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实施效果
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4〕49号
HNPR—2014—01046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30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政府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督促检查,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进一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施效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是指省政府重大决策实施后,评估机构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决策执行过程和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向省政府提交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 省政府经济研究信息中心负责省政府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工作。
第四条 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省政府下列重大决策可以列入实施效果评估范围:
(一)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四)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五)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六)省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省政府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评估,一般应在决策实施满1年后进行。
重大决策有执行期限的,自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实施效果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时间跨度较长的,可以分阶段进行评估。
第七条 省政府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评估项目。年初,省政府经济研究信息中心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省《政府工作报告》制订当年评估总体计划,根据省政府常务会、专题会研究决策的意见、主要领导要求,省政府适时交办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评估;
(二)成立评估工作小组。省政府经济研究信息中心成立评估工作小组,安排专人承担评估工作,参与评估的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联合相关部门或地区开展评估,或者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以及专家学者、社会公众参与评估工作;
(三)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步骤与方法等;
(四)开展调查研究。制定调查提纲,设计调查问卷,广泛收集重大决策相关信息,以及实施机关、利益相关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五)形成评估报告。对收集的有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并形成评估报告;
(六)评估报告报省政府。
第八条 省政府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工作应当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完备性、规范性、协调性、操作性等方面的评估;
(二)决策出台后是否得到全面、准确的实施,各地各部门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创造性地实施决策的情况;
(三)决策所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分析,以及是否达到决策制定的目的;
(四)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重点是对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等方面的评估;
(五)决策出台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动情况及对决策实施的影响;
(六)决策下一步继续实施的潜在影响;
(七)社会公众评价与反映。
第九条 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工作可以采用数据采集、抽样调查、网络调查、问卷调查、实地调研、舆情跟踪、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等方法收集整理决策实施效果信息,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案例分析与理论归纳相结合等方法对决策实施效果信息进行综合分析。
第十条 省政府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评估内容;
(三)评估结论及政策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一条 省政府门户网站开设“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评估”专栏,公开评估计划、评估项目、评估方案等信息,开展网络调查,征询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二条 有关行政机关和组织应当配合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向评估机构提供相关书面资料,如实说明重大决策实施有关情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十三条 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评估工作顺利开展。工作经费的使用按照“专款专用、节俭开支”的原则,做到支出规范、合理、高效。
第十四条 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评估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省政府对提交的评估报告应当及时研究处理,评估报告应当作为重大决策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修改决策方案、完善配套措施和改进贯彻执行方式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省政府决定采纳评估报告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建议的,相关实施机关必须立即履行法定程序,停止执行或暂缓执行,并处理好相关善后事宜。需要对外公布的按规定程序对外公布。
第十七条 省政府决定采纳评估报告提出修改决策方案、完善配套措施建议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权限内及时制订决策修改方案草案、相关配套措施草案,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省政府审定。
第十八条 省政府决定采纳评估报告提出改进贯彻执行方式建议的,相关实施机关应当及时研究,改进工作方式,保障决策落实。
第十九条 省政府督查室对省政府决定采纳评估报告建议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评估过程中发现,并经监察部门确认,在重大决策实施过程中有行政过错情形的,应当依照规定追究相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