建设用地的,应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集约节约用地要求的前提下,纳入所在市、县年度用地计划并依法给予保障。发展改革、物价、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部门要针对新型职业农民发展生产制定优惠的用水价格政策,并优先保证水、电、路三通。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信贷支持力度,发放小额贷款及创业扶持资金要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展服务新型职业农民生产的保险业务,创新保险品种,提高保障水平。农业部门要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鼓励和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向新型职业农民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三)加大投入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创造良好务农条件和环境,加大农业投入力度,制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农村经营农业的政策措施。要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投入,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费用给予补贴。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加快推进涉农资金整合,积极对接“百企千社万户”现代农业发展工程、“百片千园万名”科技兴农工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等重大项目,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发展产业的扶持力度。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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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 湖南政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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